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本市辦理離休,退休手續後出國定居的華僑能夠繼續享受國內養老金待遇嗎
(部分省市)可以,但各省人社部門具體管理有差異。
在國家統一的法規框架下,各地的實施細則略有不同,比較通用的情況如下:
1. 社會醫療保險對象工作變動或出國定居,其個人帳戶如何處理?
保險對象工作變動,有所在單位攜帶有關證件和《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手冊》到當地醫療保險機構辦理個人帳戶轉移手續,凡有欠繳、漏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由原單位繳清,否則接受單位為其補繳;保險對象出國定居,個人帳戶尚有餘額的,各地的一般做法是一次性發給本人,所需資料同上。
2. 未達到相關養老條件規定的歸僑職工如何處理個人養老賬戶?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國家及有關市規定的養老條件的歸僑僑眷職工,在獲准出境定居後,根據本人申請,憑定居國批准其定居的移民簽證,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的養老保險關系,不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有些地方規定要到入籍它國後才能提取)。
3. 海外定居者退休待遇如何?
(1)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定居後,可以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
(2)在海外的退休人員與在國內的退休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3)定居海外者領取養老金方法:通過國內的親屬代其領取養老金;由本人委託銀行、郵局,為其進行國際轉賬業務。
(4)為了確保養老金發放到個人手中,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每年要向負責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居住證明,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證明。
注:這「在海外的退休人員與在國內的退休人員享受同等待遇」指的是:退休之後去海外定居者及已經移居海外在入籍之前退休的海外定居者。
其他:未入籍(持綠卡)如何處理養老金和公積金
1. 如果想一次性取出養老金和公積金的話,必須得有戶口注銷的證明,因此你必須要考慮清楚在還未入籍前是否需要注銷戶口。
2. 未入籍且戶口未注銷,你依舊持有的是中國護照。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出國定居沒有取得居住國國籍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繼續保留,待職工符合退休條件時再按有關規定處理。
3. 據了解,隨著中國對外交往的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離退休、退職人員赴海外定居。因上述人員的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或養老金仍由中國國內部門發放,當事人需定期赴中國駐外使領館開具「健在證明」,提供給國內有關部門以領取退休金、退職生活費及養老金等。
部分省地外僑政策:
福建
華僑護照有望與身份證等同效力
依據:《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
主要內容:華僑權益保護的職責分工、華僑政治權益和身份證明、華僑子女教育權益
在這份草案中,有兩個方面最為引人關註:
一、華僑護照有望與身份證等同效力
一直以來,關於華僑在國內的身份證明及認定問題,中國出入境管理法其實早有規定。
但是,相關規定只限於特定領域,在這些領域之外,護照的使用范圍及效力還遠遠不能與身份證劃等號,尤其是在住宿登記、交通出行等方面。對於一些尚沒有辦理回國定居、沒有身份證的華僑來說,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就免不了一番折騰。
對此,草案規定,華僑可以依法憑本人的中國護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住宿登記等事務,其護照與居民身份證享有同等效力。
二、解決無國籍華僑學生無法參加高考的問題
因為某些原因,有的華僑學生成了「黑戶」,無法正常接受教育、參加高考。為改善這一情況,草案明確指出三點:
1. 華僑子女在監護人戶籍地或其父母在本省工作地參加義務教育的,享受和當地學生同等的待遇;
2. 在本省參加高考的,教育、招生等部門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3. 華僑學生可以在父母出國前的,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戶籍地參加高中階段的考試招生,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湖北
華僑出國定居可領基本養老金
依據:《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
主要內容:華僑基本權益保護
湖北省的涉僑草案主要圍繞華僑的基本權益展開,重點條款如下:
1. 華僑出國定居前已經在國內參加養老保險,其養老保險賬戶予以保留;
2. 保留社保關系的華僑再次回本省就業的,其養老、醫療保險可按規定接續,繳費年限及賬戶存額累計計算;
3. 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出國定居的華僑,可繼續領取養老金,但需每年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本人的生存證明。
此外,草案還規定,在成立社會組織、買房、公務員競聘等方面,在本省居住的華僑均可享受與居民同等的待遇。
江蘇
為華僑投資者保駕護航
依據:《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華僑投資條例》
主要內容:依法保護華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和上面兩省的條例不同,《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華僑投資條例》僅針對單項領域,即對華僑投資者人身權、財產權等權益的保護。
條例對華僑在投資方式、投資待遇、投資導向、扶持政策等方面所能享受的待遇進行了細化,例如其中的第七條,「華僑投資者可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出資。」
貴州
規范華僑捐贈,確保「專款專用」
依據:《貴州省華僑捐贈公益事業條例(草案)》
主要內容:維護華僑捐贈權益
據統計,僅2014、2015兩年間,貴州省僑辦、僑聯就總計收到1.43億元的捐贈款物。
然而,在華僑捐贈的過程中,一些問題依然有待規范,比如受贈人責任不夠明晰,捐贈管理不健全,違背捐助人的意願擅自改變捐贈用途等等。
為此,草案明確規定,受贈人是指本省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盈利的事業單位;捐贈是自願行為,不得強迫;捐贈時,捐贈人和受贈人應當訂立書面捐贈協議,按約定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近年來,各地僑務政策不斷完善,「為僑服務」的理念正一步步落到實處。相信,更多利好政策還將陸續出台,惠及更多心繫祖國的華僑朋友。
㈡ 退休公務員出國有什麼限制
1、只要已經退休、退離以前掌握權力的職位,那就是一名「普普通通退休人員」而不再是「正處級幹部」了; 2、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既然你已經不再享受正處級幹部的在職待遇、擔任正處級幹部的職務也不再行使正處級幹部的權力,那就無須受到正處級幹部的各種約束。
市管幹部因私事申請短期出國(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國家有關探親假規定,出國(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幹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親假;已婚幹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親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親假)。
2、直系親屬在國(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㈢ 退休後出國定居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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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社保、醫保在辦理退休之前一般不得辦理提前支取。只有在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後不達繳費年限並且不願補繳的情況下,才可以一次支取個人賬戶余額,退休後不再按月領取養老金
退休前可以支取的兩種例外情況:
1在未達到退休年齡去世,可以由繼承人持死亡證明辦理個人賬戶的支取手續
2移民國外並取得外國國籍,本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社保養老
深戶出國定居結算社會保險辦理條件
1、員工按規定在深圳市參加了社會保險,其養老、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或住房公積金帳戶基金有積累。
