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按什麼標准。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民政部 財政部
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人事局、財政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你們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下發執行,並報我們備案。
一九八O年二月三日
附: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可給予臨時或者定期的補助。多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於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後顧之憂,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為實現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多作貢獻,根據現在的情況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之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
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
六、本通知下發後,原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規定自行廢止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貳』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咋申請
1.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標准 無經濟來源,且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遺屬生活困難補回助費標准按低限金答額發給;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遺屬,其享受城鎮居民最...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條件 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所需材料 戶口本復印件;遺屬人員與死者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流程 由職工遺屬本人如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審批表》...
『叄』 死亡人員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怎麼申請
城市低保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申請流程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及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按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口(含集體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服務站提出申請。
申請流程:
一、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
城市低保待遇申請人應為: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人員:
(一)原民政救濟對象
1、「三無」對象。「三無」對象指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但其無贍養、撫養或扶養能力的城市居民。
2、統戰對象。民政部門管理的統戰對象包括:原國民黨(縣團級以下)起義投誠人員、特赦人員和刑滿釋放轉業人員等。
3、歸國華僑。是指民政部門管理的、解放初期歸國的老華僑。
4、因公致殘返程知青。是指民政部門管理的、在文革期間上山下鄉並因公致殘返回城市的知青。
5、六十年代初精減退休老職工。是指民政部門管理的、六十年代初國民經濟調整時期精減退休的老職工。
申請低保時應提供相應證明:
(1)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統戰對象身份證明
(4)華僑身份證明
(5)因公致殘返城知青身份證明
(6)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身份證明
(7)其他家庭成員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在職職工
1、 在職職工。在職職工指領取工資後(月工資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准計算,不含應扣除的勞動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2、離退休人員。離退休人員指領取離退休金後,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3、待崗人員。待崗人員指足額領取單位發放的生活補助費(最低工資的70%)後,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4、「存檔」人員。「存檔」人員指在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人事部門經辦的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交流中心存檔的人員。
5、「內退」人員。「內退」人員指在中央、市及區縣所屬國營企業以及集體企業等內部退休(未達到法定的正式退休年齡)的人員。
6、「協保」人員。是指與企業簽訂「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協議書」的人員
7、特困企業職工。是指所在企業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由有關部門認定),且連續6個月以上領不到或不能足額領到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的國有、國有控股企業職工。
8、因病享受勞保待遇人員。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申請低保時應提供相應證明:
(1)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3)收入證明(包括家庭其他有收入人員)
(4)離退休證及其他收入證明
(5)待崗收入證明
(6)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交流中心存檔證明,職業介紹情況證明(包括低收入證明)
(7)參加社會保險繳費憑證、求職證明及復印件
(8)企業實行內部退休制度的相關文件和領取生活補助費憑證材料等
(9)與企業簽訂的「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收入證明)
(10)求職、就業狀況及收入證明
(11)收入證明(由企業及其上級集團公司,市或區主管委、辦、局分別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12)享受勞保待遇的收入證明。
相關證明材料:
(1)家庭中在勞動就業年齡內(男16-60周歲、女16-50周歲)、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需提供就業狀況證明或求職證明(經勞動保障部門安排,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就業的,本人不能申請享受低保待遇)。
(2)家庭中的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重殘人需提供區殘聯組織出具的重殘證明。
(3)夫妻另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或外地戶口(指與持有本市城鎮戶口居民結婚,並在城區定居)的,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4)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以及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議書等。
(5)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三)失業(無業)人員
1、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是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於本
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2、其他失業人員。其他失業人員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實現再就業人員。
3、無業人員。也屬失業人員,是指未就業,也未進行失業登記以及未參加失業、養老
等社會保險人員。
申請低保時應提供相應證明:
(1) 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和其他收入證明。
(4)求職證明或就業狀況證明(經勞動保障部門安排,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就業的,本人不能申請享受低保待遇)。
(四)一次性領取經濟補償金、安置費人員
1、「買斷工齡」人員。是指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企業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人員。
2、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是指在職職工失業後,未按期逐月領取失業保險金,而是一次性領取了失業保險金的人員。
3、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人員。是指所住房屋拆遷後,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了住房拆遷補償費的人員。
4、一次性領取安置補助費的農轉非人員。是指因 征地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本人自願申請自謀職業,並辦理公證且一次性領取安置補助費的人員。
申請低保時應提供相應證明:
(1)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憑證及復印件
(4)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等繳費手續憑證及復印件
(5) 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已使用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有效證明材料
(6)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憑證及復印件
(7) 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憑證及復印件(包括家庭成員分享此項補償費的證明材料)
(8)已購住房或預購住房的相關手續證明及開支情況證明
(9) 家庭其他房產情況
(10)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相關證明材料:
