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退休人員怎樣領取取暖費
應由原單位或社保部門發放。具體的金額要看各地的政策。
按照中央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精神,依據中科院、陝西省的相關規定,決定按照新標准對中心在冊正式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發放取暖費,新標准為在採暖季(每年四個月)按150元/人·月計發。
辦理手續: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和黨政機關、群眾組織的工人,到50歲的男性,女性滿45周歲,連續工齡的十年醫院證書,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應該退休了。
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要首先由縣級以上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
其次,將醫療診斷證明送到所在地的州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確定其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因為疾病或不因工作受傷,4月5日之前,2002年,按「標准評估的程度的殘疾職工工傷和職業病」(GB/T16180-1996)實施,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做出補充規定。
(1)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取暖費補助擴展閱讀:
採暖費補貼發放標准:
1、參與保險退休人員(包括革命工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資深工人),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完成了當地國有企業管理的轉移做中小學退休教師,根據標准,發布的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低於4193元按4193元標准執行。
2、確定2019年自治區企業參保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為3443元,保留2010年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增加的供暖補貼4193元。
3、解決歷史和無地農民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根據2019年接受治療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880元來決定,自2010年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增加供熱補貼保留人均750元,根據參保退休、退職工人每月養老金增加凈增加197元,共計2827元。
❷ 企業退休職工取暖費發放標准
部分地區會為離退休人員發放冬季取暖費補貼,比如寧夏地區。近期寧夏人社發布了《關於發放2020年冬季取暖費補貼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明確2020年冬季取暖費補貼的發放對象和標准,並且於10月份發放到位。
由《通知》可得,取暖費補貼發放對象為:
1、2020年9月30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辦理離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
2、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的人員;
3、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意見》(寧政發〔2014〕49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通知》(寧政規發〔2020〕6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的人員。
取暖費補貼發放標准:
1、已參保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比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發放標准發放,低於4193元的按4193元標准執行。
2、已參保退休、退職人員(含六十年代精簡退職領取生活費人員),按照2019年度全區企業參保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3443元確定,2010年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增加的人均750元取暖費補貼繼續保留,共計4193元。
3、解決歷史遺留和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領取待遇的人員,按照2019年度領取待遇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880元確定,2010年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費補貼繼續保留,按參保退休、退職人員人均月養老金凈增額197元增加,共計2827元。
❸ 北京市職工領取供暖費的相關文件或政策是什麼
最新的只有2006年的《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供熱體制改革,轉換居民住宅取暖費補助方式,理順政府、單位和採暖居民用戶三者關系,保證使用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的居民冬季正常取暖,按照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環保總局等八部委《關於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城[2003]148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沒有集中供暖設施且採用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方式的,憑《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核對證明》(以下簡稱《核對證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
第三條 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方式(以下簡稱自採暖),是指近年來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或舊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氣治理統一改造要求,每戶單獨採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採暖的方式。
第二章 自採暖補貼的認定、標准與發放
第四條 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房地產開發商、物業公司、產權單位、房屋管理等單位),須按如下程序為所屬居民住宅辦理確認手續:
(一)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持對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建設或改造的批准文件,到所屬區縣的供熱行政管理部門領取《北京市小區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區縣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將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填寫的《申請表》登記備案後,向該管理單位提供《核對證明》。
(三)自採暖居民住戶憑本市城鎮居民戶口、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每年到所屬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領取經確認的《核對證明》,《核對證明》復印件無效。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各單位憑職工所持的《核對證明》,按照《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確定的住房建築面積補貼標准,按15元/平方米?採暖季?人向本單位職工計發(勞資雙方已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居民其一處採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築面積達不到標准而新增住房,且符合自採暖補貼范圍界定條件的,可按照標准領取不足面積的自採暖補貼;居民有一處採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築面積超過標准同時另有住房符合自採暖補貼范圍界定條件的,只能選擇集中供暖或自採暖補貼中的一種方式;居民有一處採用煤爐取暖的住房,同時另有住房符合自採暖補貼范圍界定條件的,只能選擇居民冬季取暖補貼(即「煤火費」補貼)或自採暖補貼中的一種方式。
第三章 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的認定、標准與發放
