Ⅰ 企業股東大會能否做出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強迫改制時入股的職工在退休或離開單位時,必須退股轉讓
股權的轉讓必須經過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的權利。因此,內你可容以不同意轉讓。按照章程約定,你有可能在不參加股東會的情況下,公司股東會形成新的決議,但僅限於修改經營范圍、更改董事、監事。。等等,但絕不能是強制轉讓股權。
Ⅱ 急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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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3日 13:57
(1991年6月21日國務院第八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1年9月9日國務院令第88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明確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鎮的各種行業、各種組織形式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但鄉村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除外。
第三條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國家鼓勵和扶持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前款所稱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應當符合下列中任一項的規定:
(一)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二)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三)投資主體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集體企業,其中前(一)、(二)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佔主導地位。本項所稱主導地位,是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占企業全部財產的比例,一般情況下應不低於51%,特殊情況經過原審批部門批准,可以適當降低。
第五條集體企業應當遵循的原則是:自願組合、自籌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民主管理,集體積累、自主支配,按勞分配、入股分紅。
集體企業應當發揚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六條集體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集體企業的財產及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七條集體企業的任務是:根據市場和社會需求,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發展商品生產,擴大商品經營,開展社會服務,創造財富,增加積累,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繁榮社會主義經濟。
第八條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章程行使管理企業的權力。集體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集體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
集體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和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均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中國共產黨在集體企業的基層組織是集體企業的政治領導核心,領導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
第十一條集體企業的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章集體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二條集體企業的設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名稱、組織機構和企業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並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有明確的經營范圍;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集體企業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三)注冊資金;
(四)資金來源和投資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職工加入和退出企業的條件和程序;
(八)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九)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及其職權范圍;
(十)企業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訂程序;
(十二)章程訂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設立集體企業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得開始生產經營活動。
設立集體企業的審批部門,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集體企業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集體企業的合並、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集體企業的合並和分立,應當遵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依法簽訂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其他財產關系和遺留問題,妥善安置企業人員。
合並、分立前的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分立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十七條集體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
(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二)依法被撤銷;
(三)依法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項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條集體企業財產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有國家、本企業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本企業職工個人投資入股的,應當依照其投資入股金額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從企業剩餘財產中按相同的比例償還;
(二)其餘財產,由企業上級管理機構作為該企業職工待業和養老救濟、就業安置和職業培訓等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集體企業終止,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
第三章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集體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其全部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拒絕任何形式的平調;
(二)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除國家規定由物價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控制價格的以外,企業有權自行確定產品價格、勞務價格;
(四)企業有權依照國家規定與外商談判並簽訂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匯收入;
(五)依照國家信貸政策的規定向有關專業銀行申請貸款;
(六)依照國家規定確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經濟責任制形式、工資形式和獎金、分紅辦法;
(七)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各種優惠待遇;
(八)吸收職工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個人集資入股,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聯營,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
(九)按照國家規定決定本企業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組織形式和用工辦法,錄用和辭退職工;
(十)獎懲職工。
第二十二條集體企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國家計劃指導;
(二)依法繳納稅金和交納費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改善經營管理,推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
(五)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六)貫徹安全生產制度,落實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措施;
(七)做好企業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
(八)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尊重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改善勞動條件,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提高職工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二十三條集體企業有權按照國家規定自願組建、參加和退出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並依照該聯合經濟組織的章程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四章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凡本人提出申請,承認並遵守集體企業章程,被企業招收,即可成為該集體企業的職工。
