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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經管人員退休補助

發布時間:2020-12-18 00:39:55

A. 在農村什麼樣的條件可以領最低生活保障費

一、 關於農村低保標准 .

(一)農村低保標准,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二)農村低保標准由區縣民政局會同財政、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研究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對本地農村低保標准作適時調整。

二、關於農村低保范圍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

(二)下列人員也可納入農村低保范圍: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2. 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三)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范圍。

(四)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因特殊情況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不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三 關於農村低保資金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由區縣財政負擔,列入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區縣民政部門在核定農村低保對象所需資金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於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二)區縣財政部門按審核後的用款計劃,提前做出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農村低保資金足額支付到位。同時,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挪用、擠占、保證合理、有效使用。鄉鎮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也應建立農村低保資金往來專賬,嚴格財務管理制度。

(三)市財政將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因素納入市對區縣的轉移支付辦法中,保證財政困難地區的基本需求。 區縣和鄉鎮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農村低保標准,將應保對象排斥在外。同時,應廣泛動員社會和民間組織以及個人為農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贈、資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增強保障實力。鄉鎮和村委可通過各種幫扶措施,增加對農村低保對象的生活補貼。

四 關於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書(見附件三);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等)。 4 相關證明材料: (1) 夫妻一方為外省或者外區縣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2)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3)優撫對象需提供能夠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材料。 (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員,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證明。 (6)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 (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 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要向家庭主要成員所在地(家庭長期生活地)村委會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登記備案。

(三) 村委會受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承擔受理本轄區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日常管理及服務等工作。 1. 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登記表》(見附件四),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並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必要時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 2. 對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五),並提出具體意見,將申請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3. 對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申請人做出解釋。

(四)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另行印製);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上報區縣民政局。

(五)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由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核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另行印製)並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停發)登記表》(見附件六)備案。

(六)在鄉鎮敬老院或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供養的五保戶和優撫對象等特殊人員,由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辦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

(七)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村委會應當在正式受理申請(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齊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於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區縣民政部門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區縣民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申請後3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對因特殊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可視情況隨時受理申請和審批。

(八)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實行公示告誡。對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應採取適當形式,在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村民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議的,可以向秀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民政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民政局應當在接到民議之日起進行核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五 關於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 家庭成員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4. 與父母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 6. 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磁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通過農副業生產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全年所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1. 家庭年月成員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縣長業生產勞動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 2. 臟亂異口同聲就業及在外務工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退休金和各種勞動收入等; 3. 家庭成員的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孳息; 4. 參加各類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 5. 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撫養費; 6. 繼承的遺產,遺贈等; 7. 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 8. 其好應當計入和家庭收入。

(三) 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1, 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及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先烈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2, 在校學生(非擇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汛貼,困難補助等; 3, 社會各界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捐助款物; 4, 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生活補貼; 5, 發生自然災害時,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救災款物 6, 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據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請前功盡棄2個月家庭收入總和及家庭人口確定。計算公式為: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人口 1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因特殊原因(如婦女哺乳期,照顧重病親屬等)而確系無法勞動或就業的,按實際收計算。 2.長期在外務工的家庭成員,如提供不出相關的收入證明,按本村勞動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3已婚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種原因(離婚或喪偶 等)而與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戶原則與父母分開計算。 4.原系本市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學生及超過16周歲的在校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五)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混合家庭,計算年人均收入時,首先應確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100% 非農業人口×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准×12+農業人口×本地當年農村保標准 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於1的家庭,非農業戶口成員享受城市低保等遇;農業戶口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其中,農業戶口家庭成員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 農業人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當年本地農村低保標准

(六)家庭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確定 1. 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應盡義務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見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見附件二)的有關條款執行。 2. 有贍養能力的子女應當向生活困難的父母提供贍養費,具體數額由村委會評議小組徵求村民的意見後確定。 3. 夫妻離異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養費或者撫養費按照離婚判決(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的規定執行。

