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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時間聘用的退休人員死亡

發布時間:2020-12-21 04:02:53

A. 退休年齡怎麼算,工作到日還是月

合並計演算法,復也叫合並計算連制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
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所以一般工齡已經失去意義。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後,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

B. 退休工人死亡後喪葬費多少時間能到賬

參考如下:

職工去世後喪葬費和五險一金一般半個月能辦下來。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

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2)非工作時間聘用的退休人員死亡擴展閱讀:

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

調出死者檔案後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後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

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

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

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註: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6、退休職工死亡後也會有一定的喪葬費。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還要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C. 工傷保險有年齡限制嗎

工傷保險有年齡限制,工傷保險只能是合法的勞動者才可以參加的。年紀是18周歲到退休年紀為男60,女50,女幹部55。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才能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你父母工作的企業要給父親繳納保險,母親則無法繳納保險。

萬一以後有工傷,也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者與用人單位存在的是僱傭關系,勞動者應當通過協商或者發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人身損害賠償。

(3)非工作時間聘用的退休人員死亡擴展閱讀:

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工傷保險的申請主體有兩類:一是職工所在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

(一)職工所在單位

由於工傷保險實行的是僱主責任原則,因而在工傷保險方面,僱主承擔了許多責任和義務。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以後,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必要要求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報義務。

同時,將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限定為在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後的30日以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將申報時間延長。

(二)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

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前提。為了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的工傷認定時限為1年,遠遠長於所在單位的申請時限。

在很多工傷發生的情況下,受傷職工大多在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或者治療,很難辦理工傷申請等事項。因此,工傷職工的家屬,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

此外,工會作為維護職工權益的專門性群眾組織,在工傷保險方面也需承擔很多義務。及時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是工會的一項重要義務。

參考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網路

D. 還沒退休就去世了,已繳納的社保錢怎麼辦

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還沒退休就去世了的,其個人賬戶余額是可以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的。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權益。應該說,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退休後,其基本生活是有保障的。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養老金,首先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列支。當個人賬戶儲存額變為零時,其個人賬戶養老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也就是說,退休人員無需顧慮個人賬戶儲存額剩餘多少,國家將確保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內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充分體現了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優越性,體現了政府的責任和擔當。

E. 老公因工傷去世,其工傷死亡賠償金,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有關於關工傷賠償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F. 離休老幹部去世後家屬的待遇

公司、企業的職工退休後,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國家版的規定,帶上相關的證件,權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後事。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2、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另外需要注意: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G. 請問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什麼標准發放,大概是多少

(一)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大概標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7)非工作時間聘用的退休人員死亡擴展閱讀

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3.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六)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後。

此時,剩下的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另外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

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註: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H. 舊病復發是否算工傷