(1)家庭中在勞動就業年齡內(男16-60周歲、女16-50周歲)、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需提供就業狀況證明或求職證明(經勞動保障部門安排,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就業的,本人不能申請享受低保待遇)。
(2)家庭中的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重殘人需提供區殘聯組織出具的重殘證明。
(3)夫妻另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或外地戶口(指與持有本市城鎮戶口居民結婚,並在城區定居)的,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4)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以及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議書等。
(5)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肆』 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有何規定
遺屬補助政策相關規定
1、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去世後,其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不能按在職去世人員遺屬補助的規定辦理。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的當時,其配偶沒有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如果現在符合遺屬補助條件,可以按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員除犯有嚴重罪行畏罪自殺的以外,其撫恤和遺屬生活補助按正常死亡對待。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補助問題,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辦理。
5、補助對象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的,補助標准可視情適當降低。
6、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則上一年審核一次。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單位,應及時了解受補助的遺屬生活變化情況。享受補助的遺屬死亡或就業,應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7、享受遺屬補助的對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親屬。
8、死者原在學校學習的年滿18歲的子女、弟妹畢業離校後,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9、「年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中的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
10死者遺屬補助金額確定後,其配偶因升級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抵消遺屬生活補助費。
11、工作人員死亡時在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後來原單位改為企業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以繼續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死亡時在企業,後來單位改為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則不能按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
12、遺屬上大學畢業後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國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遺屬補助。
13、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參照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遺屬補助標准執行。
14、2004年1月1日執行新標准後,離退休、工作人員遺屬原領取的其他各種單項補貼等均不再保留。
(4)退休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擴展閱讀:
遺屬補助的補助對象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雖未滿5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伍』 退休遺屬生活費發放標准
遺屬生活費一般是一年調整一次,是按當地城鎮最低工資調整來確定的。
『陸』 遺孀補助享受條件是什麼啊
遺孀補助享受條件如下: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6)退休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擴展閱讀: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依法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柒』 勞動法對職工遺孀生活費的規定
勞動法中對職工遺孀生活費沒有規定,但是《工傷保險條例》中有規定,具體如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7)退休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擴展閱讀
一、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指的是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供養親屬需滿足如下條件: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
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
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
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工傷保險條例》
『捌』 山東省企業職工遺屬補助政策
遺屬補助標准參照《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政策》,如下:
為解決機關事業單位死亡職工、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我省從2005年建立省屬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制度。
補助對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父親(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丈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8)退休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擴展閱讀:
補償項目:
1、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准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
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玖』 遺屬的享受標準是什麼
各地規定不一樣,以遼寧為例:
1、已故人員的妻子孩子父母均可享受。
2、父親年滿60周歲,母親年滿50周歲,子女未滿16周歲或者還在讀書的就可以享受補助,妻子再嫁就不能再享受補助。
具體如下:
根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以後又依靠死者供養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周歲,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以後又依靠死者供養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周歲,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備法定手續的養子女)年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工作人員生前撫養的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5.夫妻雙方都是職工,一方死亡後其父母需要補助的,由死者單位負責,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為補助對象。一方不工作,其父母無其他子女,長期由工作一方供養的,工作一方死亡後,原單位可將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為補助對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後,不再補助。
(9)退休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應按月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補助標准,非農業人口按高於本人(補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政府確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30%執行,並隨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相應進行調整;遺屬系農業人口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由各市自行確定。
2.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除按上述補助標准發給外,按下列標准增加補助費: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准基礎上增加20%;
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准基礎上增加15%;
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准基礎上增加10%。
(2)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對敵斗爭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犧牲、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准基礎上增加20%。
(3)孤身一人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准基礎上增加20%。
如符合上述三項增加補助費條件的, 只能按最高一項標准增加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