(七)區縣人民政府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計算方法。

六、關於農村低保待遇及發放 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況享受低保待遇。

( 一)有一定收入的農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二)下列人員批准其全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 農村五保對象; 2. 孤老烈軍屬等特殊優撫對象困難戶; 3. 原民政部門管理並負責發放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職老職工,國民黨起義投誠、寬釋及特赦人員等特殊救濟對象; 4. 無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 5. 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 以上人員享受民政部門發給的定期定量救濟金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待遇;高於農村低保標準的,按原標准執行。農村五保對象除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為生活補助費,並按照北京市《關於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京政辦發[1995]22號) 的有關規定,確保其供養標准不低於當地鄉鎮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區縣和鄉鎮財政予以補足。

(三)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村委會,以貨幣形式每月發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區也可每季度發放一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人員可持有關證件按期到指定地點領取。行動不便的可由村委會代領,並負責發放到位。農村低保金發放和領取手續應當齊備,嚴禁冒領,確保發放到位。

七、關於農村低保待遇的復審、變更及遷移

(一) 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村委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狀況等,應當每年復審一次,必要事可隨時進行復審,做好記錄。

(二)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村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待遇的手續。終止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 農村次保對象戶口遷移時,應隨時辦理遷移手續。市內遷移的,由遷出地區縣民政局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出具遷移證明(見附件七),將遷移對象的檔案材料和有關情況介紹等封裝在檔案袋內,交其本人到遷入地的區縣民政局辦理注銷手續,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八、關於政府部門職責 農村低保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實施農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財政、農委、勞動、衛生、統計、物價、審計、經管等部門應當分工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一)區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的領導,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證,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建立健全農村基層低保管理服務網路,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同時,要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低保對想給予勞動生產扶持,鼓勵其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積極開展鄰里互助、社會幫扶、領導幹部聯系貧困戶、送溫暖等社會互助活動。對五保戶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難人員,提倡實行集中供養;本人不願意集中供養的,由村委會確定幫扶對象,實行包戶服務。

(二)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落實。 1. 加強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准三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2. 加強動態管理,按家庭建立農村低保對象檔案,並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發放及保障標准調整等相關工作; 3.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聯系,制定和落實幫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確保農村低收入群眾的基本生活。 4. 加強農村低保政策指導和調查研究,隨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抓好業務培訓和總結交流經驗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執行政策的准確性。 6. 及時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咨詢等事宜,向社會宣傳解釋有關政策。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落實農村低保資金,制定農村低保資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檢查區縣農村低保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為民政部門落實農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財政和審計部門要依法監督農村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

(四)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農村低保標準的測算、調整和農村家庭收入計算等工作。

(五)衛生部門要保證勞動能力鑒定及有關證明材料的科學性、真實性。

(六)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農村低保工作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關於依法行政和行政處罰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過程中,基層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應認為履行職責,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的開展工作。

(一) 從事農村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 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 2.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又親厚友,擅自改變農村低保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3. 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農村低保金的; 4. 玩忽職守,影響農村低保制度正常進行的。

(二)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2. 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戶口所在地村委揮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變更手續,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三) 農村居民對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復,或者對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對降低、終止保障待遇的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訴訟。

十、關於解釋和其他

(一) 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 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區縣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B. 農村土地補貼到什麼時候沒

一、山區農村的無稅和反哺時代

調查數據表明,實施農村稅費改革的短短幾年時間,農村稅費由重到輕乃至向無稅時代轉變,國家開始利用工業發展反哺農業,體現了以工促農的新特點。在山區,山還是那座山,水還是那道水,但農村、農民的命運卻發生了奇跡般的深刻變化。

新屋垸村有309戶,1083人,有耕地面積498畝,其中水田470畝,旱地28畝,山林面積千餘畝。實施農村稅費改革前的2001年,全村上交的各種稅費項目有14項,共計165638元,人均152.94元,加上兩工,人均接近200元。2002年全村農村稅費只有53118元,人均49元;2004年下降到24097元,人均22.25元。2005年全部取消農業稅,農民一分錢也不交了。不僅如此,各種收費伴隨著稅收,也悄悄地消失了。

