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余市有關退休職工異地居住醫保卡使用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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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退休後投靠外地居住的子女或親屬並長期居住的,可以到參保機構辦理異地安置手續,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選擇三所綜合醫院,一、二、三級醫院各選一所,也可以根據本人所患病種選擇相應的定點專科醫院。在選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參保地的有關規定結算,在非選定醫院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本人全額墊付後通過用人單位申報給社保分中心。目前全國醫保不能聯網,所以參保人員在異地不能用社保卡(醫保卡)聯網結算。
2. 外地戶口在新余辦臨時戶口小孩在哪辦理
該項應該向當事人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申請辦理,具體需要的條件、資料及程序,當事人可以參照《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第8--10條的規定辦理。
《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贛府廳發(2016)12號):
第八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時,申領人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證申領表;
(二)申領人居民身份證、近期1寸彩色相片2張;
(三)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證明:
1.按照《辦法》規定,在現居住的市、縣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的申領人,受理機構根據登記記錄證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2.按照《辦法》規定,由學校、民辦高等教育機構負責登記的連續就讀人員,憑學生證或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證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四)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材料:
1.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2.合法穩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連續就讀的材料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為)辦(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領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