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可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 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 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 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 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 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 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哪些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
有6種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
(1) 犯罪或違法;
(2) 自殺或自殘;
(3) 斗毆;
(4) 酗酒;
(5) 蓄意違章;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認定工傷的程序
1、申報工傷事故
(1) 企業應從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 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從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時間可延長到30日。
(3) 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家屬沒有可能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的,可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職工提出申請。
(4)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須經企業簽字後報送;如果企業不簽字,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報送。
2、認定工傷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和職工的工傷待遇申請後,應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到30日;
(2) 認定工傷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a、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b、指定的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書,屬於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企業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
c、企業的工傷報告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3) 書面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申請人。
如何進行工傷事故調查?
如果工傷事故屬於輕傷和重傷事故,企業負責人必須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仔細調查;如果工傷事故屬於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因其影響面大,所以由有關單位選定人員進行調查,一般是以國家經貿委負責安全生產的部門為主組成。
工傷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機構、有關人員進行詳細了解和面談,有權索取所需的信息,凡是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無權拒絕,任何個人組織均不得妨礙和干預事故調查組的正常活動。
工傷事故調查組在查明真相後,如果對事故的分析意見與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存在不一致,經多次調停以後,仍然存在分歧的,可以交由政府有關部門裁決,並且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應該把握的時限。
工傷事故調查的目的
(1) 查明事故發生的全過程和原因;
(2) 查明工傷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和經濟損失情況;
(3) 確定工傷事故的責任者;
(4) 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5) 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工傷事故調查人員應該具備的條件
(1)與該事故沒有任何直接利害關系,符合避嫌原則;
(2)具有工傷事故調查所應具備的專業知識。
如何進行工傷事故處理?
根據1991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規定,企業應根據工傷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處理意見以及防範措施進行工傷事故處理。如果事故調查表明,工傷事故的發生原因,是因為有人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玩忽職守,或者是發現事故隱患、危急情況,不採取有效措施,則對責任者給予必要的懲處,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在工傷事故發生後有人故意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工傷事故現場,或者沒有正當理由去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信息和情況的,也同樣要作出懲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工傷事故的處理有沒有時間限制?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工傷事故的處理不允許拖延時間,必須在一定時間(一般在3個月)內結案。如果遇到特殊情況,調查有困難的,最長也不得超過半年時間。而且對工傷事故的結案和處理,一律應予以公布。
工傷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原則
(1)企業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措施,並指定專人限期貫徹執行。
(2)對一般事故或性質惡劣的小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兩天內,查明責任,找出原因,提出防範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3)對重大事故,企業或企業主管單位應組織由各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並邀請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或上級主管部門的代表參加,對事故現場、工人操作過程是否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機器設備狀況等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分析,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責任,以便進行處理。
(4)企業應建立事故檔案,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分析化驗結果、技術鑒定、儀表記錄、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登記表、報告書、旁證材料等,應當妥善保管。
(5)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或由於瀆職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對蓄意製造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 "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如何理解?
"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是指企業職工執行本單位當班班長、組長以上領導臨時指派的與企業生產或職工正常工作有直接關系的任務時,發生的傷亡事故。對"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發生的傷亡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在緊急情況下"如何理解?
"在緊急情況下"是指企業出現急需處理和解決而又來不及請示單位負責人的情況。例如,某化工廠可燃性氣體發生泄漏,一工人因其他工作事宜正好路經此處,發現這一緊急情況,沒有來得及請示單位負責人,就自己去解決,不慎發生了爆炸,引起火災,該工人受傷致殘。雖然處理可燃性氣體泄漏的工作不是單位負責人指定的,也沒有向負責人請示,但屬於"在緊急情況下",如果耽擱,會造成更大的損失,所以該職工所發生的意外傷害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如何理解對"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1)"工作時間"包括本單位領導(含當班班長、組長)同意和安排的加班加點工作的時間;
(2)"不安全因素"主要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區域內,由於企業設備設施存在缺陷、企業環境不良以及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災害(如廠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造成意外傷害;
(3)"工作緊張突發疾病"主要是指,由於企業加班加點,或者由於超負荷勞動(比如當班缺員或者搶修等),或者由於帶病堅持工作(車間以上領導知道職工有病假條,但因為工作需要沒有批准其休假),或者在執行任務時突然發病但沒有條件離開工作場所(如火車司機、機長、輪船司機等)搶救治療而病倒在工作現場的;