大塊地村位於海拔千米的龜山頂峰,過去是有名的窮村。隨著市裡對龜山的旅遊開發,修通了公路,新辦旅遊一條街,各種建築雨後春筍般地在村域范圍內興建起來,旅遊業火爆,村民開始富裕起來。全村98戶,365人,耕地面積301畝,其中水田200畝,旱地101畝,山林面積5400畝。

實施農村稅費改革前的2001年,全村上交的各種稅費共計60000元,人均164.4元,加上兩工,人均和新屋垸村一樣

接近200元。2002年全村農村稅費只有8000元,人均22元;2004年7000元,今年全部取消。

隨著農業稅費的減少和取消,國家對農村的各種補貼逐年增多。據統計,兩個村近年來獲得的補貼項目有:糧食補貼、良種補貼、退耕還林補助、計劃生育補助、貧困學生「兩免一補」補助、購買農業機械補貼等。大塊地村屬於龜山國營茶廠管轄,今年還有低保補助,高的每月180元,低的120元。

這一減一增,農民的收入得到穩步的提高。大塊地的村民楊和先,四口人,全是勞動力,去年全家收入達3萬多元。他家蓋了兩層樓房,僅出租收入達4000多元。

二、建立精幹高效低成本的服務型的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在中國,取消農業稅是件前無古人的創舉,對農村基層組織和政府職能帶來了深刻的變化。過去,有人概括農村基層組織的功能主要是三點:一是要錢,收取稅費;二是要糧,完成定購;三是要「命」,搞好計劃生育。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糧食市場已經放開,定購取消;農村稅費全部取消,要錢的事已經不復存在;計劃生育已經規范化法制化,農村生育率大大降低,工作量大大減少。因此,無稅時代對基層組織和政府的職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服務型農村基層組織體系是一項重要的任務。

從整個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的職能來看,由「取」向「與」轉變,是歷史發展的必然。但目前「取」不存在了,「與」也沒有內生的物質基礎。因此,宣傳落實黨和政府的農村政策,提供各種服務,精簡政府機構降低行政成本,是鄉村組織的主要職能和任務。

龜山鄉財政所的職能轉變是基層政府職能轉變最本質的體現。目前,鄉鎮綜合配套改革正處於實施階段,湖北省各鄉鎮只設財政所一個直屬事業單位,原鄉鎮經管站的工作職責並入了財政所,在財政所加掛農村經營管理站的牌子,財政經管人員統一競編、競崗進入財政所。今年市對鄉實行統收統支的財政體制,確定國稅、地稅收入基數,超過收入基數的實行比例分成,40%歸市,60%歸鄉支配。幹部工資全部由市級負責,公務費限額供給,但數量較過去大大減少。

農業稅取消後,鄉鎮財政沒有了收入職能。機構綜合配套改革的相關政策文件明確了鄉鎮財政所的主要職責。即負責宣傳貫徹財政稅收、農村經營管理、農民負擔法律法規;編制年度財政預決算;負責相關稅收徵收、財政周轉金、預算外資金與國有和集體資產管理;監督檢查各部門財務執行情況,並指導會計業務及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農村承包合同、農村集體資產、農村財務、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負責農村財會人員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黨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從這些主要職責來看,管做賬、管分田、管發錢。「做賬」,是管理農村的財務;實行村賬鄉管,在不改變村級資金許可權的前提下,鄉財政所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分田」,是負責村裡的土地二輪延包;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等已成為鄉鎮財政所主要職責。「發錢」,是落實國家的惠農政策,給農民發各種補貼。自從2002年實行稅費改革以來,國家發放的各項農業補貼,包括糧食補貼、水稻良種補貼和退耕還林補貼等資金的管理和發放,都是由鄉鎮財政所來完成的。以前收稅要到每家每戶,現在發錢也要到每家每戶。以前只收1000戶農民的稅,現在要發3000戶農民的錢。僅此一項,工作量就大很多。以前收稅是突擊性完成的,現在管理財務成為日常性工作了。往年長期的自由時間也沒有了。