第七條 特殊群體是指民政部門管理的城鎮優撫對象、征地超轉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須持有效求職證),和按規定已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經批准實行社區管理的退休人員(其中包括: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企業退休人員,支援鄉鎮企業的科技人員,公益性組織安置的人員,城鎮臨時工以及原由街道、鄉鎮管理或個人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或人才服務機構存檔並辦理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手續的退休人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所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破產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困難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老幹部部門管理的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的配偶。 第八條 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的認定
民政部門管理的自採暖特殊群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鄉(鎮)民政科申請補貼,由該民政科進行審核、認定並報區縣民政局批准備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自採暖特殊群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鄉(鎮)社保所申請補貼,由該社保所進行審核、認定並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備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所屬的自採暖特殊群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到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補貼,由該上級主管部門審核、認定並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備案;老幹部管理部門管理的自採暖特殊群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到同級老幹部管理部門申請補貼,並由該管理部門審核、認定並批准備案。 第九條 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標准
特殊群體中征地超轉人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家庭,其分戶自採暖補貼標准為30元/平方米?採暖季?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自採暖補貼標准為12元/平方米?採暖季?人;其餘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標准為15元/平方米?採暖季?人。 特殊群體中優撫家庭按居住建築面積80平方米標准補貼;住宅建築面積小於80平方米的,按實際居住建築面積補貼;住宅建築面積超過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補貼,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住房補貼標准按離休幹部生前級別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准補貼。其餘特殊群體按居住建築面積60平方米標准補貼;住宅建築面積小於60平方米的,按實際居住建築面積補貼;住宅建築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補貼,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十條 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發放方式 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由審核認定部門發放。 第四章 資金渠道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全額補助的事業單位自採暖補貼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十二條 部分補助的事業單位自採暖補貼資金,按照經費資金渠道安排解決。
第十三條 企業職工的自採暖補貼資金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十四條 各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和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自採暖補貼資金,按照現行經費渠道解決。
第十五條 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五章 各部門的職責
第十六條 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送交的《申請表》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在同級行政機關(包括民主黨派、工青婦等人民團體)、全額補助的事業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自採暖補貼資金、特殊群體救助資金;負責在同級部分補助的事業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按照經費資金渠道安排自採暖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 房改部門負責對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人員住房面積標準的認定。
第十九條 建設部門負責對自採暖居民住宅的管理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人事部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執行自採暖補貼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職工執行自採暖補貼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國有資產監督部門、老幹部部門應為各自負責的特殊群體制定明確的自採暖補貼申請、審核、備案登記及發放程序等相關細則,保證特殊群體能按時足額領取自採暖補貼。
第二十三條 稅務部門負責確定對自採暖補貼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政策。
第二十四條 監察部門負責對違反國家和北京市居民住宅改革政策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自採暖補貼的列支科目是「公用支出-取暖費-職工宿舍取暖費」。
第二十六條 已實行供熱收費制度改革的區縣,按新的供熱收費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人員按中央和部隊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按各部門職責進行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2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原《北京市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暫行辦法》作廢。
❹ 社保退休人員有取暖費嗎
養老保險基金是否給退休職工發放取暖費,按當地的規定執行,建議咨詢當地人社局。以下提供濟南市的規定,供參考。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退休人員取暖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
濟人社發〔2012〕142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高新區社會保障局: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0]3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市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取暖補貼發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每年度發放范圍:(1)當年度領取了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2)當年度12月份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符合次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發放標准:每人每年度1100元。
三、發放方式:隨每年度10月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一並發放。對每年度10月至12月底期間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取暖補貼在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首月予以發放。
四、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發放取暖補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符合上述發放范圍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在發放取暖補貼時已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時一並將取暖補貼發放給其遺屬。
