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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北省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

發布時間:2020-12-19 17:43:53

1. 廣西2015年退休工人喪葬費標准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廳
《廣西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有關規定》
桂政勞險字〔1995〕23號
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企業發給主辦喪事的單位或死者親屬本市、縣上一年度企業職工4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補助費,職工在火葬區域內死亡的應實行火葬,對堅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發給喪葬補助費。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從死亡的下一月起,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供養城鎮戶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縣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發給,每增加1人者增發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縣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30%發給,戶口在農村的按城鎮戶口供養人標準的80%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人數超過3人的按3人計發,每月領取救濟費的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總收入。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發至失去供養條件時止。
四、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除按上述一、二條規定給予定期救濟費外,另發給死者直系親屬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其標准:按死亡職工當月工資收入發給8個月的生活困難補助費。領取困難補助費親屬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第一順序領取。沒有第一順序領取人的由第二順序領取。困難補助費同一順序人員均等享受。如死者生前遺囑的按遺囑辦理。
五、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完善我區因病非因工死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辦法的通知》
桂勞社發〔2009〕90號
各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區直各單位:
為規范我區因病非因工死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辦法,對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發放標准實行動態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被供養人員范圍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被供養人員條件具備被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在供養者死亡當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五)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鑒定,由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一)離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企業離休人員以及符合《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貫徹桂勞社字〔2001〕87號文件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桂勞社養險字〔2001〕35號)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發給救濟費。
(二)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給救濟費。
(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隨被供養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而同步自行調整。
四、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救濟費期間,受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暫停發放救濟費,期滿後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恢復發放救濟費,停發期間的救濟費不予補發。
五、享受救濟費的供養直系親屬,到境外或出國定居的,停發救濟費。
六、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負責。
七、本通知下發前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時,其供養直系親屬符合原有規定而沒有給予定期救濟費的,現其直系親屬還符合供養條件的,可申請予以補辦供養手續,救濟費從核准之月起發放,之前不予以補發。
八、現仍在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人員,其救濟費發放標准一律改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發。原領取救濟費的標准高於本通知規定標準的,按原標准發給。喪失供養條件的人員,從喪失供養條件之下月起終止救濟費的發放。
九、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由其離退休(退職)時所在單位(已關閉破產企業由新建企業或企業留守工作處或社區)填寫《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申報表》,並提供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申報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須提供的材料包括: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登記卡、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被供養人員本人居民戶籍簿,與死者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十、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救濟費的核定、發放由死亡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對被供養人員的生存狀況、領取救濟費資格進行核查。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救濟費的核定、發放由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
十一、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除本通知第八條規定外,過去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執行,原有的規定自行失效。如今後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執行。

2. 2015年西寧市企業退休人員病故喪葬費和撫恤金的標準是多少

是生前20個月的退休金及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去世所規定的喪葬補貼

3. 承德市企業職工喪葬補助金和撫血金標准2015年的最新標準是多少

河北省困難退休人員可申請預發生活費民生河北新聞網[微博]趙曉華2015-04-03 08:31 針對河北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省人社廳、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進行了明確。並規定,該通知中凡與河北省以前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通知執行;通知下發前已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不再變動。該通知提到,生活困難人員退休時不能及時計算養老待遇的,可申請預發生活費;參保人員死亡後憑死亡證明,遺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退休人員生活困難可申請預發生活費退休人員的待遇是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標准計算的,參保人員經核准或批准退休後,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仍未公布,待遇無法計算,怎麼辦呢?對此,《通知》明確,在當年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之前,不能及時計算待遇的生活困難人員,可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預發生活費。預發生活費標准為按照最近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參數計算的本人基礎養老金。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後,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從批准計發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對預發生活費進行結算並補發。憑死亡證明可申領喪葬補助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後,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不再需要火化證明了。《通知》明確,從2013年1月1日起,憑相關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遺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在職參保人員死亡的,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死亡待遇申領業務。退休人員死亡的,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死亡待遇申領業務。相關死亡待遇標准和個人賬戶支付以參保人員死亡時間為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或觸犯刑律被執行死刑的,遺屬不享受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對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參保人員,遺屬可享受職工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參保人員再次出現的,應將已經發放的死亡待遇和個人賬戶資金退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還後,退休人員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予以補調補發;在職人員恢復參保繳費記錄,補記個人賬戶,繼續參保繳費。勞務派遣人員應簽訂勞動合同此外,該《通知》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勞務派遣人員,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和個人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在河北省境內的,按照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或用工地參加河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哪些人員屬於特殊工種人員,如何辦理提前退休?《通知》也進行了明確,各級人社部門要嚴格按照原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各設區市企業特殊工種名錄的通知》認定的特殊工種名錄以及經省人社部門認定的企業特殊工種名錄,在2015年底前完成對符合名錄企業、企業的特殊工種崗位、特殊工種崗位的職工在崗人員名單、在崗工作變動等信息進行全面核實,為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的職工建立相應的檔案,並建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信息庫。同時,建立企業特殊工種年度通報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對企業特殊工種崗位信息進行一次全面整理通報。返回大燕網首頁>>

4. 2015年喪葬費最新規定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5. 首鋼退休職工2015年5月病故請問喪葬費.撫恤金能領多少

一次性撫恤金按抄照以下標准執行襲,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和經濟補償我國撫恤金有兩種:一為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殘疾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二為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

6. 2015公務員喪葬費標准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6)2015河北省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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