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起訴事業單位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起訴事業單位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關鍵是在該訴訟法律關系中,事業單位作為行政主體還是民事主體。如果是行政主體,則屬於行政訴訟,如果是民事主體,則屬於民事訴訟
根據我國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授權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如,地震局、氣象局、高等教育學校等。
同樣,行政機關也是可以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訴訟的。比如,某行政機關因辦公用品采購與某商場發生糾紛的訴訟即是民事訴訟。
(1)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行政訴訟擴展閱讀:
高等教育學校作為行政主體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第八條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准公布。
網路-行政主體
⑵ 事業單位招考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要看具體情況。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版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權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
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序法,主要是確定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
從學理上說,行政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特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專門、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訴訟法典,通常被稱為"民告官"。廣義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實質意義的行政訴訟法,是指凡是在內容上屬於規定行政訴訟問題的法律規范,無論其形式如何均屬於行政訴訟法的范圍。
⑶ 事業單位考試關於行政訴訟的管轄的考察重點是什麼
事業單位考試中,行政訴訟的管轄的考察多以理解力的考察為主,大家備考的重點是注意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掌握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解決的是不同審級法院之間對於一審管轄權的劃分。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分別管轄各自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解決的是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地域管轄包括一般的地域管轄和特殊的地域管轄。
考點提示:在事業單位考試中一般地域管轄是重點內容,需要大家重點掌握。
1.一般地域管轄: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就被告)。和民事訴訟一樣,一般的行政案件中應該由行政機關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為標准確定管轄,或者可以選擇管轄。
考點提示:此考點在事業單位考試中考察度一般,學員只需簡單掌握即可。
⑷ 事業單位人員對處分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工資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內其他容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對工資不服不屬於侵犯其合法權益,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⑸ 機關事業單位不發福利能提起行政訴訟嗎
買辦官僚們辦事不公平就起訴!
⑹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工資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事業單位工抄作人員襲對工資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對工資不服不屬於侵犯其合法權益,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⑺ 事業單位能否成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主體
需要看事業單位的性質,如果是法律授權的單位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單位,就可以成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主體。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實際上,行政復議是一種在行政體系內解決民與官行政執法糾紛問題的手段。而且根據《行政復議法》對於復議機關的認定,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上級機關即其復議機關」的結論。但是對於派出機構,卻不完全適用上訴規則。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設立該鄉的政府部門是縣公安局,而「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即是指縣公安局所在人民政府,此時為縣政府。
(7)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行政訴訟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1款規定:
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而派出所的許可權是:500元以下罰款及警告。
而行政處罰不屬於派出所的許可權,故這時只能以「縣公安局」為被告。
相應依據如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⑻ 參公事業單位是否適用行政訴訟法
參公事業單位如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可訴的,就適用行政訴訟法。
⑼ 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可否作為獨立的行政訴訟被告
您好!區政府來直屬事業單自位不可以作為獨立的行政訴訟被告,因為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不是政府的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訴訟的被告。如果您要和區政府打行政訴訟官司,可以將區政府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謝謝閱讀!
⑽ 事業單位可以作為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主體么
《行政訴訟法》規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我國大部分事業單位都屬於這一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