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關於2015年調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鄂人社發[2015]16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就2015年調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對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對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對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二)掛鉤調整。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三)傾斜調整。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在上述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對同時符合本條所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四)對2014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即1935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50元;對2014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即1934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五)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人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七)按照《湖北省試點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4}12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發{2005}28號)精神,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本辦法執行。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繼續由原渠道解決。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心。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本文件規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2015年4月21日
Ⅱ 山東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省長和省委書記下台,該幹麼幹麼去,估計
養老金調整方案
就有了。就這樣的父母官還不如沒有!
Ⅲ 湖北退休職工養老金調整方案是什麼標准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關於2018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鄂人社發〔2018〕29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18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我省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調整對象)。
二、調整時間
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掛鉤調整
1. 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2. 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7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4%。
(三)適當傾斜
1.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 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5. 2017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38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7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即1937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 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根據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四、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尚未納入經辦的,由原單位墊付,實際經辦後結算)。
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按照統一部署,及時調度資金,精心組織實施,嚴格落實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調整水平,不得自行突破政策規定。要結合正在開展的防範化解養老保險支付風險攻堅戰,通過壓實地方主體責任、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加強擴面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各地各部門要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
Ⅳ 湖北省2012年上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方案
關於全省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來源:admin 發布時間:2012-3-19 閱讀次數:532 次
鄂人社發〔2012〕22號
關於全省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就我省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對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在此基礎上,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每滿一年增加3元。
(二)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以下標准分別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5、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並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職稱且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9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並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職稱且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000年12月31日後退休,並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職稱且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40元;2000年12月31日後退休,並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職稱且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對同時符合本條所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三)對高齡退休人員,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五)對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六)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七)按照《湖北省試點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4〕12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發〔2005〕28號)精神,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本辦法執行。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繼續由原渠道解決。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心。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本文規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Ⅳ 湖北省機關事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辦法
目前只有上海市公布了基本調整方案。
記者從上海市人社局獲悉,上海市從2016年1月起,對城鎮企業和機關事業退休人員,「鎮保」、城鄉居保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增加養老金,6月15日發放到位。
上海市對2015年底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城鎮企業和機關事業退休人員,根據國家規定和要求,調整月基本養老金。企業退休人員,一是先統一增加80元;二是按本人繳費(含視同繳費)每滿1年增加2.5元;三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2.5%。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先統一增加80元;再按照同類人員平均養老金增加4.5%。上述退休人員中,2015年12月底前女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的,每月再增加20元。
與此同時,上海市還將對2015年底以前按「鎮保」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養老金130元。對2015年底以前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礎養老金90元.養老金調整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750元。
上述各類人員增加的養老金將於6月15日通過相關銀行、郵局發放到領取養老金人員的賬戶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醒:為方便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請退休人員盡量避開高峰時段,通過銀行ATM機等自助設備,按各自需求前往銀行、郵局營業網點領取。
Ⅵ 2014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黑龍江省怎樣調整
關於2014年黑龍江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從2014年1月1日起,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再提高10%,並向其中有特殊困難的群體適當傾斜。
Ⅶ 湖北省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多少2014
你好,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就我省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2014湖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一、調整對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2014湖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二、調整時間
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2014湖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三、調整辦法
(一)對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對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4元;對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4元。
在此基礎上,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二)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Ⅷ 湖北省2016年企業退休金調整方案
湖北省2016年企業退休金調整方案:
湖北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於2016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對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具體政策為:
一、定額調整。根據退休時間分三檔,每人每月分別增加82元、72元、62元。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增加62元。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增加62元。
二、掛鉤調整。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6%。
三、適當傾斜。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後,對部分人員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5)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符合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在我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市、利川、建始、巴東、宣恩、咸豐、來鳳、鶴峰,十堰市的鄖縣、鄖西、房縣、竹山、竹溪,宜昌市的興山、秭歸、長陽、五峰,神農架林區)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
此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特點,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傾斜照顧。
目前,全省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已經開始積極行動,在全省范圍內組織實施,今年前9個月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在9月底前發放到位。據統計,全省有近490萬退休人員參加此次調整,調整到位後人均月增長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