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青海省人社廳醫保異地報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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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保人異地就診的,應帶上本人的專有效身屬份證、社保卡、當地的定點機構出具的轉診意見(由當事人社保關系所在地的定點醫院出具)等;
2、於異地就診前,向社保關系所在地的社保部門指定的定點機構的工作人員申請辦理轉診手續;再由當地的社保部門批准(蓋章)後再到異地的定點機構就診;
3、出院後,再帶上異地就診機構開具的出院小結、住院證明、收據及明細、社保卡、轉診證明、本人的有效身份證等回當地的社保部門報銷即可;
4、根據當地的城鄉居民醫保政策規定,住院待遇:
(1)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准和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按照定點醫療機構級別設定;
(2)三級、二級、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准分別為1500元、600元、100元;
(3)政策范圍內住院報銷比例分別為70%、80%、90%;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
5、以上參考資料來源:《青海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