第二十五條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體企業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企業各級管理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監督企業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三)參加勞動並享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醫療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接受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業務技術職稱;
(五)辭職;
(六)享受退休養老待遇;
(七)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企業主人的態度從事勞動,做好本職工作;
(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任務;
(三)維護企業的集體利益;
(四)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集體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由企業自定。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代表應當是思想進步、工作積極、聯系群眾、有參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職工。
第二十八條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集體企業章程;
(二)按照國家規定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
(三)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並決定企業職工工資形式、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審議並決定企業的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依照企業章程規定定期召開,但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第三十條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常設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
常設機構的人員組成、產生方式、職權范圍及名稱,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報上級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廠長(經理)
第三十一條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是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廠長(經理)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招聘產生。選舉和招聘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由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投資開辦的集體企業,其廠長(經理)可以由該聯合經濟組織任免。
投資主體多元化的集體企業,其中國家投資達到一定比例的,其廠長(經理)可以由上級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三十三條廠長(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懂得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經營方向;
(二)熟悉本行業業務,善於經營管理,有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愛集體,廉潔奉公,聯系群眾,有民主作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廠長(經理)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和組織企業日常生產經營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編制並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固定資產投資方案;
(三)主持編制並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企業機構設置的方案,決定勞動組織的調整方案;
(四)按照國家規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幹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提出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七)獎懲職工;
(八)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
(九)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廠長(經理)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組織職工完成企業生產經營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推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發展能力;
(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堅持民主理財,定期向職工公布財務帳目;
(四)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職工在企業內的正當權利;
(五)辦好職工生活福利和逐步開展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
(六)組織落實安全衛生措施,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七)定期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並接受監督;
(八)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條集體企業應當按照本章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明確其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第三十七條集體企業的公共積累,歸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的投資,歸該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設立的互助合作基金,應當主要用於該組織范圍內發展生產和推進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扶持下設立的集體企業,其扶持資金可按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一)作為企業向扶持單位的借用款,按雙方約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業歸還扶持單位;
(二)作為扶持單位對企業的投資,按其投資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扶持資金的來源,必須符合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與其扶持設立的集體企業,應當明確劃清產權和財務關系。扶持單位不得干預集體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集體企業也不得依賴扶持單位。
第四十條職工股金,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集體企業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投資,歸投資者所有。
第四十二條職工股金和集體企業吸收的各種投資,投資者可以依法轉讓或者繼承。
第四十三條集體企業必須保證財產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經營企業的財產。
第四十四條集體企業的收益分配,必須遵循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集體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審計監督,加強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
第四十六條集體企業的稅後利潤,由企業依法自主支配。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公積金、公益金、勞動分紅和股金分紅的比例。
第四十七條集體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必須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具體分配形式和辦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四十八條集體企業的股金分紅要同企業盈虧相結合。企業盈利,按股分紅;企業虧損,在未彌補虧損之前,不得分紅。
第四十九條集體企業必須依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基金。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在徵收所得稅前提取,專項儲存,專款專用。
第七章集體企業和政府的關系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城鎮集體經濟納入各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從各方面給予扶持和指導,保障城鎮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城鎮集體經濟的主管機構,負責全國城鎮集體經濟的宏觀指導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擬訂城鎮集體經濟的發展政策和法律法規,協調全國城鎮集體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方面監督、檢查集體企業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二條市(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城鎮集體企業的指導部門,加強對集體企業的政策指導,協調當地城鎮集體經濟發展中的問題,組織有關方面監督、檢查集體企業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三條政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集體企業的行業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集體企業進行監督和提供服務。
第五十五條國家保護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
任何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和損害集體企業的財產所有權,不得向集體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不得干預集體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民主管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集體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經審批和核准登記,以集體企業名義進行活動的;
