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了算不算工傷
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導致了人身傷害,取決於車禍的主要責任甚至全責在不在員工本人,如果不是,即可認定為工傷,獲得單位提供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可向事故的另一方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能夠認定為工傷的范疇,因此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中,如果自身是非主要責任的受害者才能認定為工傷。
具體地,根據員工是被撞的受害方,或者是也受了傷的車禍製造者,是否認定可以分為以下情形處理:
1、若員工是受害方
如果在上班途中發生了車禍,員工是受害者一方,車禍製造者是另一方時,那麼在員工沒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的前提下,根據員工的上班方式可以進行以下具體分析:
(1)如果員工是走路去上班,在沒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的前提下被撞了,那麼作為一起行人與機動車相撞的交通事故,該員工必然不是承擔主要責任的一方,是可以向公司申請享受工傷待遇的。
(2)如果員工是騎著機動車包括電動車、小汽車去上班的,途中發生被對方的機動車所撞的交通事故,如果員工沒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則,那麼主要責任也不在該員工這邊,因此,員工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即無論走路,自己開車還是坐公交車,只要在上班途中發生的車禍不是由本人來負主要責任,那麼就能劃入工傷范疇。
2、若員工是車禍製造者
相反的,如果走路或者自己開車去上班,主要是自身的原因製造了這一起車禍,那麼情況就大不相同了。
(1)如果是走路去上班,由於自己的過失製造了車禍,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一般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即使是人和車一人一半的責任,那麼也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但如果該員工是故意製造車禍,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時作為行人走去上班的員工則不僅需要擔全責,也不能認定為工傷,更沒有權利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2)如果是開車去上班,而且是因為自己心急闖紅燈等原因製造的這一起車禍,那麼兩輛機動車相撞的車禍中,該員工是承擔主要責任的,因而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 在上下班途中自己開車出車禍算不算工傷
同意樓下觀點,需要補充的是,現在實行的是,按照已經於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經過修改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中的第十四、十五、十六條定義了工傷包含哪些范圍。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其中關於第十四條第(六)款在勞社部函〔2004〕256號「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相關解釋:
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上下班途中」
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
綜合以上條款,可知,如果你不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也不是因為酒駕或者毒駕,那基本上就可以認定為工傷。當然,你也得在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上,這點一般會由工傷認定部門來核實。
3. 上下班途中出現車禍算不算工傷,怎麼賠償(機動車)
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的可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賠償標准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退休人員途中車禍算不算工傷擴展閱讀:
具體案例:
劉先生在一家施工單位是「臨時工」,在一次下班路上發生車禍,他認為這是工傷,公司該給予賠償。可是公司認為,他們將工程已經發包給一家單位,與劉先生並沒有勞動關系。最終雙方申請勞動仲裁,經過仲裁審理認為,該公司發包給一無資質的「包工頭」,而公司本身具備一定施工資質,根據雙方提供證據,裁決雙方具有勞動關系。
經過勞動仲裁部門審理認為,劉先生進入公司後,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公司將工程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孫某。該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用工單位,申請人是年齡超過十六周歲,不到退休年齡,具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當事人雙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劉先生從事的工作是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該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規則》規定,該公司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 勞務工(退休人員)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遭受事故傷害按人身損害賠償,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聘用單位不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5. 66歲上班途中出車禍算不算工傷
66歲上班抄途中出車禍,按現行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如果是66歲的農民工在工作期間受傷的,按現行的規定是可以進工傷認定的,但是上班途中發生的事故,無法認定為工傷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6. 年齡超過60歲,上班途中出車禍算不算工傷
年齡超過60歲,上班途中車禍不算工傷。
年滿60歲的人,應當退休或者早已退休,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無論是否工作原因受傷,均不能認定為工傷。
年齡超過60歲的人,用工單位聘用的,是勞務關系,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按《侵權責任法》規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規定賠償。上班途中車禍,侵權人是肇事方,由肇事方程度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 退休返聘人員上班途中遇車禍受傷,算工傷嗎
應當算工傷,但必須通過工傷認定,不過返聘人員的工傷待遇不受相關法律保護,具體的處理要看勞資雙方簽訂的協議,一般可以參照人身損害進行賠償。
8. 60歲以上在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60歲以上在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符合工傷標準的,是算工傷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退休人員途中車禍算不算工傷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