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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退休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發布時間:2020-12-19 00:23:24

Ⅰ 辭職後社保需要辦交接手續嗎

離職後需要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社保的轉移:

1、持職工本人身份證、社保卡、原單位離職證明先到原參保社保局要求出具《基本養老保險轉移參保憑證》。

2、再將上述憑證、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社保卡到目前參保的社保局,同時填寫一份《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

3、資料提交後,通常45天左右完成轉移。

拓展資料:

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Ⅱ 如何交接辭職手續

交接辭職手續主要有:
1、歸還屬於公司的財物。如電腦、手機、工具、所管理的檔案、文件及版密碼
2、向接交人權說明工作內容及未完成的工作
3、填寫工作移交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分別簽字(一式三份)
4、到人力資源部填寫當月出勤記錄
5、把上述手續清單復印件交財務部或原工作所在部門(原件自己保存)

Ⅲ 辭職的職工單位怎麼辦理退休手續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指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見,退休人員不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退休後因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現行勞動法律不再把他們納入勞動法規范范圍內。 2、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按現行法律規定,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時,雙方關系通常被認定為勞務關系,其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返聘退休人員,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約束。但是在入職前,應該要了解公司內部的規章和制度,當勞動法沒有規定到的地方公司規定涉及到了,可以按照公司規定執行,同時具有法律依據。 針對你公司的情況,你可以按照公司規定辦事,保留住對方的出勤記錄和各項相關資料(如返聘合同、解除協議通知書、員工入職手續等),將其做為備份存檔。 一是方便對其後續工作進行管理。 二是必免出現糾紛的時候,無依據。(手機網路『網路現金貸』,隨時滿足您的消費需求!)

Ⅳ 我是單位人事現即將退休,怎麼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會有人按排辦交接手續的

Ⅳ 退休有人的離職手續該怎麼辦理

辦理退休手續
1、養老保險金按時足額繳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由企業勞資工作人員回到基金答征繳科申報退休停繳,列印養老保險清單。
2、企業勞資人員呈報所需材料,進行退休審批。

需呈報材料
1、職工檔案。
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二代身份證原件。
4、企業職工退休核准表。

Ⅵ 請教給員工辦理離職交接流程和注意事項

離職手續,各相關部門都需要確認工作交接是否完成

姓名 工作內部門
出勤截至容日期 辦理離職日期
請按下列所載項目辦理離職手續,工資發至 年 月 日。
序號 應 辦 事 項 經辦部門 經辦人簽字 備 注
1 工作交代清楚 所在工作部門
2 繳回借用的物料 倉 庫
3 繳回領用工具
4 繳回借用工具盤、移動磁碟 開發部
6 繳回技術文件
7 繳回領用儀器、儀表 質管部
8 繳回借用書籍、資料
9 繳回技術文件
10 繳回借用資料或物品 生產工程部
11 繳回借用資料或物品 市場部
12 繳回辦公電腦設備等 微機管理員
13 住宿人員辦理退舍手續 總經理工作部
14 繳回辦公桌、櫥鑰匙
15 繳回工作服、電話卡
16 繳回公司證章
17 解除勞動合同簽字 人力資源部
18 填寫《離職面談表》
19 結清帳款 財務部
20 發薪審核 總經理
1. 上列事項完全辦理清楚,方可離職。
2. 財務部憑本單核發離職人員薪資。

Ⅶ 如何辦理退休人員離職手續

退休人員,那麼單位要辦理退休手續,不是辦理離職手續,不然,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Ⅷ 退休後返聘人員,辭職是怎麼個流程一般需要辦什麼離職手續

退休後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是沒有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沒有勞動關系,所以不需要辭職流程,只需要和單位協商一致就可以。

辦理退休手續,開始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後,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就終止了。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第(二)項情形,屬於勞動合同的法定終止情形。因此退休的職工返聘是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保護的,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8)離職退休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擴展閱讀:

退休後不論是留在原工作單位繼續工作(即通常所說的返聘),還是去其他工作單位工作,同工作單位之間的關系都將不再作為勞動關系處理,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既不享受勞動者的權利,也無須盡勞動者的義務。

這種情形,一般會作為勞務關系,辭職的條件就得根據後來雙方的約定處理。如果雙方沒有就此進行約定,應當給對方一個合理的期限,約定的時間或者合理期限到達後,工作單位應當同意個人離開,雙方結清包括報酬在內的各項債權債務。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

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即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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