(二)登記時弄虛作假或者不按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
(三)違反核准登記事項或者超越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利用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行為抽逃資金、隱匿和私分財產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集體企業因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集體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向集體企業攤派或者侵吞、挪用集體企業財產的,必須賠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集體企業領導人員濫用職權,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由上級管理機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職工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集體企業的領導人員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過失給企業造成損失的,由企業的上級管理機構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的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集體企業的領導人員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集體企業財產、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集體企業違反本條例有關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的產生、罷免條件和程序規定的,上級管理機構應當予以糾正,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集體企業上級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有關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產生、罷免條件和程序規定的,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二條阻礙集體企業領導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擾亂集體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營業、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或者無法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的組建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集體所有制的各類公司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公司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六條城鎮中的文教、衛生、科研等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供銷合作社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條勞動就業服務性集體企業應當遵循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具體管理辦法按國務院發布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執行。
集中安置殘疾人員的福利性集體企業的管理辦法,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條軍隊扶持開辦的集體企業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並結合本地區、本行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Ⅲ 企業在改革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就施實,是否合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方針,依據《企業法》、《公司法》、《勞動法》、《工會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和《北京三元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國有控股企業民主管理及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企業民主管理及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二條 企業實行以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決定的,是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具體體現,是增強企業凝聚力、促進企業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內在需要。
第三條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繼續堅持和發展企業民主管理是公司黨委、行政和工會組織的共同職責和原則。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公司所屬法人企業。
第二章 公司職代會及職權
第五條 公司職代會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組織機構。
第六條 職代會接受本企業黨組織領導,對黨組織的決議、決定要認真貫徹執行;職代會應保證經理的中心地位,積極支持經理行使權利;工會是本企業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職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享有以下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對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企業改制、改組、變更、分立、合並、兼並、搬遷、改造、破產及清產核資方案;企業裁員、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企業基本建設方案和工程項目招投標方案;大宗物資采購方案;大額資金使用情況;企業重大投資和生產經營中的重大決策方案享有審議建議權。
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必須將企業改組、改制方案,搬遷、改造方案,兼並、破產方案及清產核資情況,企業裁員、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投資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提交職代會審議,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未經職代會審議的不應實施。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職代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內容享有審查同意或否決權,如職工薪酬管理辦法;勞動保護措施;職工獎懲辦法;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職工培訓計劃;企業重要規章制度(如財務管理制度、勞動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等。上述內容既未公開又未經職代會通過的有關決定視為無效。
(三)、審議決定權:職代會對職工福利基金、公積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職工購房配售方案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等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享有審議決定權。
(四)、民主監督、評議權:職代會對企業貫徹勞動法律、法規和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情況;對企業中層領導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情況;企業領導人員工資、獎金、補貼、住房、用車、通訊工具使用情況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企業招待費使用情況等涉及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問題享有民主監督權。對企業領導人員享有民主評議權。
(五)、民主選舉、更換權:職代會對工會委員會成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企業改制後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及參加平等協商談判的職工代表享有選舉、更換權。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八條 凡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公司職代會代表以各企業、分公司、各部室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職工代表又是會員代表。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條件:
(一)、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具備一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
(二)、本職工作好,有較強的責任心。
(三)、關心集體、辦事公道、聯系群眾、遵守紀律。
(四)、在群眾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有一定的業務知識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構成: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應包括一線職工、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一線職工的比例不得少於50%;科技人員、青年和女職工應佔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公司職代會及職工代表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任期未滿,在公司內部調動工作,代表資格保留;職工代表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由原選單位按規定程序補選。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提出意見、建議和表決權;召開職代會前有提案權。
(二)、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參加對企業執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參加對企業管理人員的質詢、評議。
