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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能聘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0-12-22 15:00:11

㈠ 國有企業負責人退休返聘有年齡限制嗎

退休人員退休後返聘沒有年齡限制的,只要單位需要,本人願意就可以

㈡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還需要交養老統籌嗎國家執行的相關文件號謝謝!

退休人員(指的是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職工哈)不在繳納任養老統籌。國家社會保專險法不會這么細的,但是各地方有屬相關規定:《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3號令)》「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第四條 (權利義務)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及規定的繳費年限,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單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還應該繼續繳費。

㈢ 我是一名事業單位退休的技術人員,返聘到國有企業單位技術崗位,能不能兼任黨支部書記

黨委書記是上級任命的,如果上級信任該同志,可以任命擔任黨內職務。

㈣ 請問,退休返聘人員可以任單位的領導實職崗位嗎,(國有企業)。有具體什麼文件規定么

可以。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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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退休返聘人員在需求上與一般的人相比有一個明顯的不同之處:他們強烈地需求獲得尊重。中國是一個敬老的社會,這種社會文化使得退休返聘人員認為他們應該獲得尊重,他們已習慣於別人尊重的眼光和禮敬的態度,一旦周圍的環境發現了變化,他們感到沒有被尊重,就會產生強烈的失落感,進而影響工作情緒。

㈤ 國有企業在編和聘用是什麼回事

1、在1986年以前,國企員工都是帶有編制的正式員工,86年開始改革用人制度,實行對外招聘。才有了在編與招聘兩種不同的用人機制。
2、86年及以前進入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在編員工,是按國家統一的工資標准拿工資,享受企業福利、不交納個人養老金等等。一切由企業承擔。
聘用的員工不享受或減半享受企業福利,需要繳納個人養老保險,但工資標準是市場化,稍高於在編員工一級或兩級工資待遇。這種情況當時稱作雙軌制,直到後來慢慢改革,在編員工同樣需要繳納養老保險等五險一金,才開始並軌,按崗位拿薪酬。
3、國有企事業單位在編的老員工,在當地市縣政府的編委辦有名冊,不存在聘用的合同期限,幾乎都是終生聘用。單位無權隨意開除、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倒閉是特殊情況,不在此列。而聘用的合同制員工,一切是市場化,勞動合同有合同期限,單位可以根據情況終止合同或開除犯事的合同制員工。
4、並軌以後,無論是在編還是合同制,基本上在大范圍框架下是同等的待遇,有升遷、加薪、學習、進修、勞動保障......同等權力。僅僅餘下的優勢只有,老的在編員工,企業不得隨意終止勞動合同。
5、目前,國企仍有少量在編員工,沒有全部到達退休年齡,仍有國企「在編」和「聘用」兩種用工方式存在。過幾年後,就只有全員聘用制了。

㈥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㈦ 國家對企業反聘退休人員有何規定

退休職工不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返聘按勞務關系處理,遭受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
四、切實維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各單位聘請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要按照平等協商、報酬合理的原則,通過合同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應聘期間,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繼續享受原離退休費和生活福利待遇。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轉化的收益。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在應聘期間取得的報酬和科研成果轉化收益應依法納稅。
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各聘用單位要關心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身體健康,從工作需要和他們的實際情況出發,聘請他們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㈧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退休後還能返聘嗎

當然是可以了。因為好多有能力的人材,當你本人退休後,你有那個技術。別人幹不了。單位是可以返聘的。

㈨ 國有企業聘用職業經理有什麼規定待遇

現有的國有企業中,經理層人員中屬於同一級別層次的人員,包括黨專務幹部、行政幹部、紀檢監察干屬部、工會幹部等,在實行職業經理人制度中,必須明確身份轉換的人員類別,處理好同級別層次人員同轉換人員的關系,包括薪酬待遇,考核管理等機制。
實行職業經理人契約化管理和任期制:
對職業經理人實施契約化管理,實行任期制,是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的核心內容。契約化管理是指在科學確定並認同企業主要工作任務、管理目標、發展指標的基礎上,按照法律程序,以任職合同的形式約定職業經理人擔任職務任期內的工作目標、指標和獎懲措施,以及在完成上述任務、目標過程中契約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共謀企業科學發展、職業經理人職業發展的一種管理方式。
職業經理人任期制,打破現在國有企業的退休製作為企業經營領導人員退出機制的管理制度,賦予職業經理人一種全新的觀念和意識,以時間劃線來決定其升降去留,打破經營管理者不犯錯誤不「下」、不到年齡不退的傳統觀念。契約化和任期制緊密結合,使得企業領導人員能夠實現優化配置,使職業經理人明確責任、目標、權利、義務,能夠使職業經理人穩定任職預期,企業領導人員更替法制化和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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