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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屍企業工人退休工資

發布時間:2020-12-20 06:07:06

❶ 僵屍企業養老保險怎麼辦

你自己去掙錢交養老保險吧,因為你的企業已經指望不上了,他回不會再給你交一分錢的養答老保險了,所以說所有的養老保險都要靠你自己努力去賺錢,把她叫上,因為現在的形式僵屍企業太多了,沒有人替你交養老保險的,這些非常正常,你也接受這個現實吧,自己掙錢去交吧,等到退休以後可以領導養老保險金,老了,以後生活會有保障的

❷ 國企僵屍企業的養老保險金,該誰交

只要企業沒有宣布破產,職工沒有解除合同,就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職工和企業共同承擔

❸ 僵屍企業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僵屍企業界定標準是指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主要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維持經營的企業。

❹ 僵屍企業改制時養老保險單位不發工資個人部分怎麼交

改制企業沒給你買養老保險,自己必須補交到要求的年限,才能領養老金

❺ 僵屍企業以前欠職工的工資怎麼處理

一般有財產的,可以舉證申請強制執行或拍賣,優先支付員工工資。

❻ 僵屍企業職工到退休年齡個人和企業均沒交過社保該怎麼辦

這樣的人到了退休年齡,除非他繳納社保滿15年就可以領取退休金。但是不滿十五年的就要逐年繳納,假如退休五年後還沒繳納完,可以一次繳納剩下的

❼ 我們(國企)被稱「僵屍企業",現在按當地最底工資結合工齡每年補一月工資一次性買斷推向社會,該怎麼辦

應該是個人的前一年的平均工資計算,但是如果已經長期不上班,單位用最低工資計算也是可以的,這個沒有規定,只能協商

❽ 我是僵屍企業職工,年滿60歲,沒交過養老保險能辦理退休嗎

看當抄地,社保局!對你這樣的。狀況!有不有。新政策。支持!一般,視同交費。和壹玖玖伍年。的以前參加工作。視同交費。你年滿陸拾年。應該有十五年。以上的視同交費
!是可以。享受。基本。退休金的!可咨詢。當地。社保系統!會有你關心。的問題。解答!祝您好運!

❾ 僵屍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領導和工人有啥區別嗎!

僵屍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領導和工人沒有區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依法結清勞動者的合法工資,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❿ 利營企業倒閉後對職工安置國家有什麼政策