(4)"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是指如果突發疾病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而且"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必須經過勞動鑒定部門評殘確定。
如何理解對"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也被認定為工傷?
"履行職責"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在其工作崗位和職責范圍內正常行使權利。受傷害者如果要求認定工傷,應該持有企業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由勞動部門視其職責予以認定工傷。
如何理解對"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而發生的傷亡可以認定為工傷?
企業職工因犧牲個人利益,從事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利益的活動而造成傷亡的,在認定工傷時,需要持有企業及有關部門出具的可靠證明以及當時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由勞動部門予以確認。
如何理解對"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因公、因戰致殘的復轉軍人到企業工作以後,因舊傷復發需要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的,必須持有《革命軍人傷殘證》和醫院確診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在具體辦理過程中,應遵循何時舊傷復發何時申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的原則。對於"因公外出期間,出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如何理解?
"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企業領導(廠、公司級)指派因公外出,並在外出時間段內與所應從事的工作任務有直接聯系的行為。
"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是指非職工本人主要責任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傷害。
"失蹤的"是以法院宣告的裁定書為依據。
"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要求工傷保險待遇,應該持有當地醫院的診斷證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該經過勞動鑒定部門的確定,持有《職工勞動鑒定表》。突發疾病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予認定工傷。
對於"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如何理解?
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內,上下班和回家必經路線上(包括回父母家及中午休息時間回家吃飯途中,只要方向不錯),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非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或由於機動車急剎車造成乘車人員傷害而未構成交通事故的,不能認定工傷。比如某職工下班後騎摩托車回家,在路上摔傷,該職工認為此傷害事故符合《試行辦法》中規定?quot;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而且是在"上下班規定的時間和路線上"受的傷,應該被認定工傷,實際上他的觀點是錯誤的,摩托車確定是機動車,但是發生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必須有受害者和肇事者兩方。該職工受了傷,確實是受傷害者一方,但是卻沒有肇事方,因為事故責任完全在受害者一方。《試行辦法》中規定的是,只有受傷害者?quot;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工傷。所以該職工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如何理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是指符合國家及本地區有關因工傷亡事故規定的情況下發生的傷亡事故。
如何理解"蓄意違章"情況下發生的傷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蓄意違章"造成的負傷、致殘、死亡,是指企業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造成的傷亡,由企業人員證明,純屬本人惡作劇造成的。在具體操作中,不能將職工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從事與生產工作有關的作業中出現的違章行為簡單地看成屬於蓄意違章。某建築公司塔吊隊隊長盛某酒後上崗操作,使塔吊套架上部調節導輪錯誤地上升至第一標准節,造成了6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50萬元的重大責任事故,該隊長也在事故中死亡。盛某雖然是在工作中造成的死亡,但是他身為工作現場指揮人員,又是操作人員,主觀上明明知道酒後上崗工作是違反規章制度和法規明確禁止的行為,卻故意大吃大喝,並在酒後上崗操作,構成了蓄意違章和酗酒,所以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組織離退休人員外出療養期間發生的意外傷亡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根據1993年7月24日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3]90號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的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不能按照工傷處理。這個規定的依據是:工傷保險制度是對在生產、勞動時間內的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致傷殘或死亡和職業病的職工提供醫療、收入補償和撫恤。工傷保險的實施對象和范圍都有嚴格的界定--工傷保險的對象是在職職工,一般適用於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離退休人員已不在生產、工作崗位,不屬於工傷保險的對象;工傷保險的范圍僅包括因工作原因發生傷殘或死亡的職工,而離退休人員外出療養屬休閑活動而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屬於工傷保險的范圍。所以,離退休人員外出療養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企業在招工考核期間,應聘人員遭受意外傷害是否屬於工傷事故?
企業在招工考核期間,與應聘人員尚未簽訂勞動合同,沒有構成勞動關系,在此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也不能按工傷保險制度的規定處理,而是應當依據民事傷害賠償的法律法規去解決。
職工因工負傷痊癒後,舊傷復發,是否仍按因工受傷處理?
職工因工負傷治癒後,如經醫院檢查證明確定是舊傷復發,可以按因工負傷的規定處理。
國家通過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對由於工作原因負傷的和由於工作環境原因得了職業病的職工給予了較高的待遇。對於自1951年頒發《勞動保險條例》以來因工負傷的職工,在其後又舊傷復發時,都可以繼續享受因工負傷待遇;在原單位因工負傷,在現單位舊傷復發的,也按因工負傷處理。革命軍人、武裝警察,在部隊因戰、因公導致傷病的,轉業到地方單位工作以後,舊傷、舊病復發的,也按因工負傷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傷是否可以按因工負傷處理?
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須路線上,只限於道路車輛交通事故,而且有公安交通部門認定、責任不主要在於職工本人的意外傷、殘、死亡,在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以後,才能認定為工傷。而職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傷不屬於《試行辦法》所規定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也不存在應對此事故負責的肇事者,因責任在於職工本人不謹慎,所以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如果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沒看清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倒、碰傷,或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傷、殘、死亡的,也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給予工傷保險待遇。因戰、因公傷殘軍人轉入地方工作後,傷口復發治療期間是否可以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民優發[1997]7號文件規定,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含離退休的傷殘軍人),傷口復發治療期間,按所在單位因工傷殘人員醫療待遇給予治療,不應採取醫葯費包乾的辦法。他們在治療期間的工資(離退休費)發放、工資(離退休費)調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單位因工傷殘職工治療期間的待遇處理。
職工因工負傷,在搶救過程中由於輸血染上肝炎,是認定為工傷還是認定為醫療事故?
職工因工負傷,如果職工所在的企業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醫療費用應該按《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但職工在搶救過程中,不論是通過什麼傳染渠道得了肝炎,都只能按疾病待遇處理。除了因工負傷醫療費之外,肝炎治療等費用應按職工醫療保險辦法或醫療事故裁決處理。
職工因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而傷亡時,能不能算做工傷?