(三)、因參加職代會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或工作時間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四)、對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和掌握黨的方針、政策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與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代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合同等專項工作的職工代表向職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四條 特約代表和列席代表
(一)、公司職代會可以邀請一些離、退休職工作為「特約代表」,「特約代表」在職代會上可以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二)、不是職工代表的農場及所屬單位或部門的領導幹部可作為列席代表列席會議,可以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四章 職代會的組織機構及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公司職代會代表的比例和人數應按照有關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與上級主管部門商榷,但職工代表人數最低不得少於30人。農場所屬100人以下的法人企業可實行職工大會制度。公司及所屬法人企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參加,方可召開。
第十六條 職代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在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上由全體職工代表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要根據會議內容和情況確定,各個層面要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七條 主席團成員選舉程序:
(一)、工會結合公司實際,同黨政協商後,提出大會主席團及執行主席人選。
(二)、將主席團和執行主席名單提交職代會預備會議,採取舉手錶決的方式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 職代會主席團職責:
(一)、主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
(二)、研究需要大會通過和表決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三)、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組)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對提案進行修改。
(四)、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工作。
(五)、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其他問題。
第十九條 職代會專門工作小組。專門工作小組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設定的。可設提案小組、經營管理小組、安全生產小組、職工保險福利小組、財務審查小組、規章制度監督小組、平等協商小組、民主評議小組等。
專門工作小組組成人員在職工代表中提名產生。如工作需要,可聘請具有業務專長的非職工代表。
第二十條 專門工作小組的任務:
(一)、會前,徵集、匯總職工提案。
(二)、會後,檢查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貫徹落實情況;研究處理職責范圍內的問題。
(三)、處理職代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按規定,向職代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召開職代會的基本程序
(一)職代會預備會召開的程序。
1、預備會由工會主持召開,全體職工代表參加。
預備會召開前,要將職代會所審議的內容(草案)提前7天發給職工代表徵求意見,徵集大會提案。工會及各職工代表團(組)及時綜合、歸納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綜合整理提案,並提交公司行政班子研究決定。
2、預備會議程:
(1) 選舉大會主席團和執行主席;
(2) 審議通過職代會議程。
(3) 對在職代會閉會期間,由各代表團組長代行職代會職權審議決定的事項進行通報並予以確認。
(二)職代會正式會議的召開:
1、職代會正式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召開,全體職工代表參加。
2、大會主要議程:
(1)聽取並審議公司行政的工作報告;
(2)聽取並審議工會的工作報告;
(3)聽取並審議公司行政提交大會的有關議題;
(4)聽取代表提案審查和落實情況的報告;
(5)聽取公司廠務公開有關內容的報告;
(6)通過大會決議。
第二十二條 職代會決議。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形成決議和做出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未經職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如確需修改,必須提請職代會重新審議並經70%以上職工代表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是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臨時處理企業急需解決的某些重要問題的一項工作制度。
(一)、聯席會議人員由職工代表團(組)長、企業黨政主要負責人、職代會專門小組負責人組成。
(二)、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需經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並報告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職代會有關職權的行使程序
(一)、審議企業生產經營和重要改革方案的程序。
1、行政提出重大決策目標、措施和依據,形成具體方案(草案)。
2、將方案(草案)在職代會預備會前7天發給職工代表徵求意見和建議。
3、工會將職工代表的意見反饋給行政。行政吸納職工代表意見並對方案(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4、召開職代會,由行政領導做有關決策事項的說明;職代會專門小組做預備會初審情況的說明,職代會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
5、在職代會形成決議後,企業行政對決策方案組織實施。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的程序。
1、工會方參加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談判的代表由職代會選舉產生。
2、工會方代表與企業行政方代表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集體合同(草案)。
3、在職代會審議前7天,將集體合同(草案)發至各代表團或職工代表手中,徵求意見。
4、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雙方代表對集體合同(草案)文本進行修訂。
5、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工會就集體合同(草案)的產生過程、主要標准條件的確立依據等情況做出說明。
6、職工代表大會對集體合同(草案)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
7、報所在區縣勞動部門審查備案。
(三)、審查同意有關重要規章制度的程序。
1、行政提出各項規章制度方案(草案)。
2、提交職代會專門小組進行討論,並徵求職工代表意見和建議,整理後反饋給行政領導。
3、行政根據職工代表意見對方案(草案)進行修改。
4、職代會審議通過後由行政公布實施。
(四)、審議職工工資分配方案,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公積金、公益金及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程序。
1、公司行政提出職工工資分配方案(草案),提交公司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2、工會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對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和福利事項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3、行政根據工會的建議,結合企業財力情況,提出各項基金使用方案和改善職工福利的方案(草案),並提交職代會審議決定。
(五)、評議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程序。
1、工會制定評議方案(草案)並提交黨委,聽取意見後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
2、被評議人員向職工代表做述職報告。
3、職工代表對有關人員進行民主評議。
4、由評議監督小組把評議意見進行分類整理、綜合評定、確定評定等級。
5、由評議監督小組利用廠務公開等形式向職代會公布評議結果。
第五章 職代會與其他組織的關系
第二十五條 職代會與黨委會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公司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
(一)、職工代表大會要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
(二)、公司黨委要把職代會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職代會工作,聽取職代會工作匯報,支持職代會依法行使職權;協調好職代會與企業行政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職代會與工會
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執行主席、專門工作小組的組建方案,組織專門小組和職工代表開展日常的監督、檢查、調研等活動。
(四)、提名參加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候選人。
(五)、閉會期間,組織傳達大會精神,監督檢查大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處理情況。
(六)、建立與職工聯系制度和職工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的渠道,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與建議;
(七)、定期培訓職工代表,組織職工代表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學習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參與決策、管理和監督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職代會與經理辦公會
公司經理辦公會是企業決策的執行機構,職代會是職工對企業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有關企業生產經營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經理辦公會在方案的制定過程中,應提交職代會徵求意見或審議,要廣泛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決策實施結果應向職代會報告。
第六章 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
