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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後能擔任國有企業職務

發布時間:2020-12-20 18:43:59

『壹』 國企單位領導退休後還可以繼續擔任原企業的領導職務嗎有沒有什麼文件規定。

技術性職務倒是可以,但是管理崗位就不行了。退休之後身份變了,不在其位不謀其政,責權利也無法對等了。

『貳』 退休領導幹部能否在社會團體擔任名譽職務

退休領導幹部是可以在社會團體擔任名譽職務的,繼續發揮自己的余熱,為社會做貢獻內。

容男職工60歲退休,女幹部55周歲退休,女職工50周歲退休。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叄』 退休教師,還可以在企業單位擔任人事職務嗎

當然可以。
只要企業願意聘用你。

『肆』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還能繼續擔任領導職務嗎

1、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年齡進行了初步規定,國家級領導幹部一般沒有明確的退休年齡規定。《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五年,黨政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黨政領導幹部擔任同一層次職務累計達到十五年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規定范圍內的同一層次領導職務。該文件同時還規定,黨政領導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達到退休年齡、健康原因、辭職或罷免等情況者,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2、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便依法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勞動合同因為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自動終止。單位返聘員工的,這時員工與單位之間關系的性質便從原來的勞動關系轉變成了民事勞務關系。單位聘用達到退休年齡的普通工人也可以稱之為返聘。

『伍』 公務員退休後開公司能當法人嗎

公務員退休後開公司是否能當法人應當根據當地規定執行。

以山東省為例回,公務員退答休不滿三年,不能到異地商會任職。記者從相關方面了解到,《山東省異地商會管理辦法》已開始施行。該管理辦法中明確,在職(含辭去公職或退休後3年內的)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不能在異地商會中兼職(包括擔任名譽職務和臨時職務)。

異地商會是指由同一原籍地的外來投資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注冊登記地自願發起組建,帶有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特徵的商會類社會團體法人。

(5)法定退休後能擔任國有企業職務擴展閱讀:

山東省公務員可任的職務: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滿3年以後只可兼任異地商會聘任制秘書長及異地商會秘書處聘任制工作人員,不得在兼職的異地商會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任何報酬,不得獲取其他任何額外利益。

具體限制規定:

1、不能利用異地商會開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活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2、不能在異地商會內部結成不同的利益集團;

3、不能設立地域性分會;

4、不能限制或排斥符合條件的單位自願加入異地商會;

5、不能利用異地商會非法為個別單位牟利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山東公務員退休3年內不得到異地商會兼職

『陸』 退休後還能稱呼職務嗎

作為尊稱這在民間已經習慣,盡管嚴格意義上是不妥的。

『柒』 國企人員退休之前兩年還可以擔任重要職務嗎

當然是可以擔任重要的職務。因為在我家小區就有一個是工廠的廠長,他是一直干到退休那一天。

『捌』 我是一名事業單位退休的技術人員,返聘到國有企業單位技術崗位,能不能兼任黨支部書記

黨委書記是上級任命的,如果上級信任該同志,可以任命擔任黨內職務。

『玖』 對離退休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有何規定

最新中組部規定:
1、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2、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3、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
4、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兼職人每年年底書面報告所在單位黨委(黨組)。