(一)平衡職工安置方案與少數職工利益沖突,關系清理僵屍企業的進行
中央政府規定,「要把職工安置作為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不得實施」。因此職工安置方案如何通過、以及通過後對全體職工的法律效力如何,值得探討。當部分職工不同意職工安置方案時,從法律角度如何處理亦是值得研究的難題。
我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及《公司法》都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了規定,無論企業是全民所有制企業還是公司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都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方式。因此職代會(或全體職工大會)制度及其決議的效力對企業破產工作的順利進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對於全民所有制僵屍企業來講,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當然適用,其決議的效力應予維護。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六十五條及《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僅適用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還適用於交通運輸、郵電、地質、建築施工、農林、水利等所有全民所有制企業。在職工人數不多或者規模不大的企業中,職工可以全體職工大會代替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同時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所以,經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對全體職工有效,個別職工雖對安置方案所持不同意見或反對意見,但不能推翻職代會通過的方案的法律效力。為衡平全體職工的利益和保障清算工作的順利進行,應維護和確定職工安置方案對全體職工的效力。
對於公司制僵屍企業而言,雖然《公司法》規定了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但並未就職代會的職權作出規定,從公司法的角度講,職代會僅有建議權和提出意見權。鑒於國有獨資公司有其特殊性,其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所作決議的效力可以參照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有關規定判斷。同時,《企業破產法》對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也實行多數表決制度,對職工安置方案的效力判斷亦有參照意義。
(二)安置資金到位與否,關系清理僵屍企業能否順利進行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法定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後,企業應當為職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等材料,配合辦理失業保險等社保手續。然而僵屍企業的特點之一是拖欠或者部分拖欠社會保險費用,之二是僵屍企業資產多、現金少。根據《企業破產法》之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以後才能進行破產財產的變現,而且變現的過程還受市場、價格等很多因素影響,不僅變現不及時,變現的最終結果也難以預測。由於上述原因,僵屍企業不能支付或不能及時、足額支付拖欠的社保費用,依據現行《社會保險法》規定,將直接導致企業無法辦理減員手續、職工不能辦理失業保險手續進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這一後果直接關繫到企業能否依法退出市場,也關繫到職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僵屍企業拖欠社保費成為僵屍企業依法退出市場的「絆腳石」,因無資金繳納社保費而難以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成為普遍問題。
「資金保障要到位」就是為解決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及失業保險手續辦理這一難題。在僵屍企業破產申請受理前需要足夠的資金保障,以墊付企業多年拖欠的各種社會保險,包括個人部分和單位統籌部分,以保證企業破產清算工作順利開展。然而中央政府雖然設立了專項獎補資金並安排了千億資金注入,但使用該筆資金卻要結合地方任務完成進度、困難程度、安置職工情況等因素,對地方實行梯級獎補,由地方政府統籌用於符合要求企業的職工安置。不僅這些獎補資金使用滯後,作為職工安置費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也要通過預算安排在土地出讓後才能使用。正因如此,中央政府才更要求資金保障要到位。資金保障不到位的企業,既不能申請破產,人民法院也不應受理其破產申請。一旦該類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將極大損害職工的利益和基本生活。
(三)安置費用構成不明確,非國有僵屍企業職工無法享受國家政策福利
最初,職工安置費是在國發[1994]59號文、國發[1997]10號文中提出的,而當時實行的舊破產法僅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囿於舊破產法未規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這一局限,國務院文件規定企業破產時需支付職工安置費。根據國務院文件規定,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准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近日,中央政府對僵屍企業的處置政策也規定了職工安置費用及其資金來源,即國務院在關於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中指出的「對工業企業結構調整設立專項獎補資金」。但目前未規定安置費用金額如何計算確定,需等待相應政策文件出台。
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僵屍企業大多是國有企業,且國家制定的職工安置政策和措施也是針對國有企業中的僵屍企業。國務院在國發〔2016〕6號、7號文件中設立的「專項獎補資金」,對使用對象並未區分企業國有或民營性質,但在職工安置費用來源的規定中卻已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即:地方政府可將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後的出讓收入用於支付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但一般而言民營企業難以取得國有劃撥土地。沒有經費來源談何「獎補」,民營企業不乏僵屍企業,其職工也應享受與國有企業職工同等的福利待遇,這不僅是政府「惠民生」的本質要求,也是政府對民生兜底的體現。
(四)職工債權與抵押債權的矛盾沖突,關系社會和諧穩定大局
一般而言,僵屍企業為獲得流動資金,幾乎所有資產都抵押給銀行。根據《企業破產法》之規定,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雖然《企業破產法》有條件地支持職工債權優先於抵押權受償,但僅限於在《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前即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的職工債權。銀行作為權利人,以抵押財產受償債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利,銀行等金融機構實現抵押債權又是維護金融穩定的應有之義,其權利應予保護;銀行在實現特定物的擔保權後,僵屍企業所欠職工債權無法得到實現或足額實現,職工利益難以維護,支付拖欠的職工工資和社保費又是國家的基本政策,關繫到社會和諧穩定發展。隨著時間的延長,職工債權與銀行債權間的矛盾將愈加激烈。
雖然國家政策規定了僵屍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收入和改變規劃用途的出讓土地的地方政府收入,可以作為職工的安置費來源,看似職工有保障,但在職工債權和銀行債權產生激烈沖突的企業,職工安置費卻無法得到保障。《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可見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是破產財產;但是,在該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抵押權並不因該土地使用權不是破產財產而無效或者解除。因此,當地政府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之前,要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應首先用於清償抵押權人,即清償銀行債權。在此情況下,對於進入破產程序的僵屍企業而言,由於破產案件的不可逆轉性,可能導致職工權益無法得到維護,直接影響職工的基本生活,社會政策兜底民生的目的也無法實現。
(五)僵屍企業破產清算程序難以預留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
在國務院關於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中指出,僵屍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依法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對於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可以由職工自願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由單位一次性預留為其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然而,若職工不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鑒於破產程序的特殊性,企業將難以為職工預留其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這一難題也亟待國家出台相關政策予以解決。
文章摘自中國清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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