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達到退休年齡達不到退休標准向單位申請補助怎麼寫
困難職工救助工作標准
一、時間安排
分各單位調查摸底 階段和省交通工會審核、救助兩個階 段。
二、摸底的范圍
、在檔的困難職工情況(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和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但因其他因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
、職工因患重大疾病一年自負醫療費在元(含元)以上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原始單據、職工所在單位及社會醫保部門已受理的單據、社會醫保部門規定的葯品及醫療項目);
、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同戶口、無工作單位)患嚴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非常困難的或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醫療費原始單據,並且自費額超過8元的);
、困難企業年內連續六個月以上欠發職工工資造成生活困難的。
三、申報材料
職工個人申請書(家庭人數、工作單位、本人工資數、家庭總收入數、造成困難的原因);救濟表(救濟表要認真填寫,單位意見欄要填單位意見並蓋公章);符合要求的醫療單據等。
四、具體要求
、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好對困難職工、重大病職工、零就業
家庭職工(個體經商、經營企業戶不包括在內)的走訪、調查,全面把握本單位困難職工的實際情況;
、要在深入細致的走訪調查基礎上,拿出本單位對困難職工的救助方案,向黨委匯報,爭取行政資金對困難職工進行救助,並對職工救濟的情況要填表報送省交通工會;
、對需上報省交通工會救助的,要按要求嚴格把關,如實申報,不漏報、不誤報、不弄虛作假;
五、注意事項
、葯費單據系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正式單據,醫療部門或單位受理過的單據(商業葯店單據,住院費中輸血、用件、床位、取暖費、陪護等不在此范圍);
、有合同醫院但因救急而在其他醫院住院就診的單據,按醫保部門完全不受理的單據的%核算自費額;
、異地就診的醫葯費不能核算自費額;
、各單位要列印總表(姓名、單位、自費額、救助額、困難檔案號、會員檔案號)一式三份,帶U盤;
、沒上交工會經費、不足額上交工會經費的抓緊上交,否則不予操作。
Ⅱ 退休老人去世後怎麼領取喪葬費
1、企業退休職工在家死亡的親屬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
(2)最新退休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擴展閱讀:
喪葬費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
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准按照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
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Ⅲ 請問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什麼標准發放,大概是多少
(一)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大概標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3)最新退休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擴展閱讀
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3.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六)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後。
此時,剩下的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另外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
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註: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Ⅳ 關於向市區「事改企」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操作口徑
關於北京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標准 第一、賠償項目:
1、喪葬費:標准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於有關裝殮(如: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遺體告別(如:租賃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項費用開支。我市今後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於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准。北京現行的2011年最低工資為1160元/月,也就是說救濟金分別為6960元,10440元,13920元。
第二、法律法規依據。
《關於調整我市職工喪葬補助費開支標準的通知》京財行[2009]70號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參統單位:
經市政府批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本著公平公正、喪事簡辦和基本滿足喪事辦理費用開支的原則,對我市市屬各單位死亡職工喪葬費開支標准做如下調整:
一、我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准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於有關裝殮(如: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遺體告別(如:租賃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項費用開支。我市今後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
二、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三、企業在職職工喪葬補助費按規定據實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發放渠道不變。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財政局《關於修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治喪費開支標準的通知》[(86)財政行字第535號]和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京勞險發字(1994)639號]同時廢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職工家屬發放喪葬補助費的單位,應按照新標准補發差額。
七、本通知中,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預算經費問題;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適用單位范圍問題。 八、區縣所屬單位依照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的通知》 京勞社養發(2000)221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計劃單列企業:
目前我市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標准,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企業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標准工資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經研究現就有關救濟的標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於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准。 二、所需資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執行。
Ⅳ 企業退休職工生活困難單位可否給予補貼
職工退休之後,和企業不再發生任何關系,也不屬於單位職工,單位沒有義務給予解決困難問題,符合低保的,可以申請低保。單位給予解決的,是單位的人性化,並不是法定必須解決的。
Ⅵ 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有何規定
遺屬補助政策相關規定
1、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去世後,其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不能按在職去世人員遺屬補助的規定辦理。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的當時,其配偶沒有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如果現在符合遺屬補助條件,可以按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員除犯有嚴重罪行畏罪自殺的以外,其撫恤和遺屬生活補助按正常死亡對待。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補助問題,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辦理。
5、補助對象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的,補助標准可視情適當降低。
6、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則上一年審核一次。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單位,應及時了解受補助的遺屬生活變化情況。享受補助的遺屬死亡或就業,應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7、享受遺屬補助的對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親屬。
8、死者原在學校學習的年滿18歲的子女、弟妹畢業離校後,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9、「年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中的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
10死者遺屬補助金額確定後,其配偶因升級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抵消遺屬生活補助費。
11、工作人員死亡時在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後來原單位改為企業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以繼續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死亡時在企業,後來單位改為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則不能按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
12、遺屬上大學畢業後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國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遺屬補助。
13、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參照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遺屬補助標准執行。
14、2004年1月1日執行新標准後,離退休、工作人員遺屬原領取的其他各種單項補貼等均不再保留。
(6)最新退休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擴展閱讀:
遺屬補助的補助對象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雖未滿5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Ⅶ 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去世有什麼補貼政策嗎
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去世有沒有補貼政策。
目前只有國有企業職工去世其家屬有補貼。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2、患病、負傷。
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4、失業。
5、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7)最新退休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擴展閱讀:
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准:
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 供應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23條的規定:
職工退休後死亡時,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本企業職工2個月平均工資付給其直系親屬作 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6個月工資。
2人者,為死者本人9個月工 資;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12個月工資。這表明,退休職工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是兩筆費用,一筆是喪葬補助費,一筆是救濟費。
Ⅷ 勞動法對職工遺孀生活費的規定
勞動法中對職工遺孀生活費沒有規定,但是《工傷保險條例》中有規定,具體如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8)最新退休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擴展閱讀
一、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指的是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供養親屬需滿足如下條件: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
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
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
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工傷保險條例》
Ⅸ 公務員退休後去世,喪葬費如何補助,都是哪些項目
由喪葬補助費、 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