國家機關、黨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因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而傷、殘、死亡的,是屬於在從事對社會有益的工作情況下導致的傷、殘、死亡,可以認定為工傷,所在單位應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遭受意外槍擊致傷,是否屬於工傷范疇?
勞動部《關於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後處理問題的復函》(勞險字[1992]16號和勞動部《關於外派勞務人員因工傷亡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131號)中規定,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期間遭受意外槍擊而致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職工探親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傷殘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職工探親是職工暫時脫離生產、工作崗位,休息休假的一種方法。原因家勞動總局在1981年關於在探親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死亡如何處理的問題給四川省勞動廳的復函中指出,這種情況不屬於工傷,應按非因工傷亡處理。《試行辦法》第8條列舉了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十種情形,職工探親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傷殘不屬於其中,所以不能認定工傷。
退休職工應聘到另一單位工作,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自己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傷殘,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職工退休後,應聘到另一單位工作,聘用單位除了應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外,對於退休職工在工作期間、工作時間內或者在上下班規定時間和必經的道路上,發生無本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機動車事故的,應該認定為工傷。職工在二十多年前,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並有醫院的檢查證明,但職工本人沒有馬上申報工傷。最近在家裡摔傷,住院治療,又提出補辦工傷。二十多年後還能補辦工傷嗎?
《試行辦法》是從199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對職工二十年前發生的傷害事故不具有追溯力。但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職工20年後再提出,已超過了時限,所以不予補辦。《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但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訴訟時效從已知或應知權利被侵害的時間開始計算。職工二十多年前受傷時就已經去醫院檢查,並開具了證明,去醫院檢查時應作為權利被侵害之日,在其後1年內,由於沒有提出辦理工傷,從《民法通則》的規定看,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應不予補辦。
職工在工間休息時間,因工廠電暖氣漏電,造成觸電死亡,是否認定為工傷?
按照《試行辦法》第8條第4款的規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在工間休息時間,仍屬於上班工作時間。工廠電暖氣漏電,造成職工觸電死亡,責任在職工所在的工廠,所以應該認定為工傷。
現役軍人、人民警察、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的范圍包括哪些?
民政部1982年頒布的《關於現役軍人、人民警察、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范圍的意見》中規定:
(1) 在執行任務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
(2) 因戰、因公致殘傷口復發死亡;
(3) 職業病死亡;
(4) 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因突發病死亡;
(5) 因醫療事故死亡;
(6) 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責任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凡是由於本人過失造成的事故死亡,不能按因公犧牲處理。
因公出差失蹤或長期不落不明如何處理?
根據勞人險函[1983]33號復函的規定,職工因公出差失蹤後,單位應該積極地派人力去尋找,查明下落,如果經過查找3個月後仍無下落時,從職工失蹤的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和一切勞保福利待遇。因公出差失蹤查明已經死亡的,可以根據查明的死因,分別按照因工或非因工處理;如果死因一時難以查明,可以暫時按非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由於治安和火災引發的工傷,在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在工作崗位由於治安和火災造成的傷亡事故,在認定工傷時,企業應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以及公安部門和消防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
輕傷需不需要認定工傷?
1996年10月1日以後企業發生的輕傷事故,只要符合工傷范圍和認定條件的,可以進行工傷認定。1996年10月1日以前的輕傷,如果已發展構成評殘等級的,進行工傷認定。

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參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發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執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視同工傷的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參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發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執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參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發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執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的工傷認定
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參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發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執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傷認定的申請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參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發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執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傷認定申請時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參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發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執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傷認定須知
1、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 職業病診斷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3、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4、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參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I. 非工作人員經濟犯罪服刑時間社保作廢嗎

實際繳費年限抄予以保留。對被判刑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十一)條明確規定: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

J. 退休反聘員工,在非工作時間中風入院手術(中風地點在公園范圍內)。企業需承擔責任嗎或責任如何劃分

退休返聘人員抄非工作時間工作原因中風,公司按合同約定程度責任。
退休用人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返聘與用工單位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屬於勞務關系,受合同法的調整。
退休返聘用人非工作時間,公園范圍內中風,與工作原因無關,屬於因病,用人單位是否程度責任,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雙方疾病如何處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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