在無稅時代,農村基層組織和政府的職能需要在新形勢下重新定位,需要重要找到自己的角色,需要一個較長探索的過程。

三、擴大鄉村組織運轉的資金來源

無稅時代對農村基層組織最大的影響,莫過於自身的運轉問題。在農村稅費膨脹的時期,積累了過大的鄉鎮機構和人員規模,形成了過高的經費規模和消費傾向。雖然上級財政對公職人員的工資採取了多種措施給予保障,但公務開支實行嚴格的定額管理後仍然面臨較大的缺口,加上歷史上存在過多的債務,因此,鄉村機構的自身運轉仍然存在潛在的問題。

從村級組織的運轉來看,村級幹部工資主要由上級轉移支付解決。這樣做的好處是簡單利索,經費比較有保障,也容易避免加重農民負擔。但存在的問題是難免存在缺口。新屋垸村稅改前有7名村幹部,9名組幹部,另外還的其他人員11人,每年僅村級報酬開支8到10萬元,現在全部人員精簡到只有3個人,村支書、村長、秘書,村支書和村長年工資4250元,秘書4050元。合計12550元,佔到轉移支付16395元的76。5%。實際上,除此之外還有2萬元的缺口。村級沒有其他收入來源,欠有20萬元的債務。

解決村級運轉問題。從實踐中看:一是要加大中央、省、縣對基層組織運轉的轉移支付,保障村級幹部工資和必要的辦公費用。二是充分利用資源優勢,增大集體經濟來源。大塊地村去年財政轉移支付6000元,而通過集體舉辦的制茶廠、干修所獲得收入2。1萬元,設法籌資3萬元。不僅保障了幹部工資,還投入了6。7萬元興辦村民的停車場等基礎設施。三是要改進村級組織的籌資制度。要目前農村新稅收體系還未建立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取消「一事一議」辦法,建立向村民承包耕地適當收取承包金的制度,承包金相當於土地使用費,以滿足村級運轉和必要的公共產品供給資金需要,同時為下一步開征土地使用稅或物業稅創造條件。當然承包費的確定必須經過當地農民的民主確定,並經過縣級政府批准實施。

四、明晰農村產權制度拓展財富源泉

提起產權,我們往往只注重了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而沒有更深入地促進農村農民的產權完善問題。《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我認為既適用於企業也適用於農村。特別是進入農村免稅時代後,我認為,明晰農村產權,是拓展農村財富源泉的重要途徑。

在經濟學理論中,產權是指人們對於資產的剩餘控制權。產權具有排他性、可轉移性、收益性的特徵。科爾奈在研究社會主義經濟的短缺現象時,最早提出產權問題。他指出:企業的公有制度造成軟預算約束的困境,對國有企業提供了扭曲的激勵,導致了低效率的資源分配和經濟行為,因此,在轉型經濟中,私有制是抵制政治權力干預的有力措施。科斯認為:產權明晰可以促使用人們通過市場機機制來有效率地分配風險和激勵。

在我調查的兩個村時,村幹部都從不同角度提出了農村產權問題。涉及到土地、山林、水面、學校、企業、環境等諸多方面。

一是土地和山林。主要是其所有權在村與鄉鎮、縣市政府之間仍然存在模糊認識,主體缺位。表現在村級沒有所有權,仍然是縣市、鄉鎮政府當家,因此,在招商引資、旅遊開發、景區開發中,村級在所在地沒有自主權,也沒有收益權,這樣導致土地和山林被佔用,得不到補償,收入流失。

二是學校。如新屋垸村級新建的學校,投資20萬元建成,至今仍有貸款13萬元,近年被劃為鄉級完小,周圍的小學並入,但村級仍有投資責任,但村級沒有收益,長期下去所有權也成問題。

