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職工因矽肺死亡,如何認定工傷
先向有關部門申請職業病鑒定,然後,從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月內,死者直系親屬可以要求單位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或者從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死者直系親屬去申請也行。之後,按照工亡待遇解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⑵ 退休矽肺病死亡算傷亡
如果已經認定工傷,並且曾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4級傷殘,那麼可以認定為因公死亡。
工傷保險條版例
第三十九權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⑶ 職業病矽肺病是怎麼鑒定退休後能享受到什麼補助和待遇
你好,矽肺病屬於職業病,它的鑒定,必須有你所在的省級衛生廳指定的醫療機構才可以實施
矽肺病屬於工傷范疇,所以補助和待遇,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對著傷殘等級來核算
同時要看你和單位達成的賠償協議是什麼樣子的了
⑷ 重慶市對二期矽肺病退休的撫恤金補助是多少個月
供參考:
1.(渝府發〔2000〕42號)及《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渝勞社發〔2003〕16號)規定,對2008年9月30日及以前非因工死亡的企業職工,發給喪葬費2000元,生前有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救濟金,標准為死者生前7個月工資或基本養老金。今年,我市調整了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准,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的通知》(渝府發﹝2008)97號)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從7個月調整為15個月。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均按以下渠道支付: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其死亡後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企業在職職工及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員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由所在企業支付。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0〕42號)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供養的直系親屬,符合供養親屬條件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根據其生活困難情況,酌情給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補貼。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標准以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50%,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40%,供養親屬為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則增加10個百分點。發給的補助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資或養老金。
2.《工傷保險》第三十七條規定 「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如果你父親是死於工傷的原因,就一定可以享受第(一)款的待遇;如果你母親無勞動能力並且無其他收入,就可以享受第(二)款的待遇
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繼承人人有權力的。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⑸ 退休後查出有職業病我是企業職工退休後查出矽肺,現乙確認工傷,請問都有什麼工傷待遇謝謝
1、只有和用人單位溝通,拿一點是一點。2、因為如果做勞動能力鑒定為職業病的,屬於工傷同一賠償標准。但是問題是你爺爺退休了,如果沒有退休,工傷期間待遇由單位和社保按國家政策發放給勞動者。3、但你退休了,如果有目前是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就沒有辦法了。不過你爺爺要是現在還沒按達到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的條件的話,可以去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和社保機構,要求按照工傷待遇按月給予補償。
⑹ 河南退休人員得了矽肺病是什麼補助標准
重慶奉節縣的相關規定,供參考:
奉節縣政府
來信內容:
矽肺病補助
我父親是煤礦工人,經工傷鑒定為三期矽肺,生活都不能自理,經我了解國家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護理費等。而我父親怎麼什麼
都沒有。
辦理單位:
縣人社保障局
辦理結果:
來信人:
您好!來信收悉,現回復如下:
關於工傷等級鑒定及待遇支付渠道
一、職業病診斷由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到重慶市衛生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兩個單位指定的職業診斷醫療機構進行診斷,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診斷的矽肺病結論具有法定效力。職工被有資質的職業診斷醫療機構診斷為一、二、三期矽肺病的,憑職業病診斷結論書及相關資料到用工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部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憑工傷認定決定書及相關資料到用工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憑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向用人單位申請有關工傷待遇。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憑相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工傷待遇,一部份待遇按政策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部份待遇按政策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脫保)的其工傷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關於工傷待遇規定及支付標准
1996年10月1日以前發生的工傷,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進行處理,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工傷按勞部發1996年〔266〕號文件規定進行處理,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規定進行處理,2011年1月1日起發生的工傷按新《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586〕號令)和渝府發2012〔22〕號文件規定進行處理。
若你父親是在2011年1月1日後發生的工傷,請對照渝府發2012〔22〕號文件規定下列條件和規定,是否按規定享受了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參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認定為工傷的,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批准到市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標准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 職工治療工傷,實行定點醫療。就醫和結算
管理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工傷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定點機構管理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後不予認定為工傷的,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應及時退還;不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
第三十條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情況特殊的,工傷職工可直接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材料。申請人提交資料齊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30日內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情形特殊的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15日。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所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補充材料:
(一)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戶籍管理的生存證明;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三)婚姻關系證明;
(四)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兒的證明;
(五)養子女的收養證書;
(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第三十一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在停工留薪期滿前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經參保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對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存在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確認。停工留薪期確認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對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停工留薪期滿的工傷職工,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因工傷不能從事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不低於病假待遇的標准支付相關待遇。
第三十三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要求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根據工傷職工就醫定點醫療機構建議,向參保地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經確認需要安裝、配置的,到工傷保險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受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並認定為工傷的,從受傷之日或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的,從生效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當日計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年齡,從其死亡的次月起供養親屬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首次計發一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金額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最高檔次。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或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而終止勞動關系的,自與用人單位按規定程序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與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標准如下: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按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計發。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按五級60個月、六級48個月、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計發。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以上( 含 10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
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不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原標准執行;本辦法實施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辦法標准執行。
第三十七條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其死亡時享受的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為基數,按《條例》規定的比例計發。
第三十八條
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及護理程度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以復查鑒定結論為依據享受《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享受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
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原享受的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同期同等級傷殘津貼標準的,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到同期同等級傷殘津貼最低標准。革命傷殘軍人解除勞動合同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時,已從工傷保險基金享受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不再重復享受。
第三十九條 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以新發生工傷的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綜合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全國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年度標准尚未公布,可暫按上上年度標准核算,待上年度標准公布後再重新結算。
第四十一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生活護理費每年從1月1日起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發。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或注銷時,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辦理退休的五至十級工傷職工以及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按本市有關規定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統籌費用後,由工傷保
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待遇,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手續移交其長期居住地的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二)不符合辦理退休的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按本辦法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可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特此答復
⑺ 職業病矽肺病是怎麼鑒定退休後能享受到什麼補助和待遇
去:當地勞動鑒定委員
勞動者患職業病按照1987年由衛生部等部門發布的《職內業病范容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和所附的「職業病名單」([87]衛防第60號)處理,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並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勞動行政部門據此確認工傷,並通知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發給工傷保險待遇。同時,由"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按照原勞動部《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勞險字[1992]6號)評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並享受相應待遇。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結論,以醫學檢查、診斷結果為技術依據。
根據衛生部、原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87]衛防字第60號),凡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應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補助和待遇 :由當地生活水平和一些別的情況如原工資多少,當地政府政策,傷病輕重等
⑻ 二期矽肺病導致肺癌死亡的退休職工,算工傷死亡嗎有可參考的法律法規或相關文件嗎
如果已經認定工傷,並且曾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4級傷殘,那麼可以認定為因公死亡。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⑼ 退休以後查出矽肺病還能獲得賠償嗎
【職業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患職業病的職工在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復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並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鑒定和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