六、按本通知享受取暖補貼的退職人員,是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原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七、本通知自2012年度起執行。今後,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❺ 北京市企業退休職工的取暖費,物業費有文件規定嗎
北京市企業退休職工的取暖費,物業費是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報銷的,但沒有文件規定具體報銷的額度。
❻ 我很想知道北京市對待企業退休職工供暖費報銷的規定
《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16號)規定:「採暖費由用戶所在單位負擔的,單位應當負擔。」,沒有規定必須由單位負擔,一般情況下只有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會負擔,私企沒有強制規定。
根據《北京市供熱供暖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號)有關規定,本院2014-2015年度供暖費報銷工作即將開始,具體通知如下:
一、供暖費支付范圍
院外自購住房(含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再上市房、承租公房、房改房等);我院事業編制在編、在崗、離退休且為房屋產權人或公房承租人的採用集中供暖方式的職工以及符合北京市的住宅沒有集中供暖設施且採用清潔能源分戶採暖方式的職工(以下簡稱「職工」)。
二、辦理供暖費報銷所需材料
1、集中供暖方式:
(1)本人所購房屋產權證的原件(沒有房屋產權證原件者,請提供購房合同原件);
(2)供暖明細單(由收費單位提供);
(3)發票原件(發票抬頭:北京積水潭醫院+職工姓名);發票須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寫明單價,無正式發票的不予報銷;
(4)首次報銷的職工,還需提供購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的A4紙復印件,及與供暖單位簽訂的供暖合同或協議原件。
2、清潔能源自採暖方式:
(1)市政管委供熱辦統一印製的《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核對證明》(每個採暖季一次,復印無效,物業或街道開具)。
(2)首次報銷的職工,還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賃住房合同、所購房屋產權證原件及A4紙復印件;產權人或承租人系職工配偶的,請提交房屋產權證及婚姻關系證明(沒有房屋產權證原件者,請提供購房合同原件);產權人或承租人為父母等親屬的無房戶職工,戶口必須與自採暖住房同一地址,並同時提交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供暖費審核相關規定
1、承租公房或產權人系我院職工的集中供暖用戶,按照[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文件規定職工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報銷。詳見《標准職務職稱及面積標准對照表》。
2、自採暖報銷標准嚴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號]文件辦理。
3、我院報銷按照北京市物價局(商)字[2001]372號文件公布的價格標准和市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文件核准發放職工供暖費。
❼ 企業退休職工報銷取暖費有規定嗎
各地退休人員取暖費大多都是固定數額,在每年冬季某一個月隨同當月退休金一起發放。如果你們當地沒有這塊錢,也就不存在報銷問題。
❽ 關於北京市企業退休職工的供暖費收繳及報銷辦法
北京市供熱收費標准居民每建築平方米、採暖季費24元。
根據《北京市供熱供暖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號)規定:
供暖費審核相關規定
1、承租房,按照[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文件規定職工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報銷。詳見《標准職務職稱及面積標准對照表》。
2、自採暖報銷標准嚴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號]文件辦理。
清潔能源自採暖方式:
(1)市政管委供熱辦統一印製的《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核對證明》(每個採暖季一次,復印無效,物業或街道開具)。
(2)首次報銷的,還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賃住房合同、所購房屋產權證原件及A4紙復印件;產權人或承租人系職工配偶的,請提交房屋產權證及婚姻關系證明(沒有房屋產權證原件者,請提供購房合同原件);
產權人或承租人為父母等親屬的無房戶職工,戶口必須與自採暖住房同一地址,並同時提交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8)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取暖費補助擴展閱讀:
接管運營期間,接管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對接管項目的收支情況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接管單位為保障基本供熱服務所產生的運行費用,由接管單位臨時墊付,被接管單位負責足額償還。
接管單位接管期間臨時墊付資金經審核後發生的凈損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區兩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供熱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組織制定有關供熱公共安全、服務的標准。
第三十條
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或者備案變更手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提交的備案材料失實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實施供熱設施安全巡檢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予以警告,警告兩次的,處2萬元罰款。
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提前在供熱范圍內進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
❾ 國家有關規定企業職工取暖費的發放標准和依據
各地發放職工取暖費標准都是不同,要以當地情況為准,以北京為例:
根據北京市《關於冬季職工宿舍取暖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和《關於調整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等規定。
每年進入十一月份,具有北京市城鎮居民戶口、採用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方式的居民,憑《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核對證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
北京市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調整政策:
1、 本市長城以內地區取暖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90元。
2、 延慶、懷柔、密雲、平谷四個縣的長城以外地區取暖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
3、屬於發放取暖補貼范圍的職工,因故不能回家而住集體宿舍的,由本單位從發給本人的補貼中扣除30元作為職工集體宿舍的取暖費。
(9)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取暖費補助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對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允許稅前扣除。也就是說,這筆福利企業只要發得合理是不扣稅的。
陝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冬季取暖費標準的通知》針對機關事業在職和離退休人員每人每個取暖期取暖費標準是: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人均每個取暖期的取暖費標准由600元提高到896元;城市低保戶每戶由200元提高到600元;農村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每戶由100元提高到200元。「企業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可參照機關事業單位補貼標准執行。」
資金來源方面,增加的職工取暖費支出由所在企業負擔,可以列入企業生產成本。企業退休(職)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增加的取暖費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