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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返聘能享受工傷嗎

發布時間:2020-12-20 12:16:22

Ⅰ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應如何賠償

1、退休返聘員工在從事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條款進行工傷待遇申請。

2、單位應承擔退休返聘員工受傷後的賠償。單位對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3、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1)退休人員返聘能享受工傷嗎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Ⅱ 退休返聘人員到底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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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發生工傷的,應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聘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可見,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屬於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發生工傷事故的不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紡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4條第2款規定,離退休人員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因此,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不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Ⅲ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你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所以,單位對該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3)退休人員返聘能享受工傷嗎擴展閱讀:

目前,與勞動關系相近的一類勞務關系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為復雜的勞務關系。

具體說,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系,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系。這種勞務關系的情形,有人稱之為 「租賃勞動力」。

3、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系。由於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上述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已被視為勞動關系。

4、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系現已明確確定為勞務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

5、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並與之簽訂勞務合同。

Ⅳ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還需要辦理工傷保險

只要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就必須繳納工傷保險,這個跟是否返聘無關。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和該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規定,該現代建築材料公司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職工只要與工作的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並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至於受雇的職工是否為退休返聘人員,與工傷保險范圍無關。

Ⅳ 退休返聘人員因工負傷是否算工傷

現實困惑

老彭是一家機械廠的高級工程師,他在該廠工作了20多年,2008年12月退休。2009年5月,機械廠上了一些新項目,需要解決一些技術難題,於是廠方又返聘老彭來廠作技術指導。2009年11月,老彭在一次做演示時右臂被機器軋傷,同事們立即將他送到醫院。在治療期間,老彭的家人要求廠方為老彭辦理工傷待遇,但是廠方卻答復說由於老彭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所以不能再享受工傷待遇。那麼,退休返聘人員因公負傷是否應算工傷呢?

律師答疑

退休返聘人員因工負傷應算工傷。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第1款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依據這兩個條款,凡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都應該屬於工傷保險的范圍之內。如果退休人員返聘到原企業單位,因工發生事故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為工傷,並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以退休人員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由,拒絕退休工傷人員的工傷待遇。本案中,機械廠以老彭已經享受養老保險為由,拒絕為他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應按時為老彭辦理工傷保險手續。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Ⅵ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如何賠償

除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之外,其餘按照人身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Ⅶ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

退休返聘人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已經退休人員,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能參加工傷保險。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退休人員返聘的是勞務關系,雙方通過聘用合同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退休人員年老體弱,發生事故機率相比未退休人員大,用工單位可以通過商業保險規避風險。

Ⅷ 退休返聘能夠鑒定工傷嗎

一、退休返聘能夠鑒定工傷嗎
退休返聘人員已經享受退休待遇,與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僱傭關系,非勞動關系,在大部分地區是不能鑒定工傷的,但除了上海之外。原則上適用人身損害賠償。
二、退休返聘的注意事項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據此,針對退休返聘員工,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約束和調整,而是適用有關的民事法律,例如《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
還有一些注意事項如下:
1、應當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因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優先適用雙方的約定,雙方無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相關條款或者行業習慣,若還無法確定的,才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可見,勞務關系相比較勞動關系,受到法律的約束力更小了,在這種情況下,若雙方無協議約定,將會造成雙方權利義務不清,從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的,原則上適用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但有個別地方認為這屬於工傷,例如上海。
3、退休返聘人員離職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不幹涉,完全根據雙方約定來,雙方對此無特別約定的,則一般司法實踐中不會支持員工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的。

Ⅸ 退休返聘屬於工傷嗎

番禺民商律師網師認為,判斷退休返聘是否屬於工傷這個問題,關鍵在於退休返聘人員是否已經享受養老待遇。根據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的規定。

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適用范圍,《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可見,《條例》也認為,如果勞動者事實上已經成為用人單位的隸屬管理的一員,並為其提供了有償的勞動,則即使是離退休人員,也不論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都與現工作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不能排除在《條例》的適用范圍之外。而且,按照上述《通知》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形成了特殊勞動關系,應當參照執行勞動保護規定的勞動標准。工傷保險作為保障因工遭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屬於勞動保護規定的范疇是其應有之義。因此,從這一角度也可以看出,特殊勞動關系人員屬於《條例》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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