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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補發退休人員繳納個稅嗎

發布時間:2020-12-21 08:17:27

1. 補發員工以前年度工資,如何繳納個稅

一、補發工資的處理: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第四十條規定,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採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所得稅是按個人實際收到款項時進行納稅,按月計征。目前允許分攤到各月進行計算的情況,應僅為特定行業,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獎金等有明確規定的政策。
對於問題所述情況,原則上應按實際發放月份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但是現在各地也有不同規定,如《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調整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個[1997]101號)第一條規定,鑒於有的單位因資金短缺,對所屬人員月工資(不包括當月應領取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年終分紅等)數月集中支付;有的單位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標准調資,還有的晉職、晉級,其上調工資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補發。對確有上述情況的單位,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239號)規定,對納稅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但陝西省未見對此明確規定,建議企業可與當地稅務機關進行協商。

2. 補發員工工資個稅究竟應該如何繳納

上月工資,你在這個月發的,那麼按規定就要記在這個月計算個稅,所以上個月沒有發工資,這個月補發上個月,是需要按兩個月合並數計算繳納稅的。
另外,如果上個月工資已經向地稅局申報了個稅(不到起征點也要報,但不扣稅),那麼這個月申報時不要加上上個月的,就可以了,這樣就不用合並計算了。

3. 補發上年工資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月收入,如補發上年的工資,應該將補發的工資與本月工資收入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如要分攤到上年工資中,應該到稅務局咨詢或申請

4. 補發以前月份工資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1、按照各月應付工資減除費用後分別計算各月應繳 稅款。
2、《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版定「工資權、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也就是說,扣繳義務人應按月代扣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並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解繳稅款入庫。

5. 補發員工以前月份部分工資,個稅怎麼處理

對納稅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239號)規定,對納稅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6. 事業單位補發以前年度的升低工資,給已經的退休人員發放,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如果是退休之前的工資應該需要吧,如果達到繳稅額度的話。建議咨詢下單位財務,如果需要會幫扣除的。希望可以幫到你。

7. 個人所得稅減免成功後,公司會計說減免部分年底一次性補發,這合法嗎

個稅減免的部分費用年底一起給肯定不合法,這部分就不需要繳納了,企業也應該直接按應該繳納的個稅扣,不可能先按原來的扣,最後再補,那樣會大大增加會計人員工作量的。

8. 退休人員補發補助需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的工資、補助是不交個稅的,如果補發的是退休後補助,不需要交個稅,如果補發的是退休前的補助,如果超過了個稅起征點是需要交個稅的。但補發的補助數額都不大,因此多數單位都從寬掌握,不扣退休人員補發補助的個稅了。

9. 年底補發半年的增加工資部分,也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要交,補發的半年的增加工資要與年底月份的工資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

10. 請教一下個稅調整後補發以前月度工資,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

你這個提問是不是2011年那時候的題目?現在的9月1號之前之後有影響嗎?

就算2011年的時候,補發工資都是要還原到原發放月份計算,所以9月1日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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