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集體改制退休職工有補償金嗎
大集體改制退休職工有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職工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的,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企業生產經營正常的,補償金標准以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單位。職工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准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不高於當地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
企業生產經營不正常,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市、區屬企業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按照不低於去年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實發468元,其餘額用於職工個人交納社會保險費。縣(市)經濟補償金最低標准由當地政府按照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100%—130%確定。
(1)集體企業職工退休分配擴展閱讀
作為特殊的企業群體,廠辦大集體當前面臨著諸多難題,主要如下:
(1)、產權關系不清,經營機制不活,屬於典型的「二全民」企業。
(2)、資產質量較差,科技開發能力薄弱,發展後勁不足,市場競爭力下降。有些債務負擔還沉重。遼寧全省1433戶廠辦集體企業,累計虧損額為33.1億元。
(3)、企業經營管理粗放,自主經營能力不強。在這些廠辦集體企業中,經營性虧損企業1054戶,占總數的73.6%,停產、半停產企業824戶,占總數的57.5%。
(4)、是企業離崗職工人員多,生活保障問題突出,再就業壓力較大。在這些廠辦集體企業中,離崗職工人數占職工總數的67.9%,特困職工高達4.8萬人。
由於廠辦集體企業大多由主辦廠投資建立,並非標准意義的集體企業,因此,在改制中存在著一個集體企業和主辦廠之間資產和債權債務的界定、分割問題。國企改制必須解決「懷抱」大集體的問題,不能給政府留後遺症。國企也能輕裝前進,專注搞好主業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大集體職工
㈡ 城鎮集體企業剩餘財產退休職工可以參與分配嗎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沒有改制,沒有外來資金,沒有職工出資,完全是靠勞動形成的積累。因公益拆除而終止得到補償款在還清所有債務,剩餘的凈值資產按工齡進行分配,請問退休後死亡的職工可以參與分配嗎?
㈢ 集體企業職工退休視同繳費年限怎麼算
建立社保制度建立社保個人賬戶前的工齡,有一年算一年,有一個月算一個月。
㈣ 集體企業退休職工有權提出要求集體企業終止並變賣資產參與分配嗎
當然有權。
社保局發放職工退休金的來源,其中就有集體企業上繳的一份。即使退休職工全部推向社會,也可針對該企業不合理的經營目的相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退休職工並不具備企業破產的資產分配權。
㈤ 大集體職工退休規定1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來頒發的《關於工人源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㈥ 集體企業解體退休職工如何賠償
退休人員一般是國家安排的~!
企業解體前會交納一比養老金給社保局`加入社會養老保障體制`!以後銀行會定期發放養老金`!
如果所在單位解體的早~沒有交納社保金的話~一般都會發放一筆遣散費`!
如果什麼都沒有給你~~那你就去告他!
㈦ 集體企業改制過程中退休的職工應該給於經濟補償嗎
根據國務院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四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財產屬於「本集體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規定及改制的規定和做法,企業資產全部出賣後,其資金在償還內、外債務,補發職工工資,補償臨時工、合同工及工傷人員等各種經濟補償後,剩餘的凈資產可以按出資多少、供獻大小、工齡長短等因素進行量化分配。 「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應該包括本企業退休職工,(已死亡一年以上的因失去主體而除外)。而臨時工、合同工除在遣散安置時應按規定給予以經濟補償(含兩金三險)外,不應再參與這種屬於「本企業勞動群眾」的所有權分配。這點,就是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國營企業以及和改制後已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企業根本不同的地方。
㈧ 全民企業與大集體企業退休有什麼不同
大集體性抄質的職工與全民性質的職工退休後的待遇有什麼差別
沒有差別,有差別的是,給職工交納養老保險金有三檔,若大集體給你交的是最高檔,而給全民單位職工交的最低檔,退休時就有差別。
所謂的在編、非編的「編」,指的是「編制」。通常政府組織、大的企事業單位都有固定的人員編制,既就工作需要核定的人員數。但由於規則問題,很多單位任職能擴充、任務增大或者改變後,不能及時調整編制,有傭工需求,卻無規則內的人員編制,就會額外招收一些工作人員。通常,編制內的工作人員薪水、保障以及福利待遇因為有編制,所以納入財政,由政府或者相關組織負擔。而編制外的聘用人員,不論工作內容和職位可否同於編制內人員,因為隸屬編制外,所以在薪水、待遇以及保障福利方面無財政預算內的保障,需要由用人單位自行負擔,所以通常不如在編人員。 大集體工人是指大集體所有制公司中的工人,是指財產隸屬城鄉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有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人登記管理條例》限定登記注冊的經濟組織。所謂「大集體工人」就是大集體所有制公司的工人,主要是城鎮和鄉村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較大類型的公司工人。
㈨ 集體企業職工全都退休了,也不生產經營了,其財產如何處置
集體企業的財產屬集體企業全體員工所有,企業職工全體退休了,應該對企業財產清算變賣,以貨幣形式分配給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