2、已辦理好出國(境)定居手續。
3、已注銷深圳戶籍。
4、員工本人前來辦理。
出國定居退保需提供的資料
1、提供填寫完整的《xx市企業戶籍員工退休前出國(境)定居結算社會保險金申請表》或工作單位出具的退保證明(《申請表》或單位證明均須加蓋最後一個續費單位公章或人事專用章)。
2、失業人員或在社保個人窗口繳費的人員,無須提供《申請表》或單位證明,但須提供一份書面申請(申請書上必須有本人的簽名和指模),失業人員須出示有效期內失業證原件(驗原件留復印件一份)。
3、xxx戶籍注銷證明或已注銷的戶口簿(交驗原件,留復印件2份)。
4、出示個人原xxx市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1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證,還須雙面復印)。
㈣ 退休人員出國定居後,養老保險待遇如何支付
個人在抄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襲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㈤ 已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籍後,退休費有何規定
答:已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籍後,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對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待遇。
㈥ 已取得外國籍的怎樣領取國內退休金
領取辦法:
1、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駐外使領館或者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書。
2、由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居住在尚未和我國建交的國家的,須經駐該國並已與我國建交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
3、支付單位,憑上述證明,按期支付應得的款項。
「外籍華人可領退休金」的政策早在1985年就出台了。當年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僑政司、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就已經發布過《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規定》。
其中第一條提到,「已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的精神,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對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待遇。」
(6)退休人員出國定居有關規定擴展閱讀:
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的待遇:
(依據:《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規定》)
二、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在國內途程所需的車、船費、行李搬運費、旅館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財政部關於差旅費開支的規定辦理;國外途程所需的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三、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支付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應該按照其原工作單位的現行規定,發給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或救濟費。
已在國外定居的直系親屬,須按照本規定第一條公證、認證手續,向支付退休、退職待遇的單位提供退休、退職人員死亡證明書和供養直系親屬生存證明書,才能享受本條規定的各項待遇。
四、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除按照第一、二、三條規定享受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五、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經批准又回國居住的,原支付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應該按照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單位其他退休、退職人員同樣對待,但是對其中一次領取了五年退休費、退職生活費。
在國外居住不滿五年的退休、退職人員,應從出國之月起計算,在滿五年之後方能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的各項待遇。
六、本通知同樣適用於獲准到港澳地區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和離開我國到外國或港澳地區定居的外國籍退休、退職人員。
七、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出國定居的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其手續可以參照本規定辦理。
八、本通知自發出之月起實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按本通知執行。已按過去有關規定一次領取了五年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現仍在國外或港澳地區居住的人員,其待遇不再變動。
㈦ 公務員退休出國有何規定
1、只要已經退休、退離以前掌握權力的職位,那就是一名「普普通通退休人員」而回不再是「正處級答幹部」了; 2、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既然你已經不再享受正處級幹部的在職待遇、擔任正處級幹部的職務也不再行使正處級幹部的權力,那就無須受到正處級幹部的各種約束。
市管幹部因私事申請短期出國(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國家有關探親假規定,出國(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幹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親假;已婚幹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親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親假)。
2、直系親屬在國(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㈧ 退休後出國在國外定居入了外國藉,回國內可享受醫療保險嗎
在我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符合法定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照法定程序經內過批准,加入容外國籍的,能夠領取國內基本養老金。
對於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驗證,根據外交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在境外居住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審核表有關問題的通知》(領外函[2015]660號)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中國領事可根據海外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審核表」,進行生存驗證。
國務院僑務辦僑政司 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
《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籍後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規定》
(85)僑政政字第119號
江蘇省僑務辦公室:
蘇省僑(85)第210號函悉。
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籍後,能否繼續享受退休待遇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已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籍後,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的精神,可以繼續受國家對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待遇。
㈨ 組織部門有關科級幹部退休後隨子女定居國外有何文件規定
需要向組織部門進行提前備案申請,退休後經組織同意是可以到國外定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