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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退休人員補繳醫療標准

發布時間:2024-12-19 05:51:49

⑴ 海口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醫療保險有時間限制嗎?《社會保險法》第27條指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則退休後無需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若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則可以選擇繼續繳費直至達到年限。

海口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為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不得少於5年。對於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對於未滿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不足的職工,需以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8%的比例一次性補齊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其費用全部納入統籌基金。

失業者在失業期間可以參加職工醫保,保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保險異地轉移,醫保可隨同轉移。失業者在失業地即可參加職工醫保,其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繳納醫保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一致。

全省執行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包括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和分擔比例。在一個年度內首次住院(含門診特殊疾病治療)的起付標准為:一級醫院1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三級醫院350元。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優撫對象不設起付線。

統籌基金年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統一為15萬元。城鎮參保居民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分擔比例為: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統籌基金支付75%,個人負擔25%;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統籌基金支付65%,個人負擔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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