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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留用相關法律

發布時間:2020-12-19 02:43:09

㈠ 最高法院對執行中扣劃退休金留用必須生活費用是指什麼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保留生活費用為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並參考其撫養和扶養的無勞動能力或無收入人員的數量。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號《關於勞動保障部門應依法協助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工資收入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2、《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保留生活費用為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並參考其撫養和扶養的無勞動能力或無收入人員的數量。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1)退休人員留用相關法律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㈡ 已退休還在留用接下來不要了要賠償嗎

對於退休之後,仍然保留用人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屬於勞務關系,當事人可以協商版解決,協商解決的,權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按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㈢ 用人單位辭退退休留用人員,需要給補償嗎

一般情況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故不受勞動法保護,因此辭退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單位未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以及未享受退休金的,有的地方法院依然會認定為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㈣ 勞動法有沒有對退休留用不用正式員工的規定

目前,我國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返聘時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應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60周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參考資料:
根據國辦發[1999]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㈤ 爺爺在事業單位工作,退休了被單位留用,請問工資應該怎麼發

爺爺應該拿正常的退休工資,如果單位留用,雙方可以協商,單位給予適當的補助。通專常單位是補差屬額的。譬如說爺爺退休前的工資是3000,退休後的工資是2500,那麼單位在補發500元。如果爺爺覺得太辛苦,也可以不留用,這是爺爺的自由,單位是不能夠勉強的。

企業退休人員留用的話,工資應該放入哪個科目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應該減除費用3500元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由於其所得2000元未超過3500元,因此無需繳納個稅。

應當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就「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問題進行了明確。該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依據「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是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二是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是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是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如果未能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根據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㈦ 已退休員工留用後,企業考慮辭退,應如何釐定合理的補償金

留用退休留用職工解聘,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聘用合同約定辦理。
已經退休職工,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留用的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退休職工屬於勞務關系,其權利與義務由聘用合同約定。因此,聘用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職職工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㈧ 退休人員繼續留用企業上班想打辭職報告回家能得到補償嗎

不會,退休人員屬於返聘,勞務關系,按照民事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㈨ 退休留用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廠停產是否不發工資

退休留用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廠停產,退休後返聘勞動者專,勞動者不具備簽訂屬勞動合同的主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工廠停產是否發放工資需要按照雙方的勞務協議執行,存在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㈩ 已退休職工留用時發生的工傷如何處理

一、復工傷保險不應該包括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聘用人員。退休人員應該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有關待遇的規定,出現問題按《合同法》來處理,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
二、已退休職工留用時發生的工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按僱用關系要求單位支付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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