第二十八條 為了提高公司及所屬法人企業民主管理工作質量,必須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工作。
(一)、公司成立企業民主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經理、黨委副書記和工會主席擔任。成員由紀委負責人、政工部、行政法律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資產開發部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辦公室設在工會,工會主席擔任辦公室主任。
(二)、公司成立企業民主管理監督小組。組長由紀委書記擔任。成員由紀委、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企業是否將應提交職代會討論、審查、審議的事項按規定提交給職代會;職代會各項職權的落實及效果;職代會的召開(代表的選舉、人數、構成比例)、工作程序和會議議程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廠務公開的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廠務公開欄的內容是否定期更換。
(二)監督檢查的辦法:
1、公司民主管理領導小組和監督檢查小組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參加所屬法人企業職工代表大會。
2、對廠務公開工作半年檢查一次,主要方式:聽取所屬法人企業行政負責人對廠務公開工作的全面匯報;召開職工群眾座談會聽取意見。
(三)監督檢查情況的上報和反饋:工會每年要對民主管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認真總結,由監督檢查小組會同檢查情況一並向黨委和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報告,並將其內容列入企業行政工作報告和工會工作報告當中,利用職代會向職工(代表)反饋。
(四)公司對所屬法人企業民主管理工作實行考評制度,並列入公司政治工作考評內容,與年終績效工資兌現掛鉤。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發生下列行為的,工會有權向上一級黨委、行政反映,並責令其改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企業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代會或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企業改制、破產方案,企業減員、分流安置方案,勞動合同到期人數較多的終止、續簽方案,企業經濟性裁員方案不經職代會審議通過的;
(三)不執行或擅自修改職代會決議,給企業、職工或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企業因不實行民主管理導致重大失誤或重大事故,對責任人不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查同意後生效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出現有悖於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之處,一律以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Ⅳ 企業退出市場沒召開職工大會所作決定有效么
企業如果破產或者因為章程規定的事由出現,或者因法定事由強制撤銷的,不用通過職工大會,因為這些是職工不能決定的,但是如果有損害職工利益的行為,可以訴訟。
Ⅳ 集體企業改制需要開職代會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明確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鎮的各種行業、各種組織形式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但鄉村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除外。第三條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國家鼓勵和扶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第四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前款所稱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應當符合下列中任一項的規定:(一)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三)投資主體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集體企業,其中前(一)、(二)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佔主導地位。本項所稱主導地位,是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占企業全部財產的比例,一般情況下應不低於51%,特殊情況經過原審批部門批准,可以適當降低。第五條集體企業應當遵循的原則是:自願組合、自籌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民主管理,集體積累、自主支配,按勞分配、入股分紅。集體企業應當發揚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第六條集體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集體企業的財產及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第七條集體企業的任務是:根據市場和社會需求,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發展商品生產,擴大商品經營,開展社會服務,創造財富,增加積累,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繁榮社會主義經濟。第八條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章程行使管理企業的權力。集體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九條集體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集體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和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均受法律保護。第十條中國共產黨在集體企業的基層組織是集體企業的政治領導核心,領導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第十一條集體企業的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Ⅵ 企業改制未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是否合法
不合法,涉及員工分配,處罰等重大事宜時必須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
Ⅶ 因企業改制,職工代表大會未到換屆時間,怎麼辦
企業改制方案本身就需要通過職代會,沒有通過職代會怎麼通過的改制方案呢?專
如果已經改屬完了,有兩種情況:一是原單位還存在,對職代會就沒影響,有下崗代表,就補選代表好了。二是原單位被改沒了,職代會也就自動消亡了,在新企業重新建立職代會好了。
Ⅷ 企業改制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一)改制立項審批
擬實施改制的企業應按照層級管理關系報有關部門或機構進行立項批准。以國有出資企業為例,其國有股權轉讓一般只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但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則需報國資委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訂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如有)
改制立項批准後,改制企業需制訂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對有關改制細節進行明確。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制訂,也可由其委託中介機構或者改制企業(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除外)制訂。改制方案的主要內容:企業資產和人員的基本情況、擬改革方式、債權債務的情況、人員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後企業發展規劃。
(三)清產核資
首先必須對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核實和界定企業資產及其權益,企業改制中涉及資產損失認定與處理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批准程序報主管部門批准。
(四)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改制涉及職工安置的,應制訂職工安置方案,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系承接等問題進行明確約定,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方可組織實施。
(五)財務審計
國有企業改制,應由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
(六)資產評估
國有企業改制,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企業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核准。
(七)出具法律意見書
企業改制必須對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對改制的合法性、合規性發表法律意見。
(八)申請辦理報批程序
國有企業改制方案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履行決定或批准程序,未經決定或批准不得實施。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政、勞動保障等事項的,需預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審批;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改制方案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企業改制審批一般應報送的材料有:企業改制方案、內部決策文件、財務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職工代表大會對改制方案的審議意見和對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法律意見書等。
(九)進場交易
企業改制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要求,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公開轉讓。
(十)組織實施改制方案
改制過程應合法合規,改制方案的實施應確實按照已獲得審批的方案及相關文件嚴格執行
Ⅸ 國企改制方案,是否需要經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依據是什麼
必須的。
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