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8年三月退休還有公休假待遇嗎
退都退休了,以後都是全年休息還哪來的公休假
Ⅱ 2017年2月退休當年有公休假嗎
退休前有公休假嗎?
Ⅲ 14年4月份退休的職工可以享受當年公休假嗎
《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與此同時施行的還又一部重要行政法規,即《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國務院以第514號令發布的。從此我國職工就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相應也就成為用人單位的義務。
職工帶薪年休假也簡稱年休假,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工資收入與正常工作期間一樣,不受休假影響。其中「年」是指公歷年度,如2008年度等。「職工」不僅指企業職工,也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是兩者在計算年休假天數和相應的加班費上略有不同。下面只介紹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應在1個年度內安排。
在實際確定年休假時比較難以理解是年休假天數。下面舉例說明。
某人於2000年5月1日到單位參加工作,在2010年4月30日前屬於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數標准為每年5天;從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屬於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數標准為每年10天,這時2010年度的年休假天數應分兩個時間段分開計算,然後相加,即是2010年度應享的年休假天數。
2010年4月30日前,計算方法為:(當年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職工本人全年度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4個月×30天/月÷365)×5天/年=1.64天。其中0.64天不足1整天,應捨去,所以2010年4月30日前應享受年休假1天。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職工本人全年度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8個月×30天/月÷365)×10天/年=6.575天。其中0.575天不足1整天,應捨去,所以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應享年休假6天。(註:4個月×30天/月和8個月×30天/月是本文為簡便而取的平均數,若精確計算,需確定相應日歷天數作為計算依據。)
這樣2010年度應享年休假共7天。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年休假,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如果職工不同意,用人單位必須安排年休假。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年休假,職工本人也同意的,用人單位必須向職工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標準是職工日工資的300%,該300%工資報酬不包括職工正常工資。當然職工如書面聲明放棄此300%工資報酬的亦應可以。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Ⅳ 已經退休,沒有享受公休假,請問能轉化為錢嗎
單位不需抄要支付你任何費襲用。
帶薪休假制度中明確規定是由單位根據情況確定休假時間的。
你9月份退休,並不能確定單位是否允許你11月份休假。而如果單位允許你11月份休假,你在9月份退休,則也不可能休上實際的假期的。
再比如,假設你若是1月1日退休,你的當年的假期如何確定?????
Ⅳ 已達退休年齡仍繼續任用公休假怎麼算
達到退休年齡,職工未休年休假的,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版假實權施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Ⅵ 2018年7月退休我應該休一年公休假,還是休半公休假
可以休2018年1一7月份的公休假,你每年公休假天數÷12就是每月公休假天數再乘以7就是你2018年可以休的公休假天數
Ⅶ 退休當年 應休帶薪年假如何計算
年假是由單位安排的,當年退休人員,如果單位是計劃安排到年底,而年底時職工已經退休,自然也就休假了,這種情況也是合法的。所以當年退休人員不補發未休年假工資也不違法。
Ⅷ 5月退休,還能享受公休假吧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專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屬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Ⅸ 退休後被返聘有年假嗎
一、從法律層面來說,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依據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有規定: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可以看出帶薪年休假是針對受勞動法及公務員法調節的主體設定的,而退休返聘人員是不適用於上述兩法的。
依據2: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本退休養老待遇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從而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二、但單位可以作為福利待遇,可以給年休假。
說明:依據目前法律規定,退休返聘職工並不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但是單位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賦予退休返聘職工一定的帶薪假日,以彌補退休返聘職工與普通職工在這方面的差別。
我公司是讓退休返聘人員享受帶薪年休假,和在職職工一樣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退休返聘員工所做的工作和一般員工沒有區別,且員工退休後得到返聘往往說明單位對其能力比較看重。
如果不讓他們享受帶薪年休假,雖不違反法律,但容易引發員工反感情緒。因此單位與員工在合同中約定一定天數帶薪休假日,或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為退休返聘人員設立帶薪休假的制度。
Ⅹ 退休人員是否也可享受公休
當然可以,只要您還在一個單位上班,就和其他雇員享有同樣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