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人員下班途中摔傷是否適用於侵權責任法能否向單位獲得賠償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內理費、交通費、容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可以進行索賠。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❷ 超過六十歲的員工下班途中自己摔傷算不算工傷
如果是不屬於上班時間,並且不屬於為公司辦業務等等,不算工傷的。
❸ 退休返聘人員上班途中遇車禍受傷,算工傷嗎
應當算工傷,但必須通過工傷認定,不過返聘人員的工傷待遇不受相關法律保護,具體的處理要看勞資雙方簽訂的協議,一般可以參照人身損害進行賠償。
❹ 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上班途中自行摔傷,可享受病假工資嗎
你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就不是單位的職工了,沒有勞動合同,屬於僱工或者
勞務關系
,不再按正常職工享受待遇,應該簽訂僱工合同或者
勞務合同
,按照合同約定辦理。
❺ 退休後再工作下班路上摔傷能算工傷嗎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能算工傷,自己摔傷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論是在職還是己退休。
❻ 退休聘用人員上下班途中受傷算工傷嗎,怎麼處理
不屬於工傷。
退休聘用人員與單位間成立的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所以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傷的,不能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認定工傷。
❼ 交通事故以拿退休工資在下班途中受傷算工傷嗎
1.關於離退休人員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各回地實施細則的規答定各異。
2.如北京市、廈門市,天津市等地明確規定不得認定工傷。而上海市等地規定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工傷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支付。另外,如河北省等地沒有就離退休人員以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勞動者的工傷認定情形單獨作出規定。
3.只能說存在地區差異,建議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人社局!
❽ 退休人員下班途中摔傷
退休人員被單位返聘工作時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2008-09-03
【案情】
陳老師退休後受聘上海商業會計學校,成為客座英語老師。某天,她在去教室上課的路上被迎面奔跑而來的一名學生撞倒在地,經醫院診斷為左肱骨外科頸骨折。陳老師為退休人員,這次受傷到底算工傷還是遭遇民事侵權?學校和李老師各執一詞。會計學校稱,其系事業單位,陳老師是學校聘用的已退休人員。學校承認陳老師確實在學校被撞骨折,但學校與她沒有勞動合同,雙方只存在民事勞務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符合申請工傷認定的條件。學校提出,陳老師在校園內被學生撞倒致傷的事故是他人侵權造成,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但不應通過工傷認定途徑解決。因此,學校並未按有關規定在30日內向區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於是,陳老師直接向區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區勞動局經調查核實,於2007年1月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認定商業會計學校與陳老師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陳老師的傷屬於工傷。
商業會計學校不服工傷認定,於是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關於陳老師的工傷性質的認定。區政府審查後維持了區勞動局作出關於陳老師的工傷認定。商業會計學校又向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關於陳老師的工傷認定。
黃浦法院審查後認為,陳老師是商業會計學校僱用的退休人員的事實,既有區勞動局出示的工作人員胸卡、會議通知、工資存單等證據予以證實,又與陳老師本人的陳述相印證,同時,商業會計學校對此亦不曾否認,故根據法律規定陳老師與商業會計學校之間已形成了勞動關系。此外,無論陳老師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與否,均不妨礙區勞動局依其申請,作出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最終,法院認為區勞動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法定職權。被訴工傷認定結論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案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認定必須滿足的一個基本條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另外,從程序上看,事故發生後,勞動者申請工傷也必須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本案中,相關當事人爭議問題的焦點也就在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形成了勞動法律關系,因為這是工傷賠償與普通民事賠償的分水嶺,我們就以本案為例對勞動法律關系做出法律上的評析: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兩者便建立了勞動法律關系,即便是在試用期也是如此。
為規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新近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關系的建立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旦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形成勞動法律關系,即使是在試用期也屬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所以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的有力證據。在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時,勞動者只要提交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便當然可以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
本案中的陳老師由於沒有和學校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沒能通過提供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那麼陳老師就真的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了嗎?我們認為,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並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唯一憑據,勞動法承認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地位。下面我們就對事實勞動法律關系做出評析。
二、勞動合同並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唯一憑據,勞動法承認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地位。
我國法律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通過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規避法律風險,《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雖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實際上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時,可以按勞動法律關系的相關規定處理,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事實勞動法律關系。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值得注意的是,這里存在一個對事實勞動法律關系證明的問題,也就是說勞動者需要提供證據,用證據來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這種勞動法律關系,這也就涉及舉證的問題,勞動者如果不能提供有力證據的話,將不能享受具有勞動關系的待遇。
本案中的陳老師雖然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但是有證據對其在學校從事的勞動予以證明,比如說勞動局出示的工作人員胸卡、會議通知、工資存單等,並且這一點學校是予以承認的,所以可以證明陳老師與學校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第1款之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所以陳老師屬條例規定的「職工」,也就當然應當適用條例規定予以工傷認定。人民法院和區勞動局據此作出裁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律師總結】
雖然勞動法承認事實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地位,但是對於勞動者來說還牽扯一個舉證問題,所以,作為法官我們建議,勞動者應當提高權利保護意識,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將來發生爭議時,勞動合同可以作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有力證據。同時,勞動者也應具備風險防範意識,對於工作、生活中的風險採取有力措施加以防範。事故發生後勞動者要有證據收集和保留意識,這是及時、有效獲得法律救濟的保障。
❾ 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傷算工傷嗎
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傷算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工傷賠償標准》規定: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❿ 退休後在單位下班回家路上受傷如何維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