依據:中組部《關於規范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當前,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在各類社會團體兼職,或參與成立新的社會團體的情況有所增多。大多數退(離)休領導幹部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發揮個人業務專長和經驗優勢,不求回報,無私奉獻,為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和諧社會建設作出了貢獻。但也有一些退(離)休領導幹部以兼職為名,利用個人影響找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錢要車要辦公場所,甚至領取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幹部群眾對此多有反映。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從嚴管理幹部的精神,對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行為要進一步從嚴規范,引導和發揮好他們的作用。經中央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確因工作需要,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與原工作業務或特長相關的,經批准可兼任1個社會團體的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必須重新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兼職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
二、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兼職期間要發揮好政治把關、經驗指導、業務傳授等方面的作用,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團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三、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准和實際支出。
四、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幹部本人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領取報酬,或履行職責不當的,幹部所在單位應責令其辭去社會團體職務。兼職期間違規領取的報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五、中央管理的幹部退(離)休後兼任社會團體職務,須由幹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審批並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同意後方可兼職。確需由中央管理的幹部兼任職務的社會團體,必須在國家、地區、行業和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
備案報告應在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驚醒選舉或決定任命前30日報中央組織部,需說明以下情況:(1)社會團體的基本情況,包括登記事項、宗旨、業務范圍和成立時間等內容。(2)領導幹部原任職務,兼職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會團體中兼職;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選舉或決定任命的時間。兼職須由社會團體出具邀請函;所兼職的社會團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書面意見。(3)如領導幹部已兼任社會團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需說明幹部本人已兼職的時間和任期;如領導幹部屬新兼任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職務,需說明原任會長(理事長)不再擔任的原因。(4)附擬兼職幹部的《幹部任免審批表》和社會團體現任領導幹部名單一式三份,社會團體章程和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相應的管理和審批辦法,並對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情況進行摸底和清理規范。凡未經批准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符合規定的,須在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應由本人在半年內辭去所兼任的職務。經批准已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應對兼職任期、年齡、履職情況以及是否取酬等情況進行審核並予以規范。
七、本通知適用於各級各類黨政機關退(離)休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退(離)休領導人員,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拾』 領導幹部到達一定年齡後(還沒退休),離開領導崗位,擔任「非領導職務」,這個年齡如何定義

這個文件中有明確的年齡界定,供參考:

關於接近退休年齡的領導幹部退出領導崗位的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經貿委《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基本規范》(國辦發[2000]64號)和國家經貿委、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的通知精神,為加快集團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實施人才戰略,經集團黨委研究決定,對接近退休年齡的領導幹部實行退出領導崗位。

第一條、對象與范圍
1、集團管理的集團直屬單位正職領導幹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集團外派主要領導幹部)凡距法定退休年齡三年的(男年滿五十七周歲,女年滿五十二周歲);
2、集團管理的集團直屬單位副職以下領導幹部、集團機關正副職部門長和集團外派非主要領導幹部凡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的(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
第二條、工資等待遇
1、距法定退休年齡三年(或五年)內的領導幹部:每月發放工資標准按照本人退出領導崗位前職務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獎金(不含承包獎)和各類補貼之和。
基本工資:已實行崗位薪點工資制度的單位為本單位在職對應領導幹部基本保障工資;未實行崗位薪點工資制度的單位為崗位工資和技能工資(沒有崗位工資的單位有職務補貼可參照),待所在單位實行崗位薪點工資制度時改為對應基本保障工資;
一定比例獎金:已實行崗位薪點工資制度的單位為本單位在職對應領導幹部薪點工資的50%;未實行崗位薪點工資制度的單位為本單位在職對應領導幹部獎金的50%,待所在單位實行崗位薪點工資制度時改為對應薪點工資的50%。
各類補貼:已實行崗位薪點工資制度的單位為年功工資;未實行崗位薪點工資制度的單位按在崗辦理,待所在單位實行崗位薪點工資制度時改為年功工資。
外派人員參照崗位薪點工資制度方案執行。
2、通訊包干費用正職領導(指集團直屬單位正職領導、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和集團外派主要領導)每月100元、副職領導每月70元;醫療待遇按各單位現行規定辦理,遇國家醫改政策調整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它福利待遇按在崗辦理。
第三條、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1、各類社會保險按退出領導崗位後實際享受的待遇繳納,住房公積金按原規定辦理。
2、各類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按規定辦理;個人部分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扣並負責辦理。
第四條、安置及管理
1、退下來的這些領導幹部,他們長期在領導崗位上,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工作經驗。為了繼續發揮好他們的作用,使他們能夠繼續為企業獻計獻策,根據集團的工作需要,集團擬成立政策咨詢臨時機構,組織退出領導崗位的領導幹部對口開展調研、咨詢和有關政策研究等工作。
2、日常管理按原渠道進行。
3、原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即條款內容(工作崗位)變更,其他相關事宜按本規定辦理。
4、退出領導崗位後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第五條、其它規定
1、廳和省交通運輸控股公司管理的領導幹部按廳和省交通運輸控股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2、本暫行規定今後若與國家出台相關政策和本企業改制工作等有相抵觸,按國家規定和改制工作等所採用的規定辦理。
3、本暫行規定從下文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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