三是水庫。如新屋垸村村境內有座小一型水庫,1965年興建,淹沒了村級300畝農田。村內提出了水庫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的歸宿問題。認為最低程度應當擁有水面經營權對村級的補償。

四是企業。鄉的企業在村內興辦,佔地20畝。並代交村級農業稅收。

五是環境保護。鄉的企業造成的排污和垃圾,流向村內,造污染嚴重,村級要求治理或補償。

還有其他種種現象,就不一一列舉了。

總之,明晰村級產權,說到底,就是要尊重村級和村民的土地、山林、水面、學校、企業、環境等諸多方面的所有權或自主權,保障村和村民的合法權益,這內面涉及到縣鄉村的行政管理許可權問題,行政干預問題。因此,應當用法律規定村和村民的財產權和物權,村級以上政府不能以行政命令方式無償調配村級的財產權,村級和村民有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有穩定承包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村民對土地、山林、環境的產權維護。

五、讓公共財政的陽光更大范圍地覆蓋到村

讓公共財政的陽光照耀農村,這里的農村,應當是村級和農民。隨著無稅時代的到來,各種農村補貼越來越多地覆蓋農村,這是非常可喜的現象。但是由於多種原因,村級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仍然有限,農民對公共事業發展存在極大的需求。主要反映在:看病難,一般農民看不起病,一發大病塌了天;讀不起大學,一個孩子讀大學就得背債、借較多貸款;發展多種經營難,種桑養蠶缺乏促具投資,導致蠶繭質量不高,賣不出價錢來;農村老年人口社會保障難;突發事件處理難,沒有資金支撐;農村交通發展難;部分貧困戶生活難;農村大額貸款難;鄉村債務處理難;等等。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力度,支持農村公共事業的發展,特別是要加快對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健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體制,明確中央省縣各級對農村公共場所產品供給的責任和義務;合理劃分投入的資金來源;突破重點,逐步解決。在資金管理方式上直接到村和村民,減少中間環節,提高資金效益。

總之,在山區無稅的新時代,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財政制度,建立精幹高效的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完備的農村產權制度保障農民增收減負的長效機制,實現城鄉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C. 大慶市退休人員70周歲的補貼怎麼發

大慶72大慶退休人員70周歲的補貼,這個應該每個單位他補貼的不一樣,你應該咨詢你所在的單位,找經管員。

D. 農村經管員都是怎樣工作的

因地制宜 深入農戶 調查 講解 宣傳 因為農村資金互助社是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專村或臨近的屬幾個村)開展業務,所以首先要做好的工作就是要因地制宜,把本村和周邊村的歷史、各戶的經濟和信用情況進行檔案化管理,在這個過程中,就肯定要深入農戶,可以一家一戶的介紹業務,也可以做小型的業務宣講會,但是一般不要超過10戶,否則會影響互動的效果,在業務宣講會上,除了介紹資金互助的理念和業務規則外,同時要想辦法讓參會的農戶把他們的問題講出來,讓參會的農戶聽得

E. 農村底保需要什麼條件

農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擁有當地農業戶籍並在當地常住。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准。

  3. 家庭經濟狀況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狀況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並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

  4. 家庭經濟狀況整體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准150%以內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員,可以分戶獨立提出申請。

F. 經管局是個什麼樣的職能部門

經管局全稱農村經濟管理局,縣級經管局是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正科級事業單位,負責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和惠農政策落實監督管理、農村財務管理和農村財務審計、農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指導與管理、農村「兩會一部」遺留問題處置等方面的工作。

各地的經管局職責大同小異,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農村經營管理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我縣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意見,檢查監督農村經營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

2、指導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體制工作,組織和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與「四荒」資源(荒山、荒水、荒坡、荒灘)使用權流轉以及農村承包合同的簽訂、鑒證,履行、變更、糾紛調解與仲裁及合同檔案管理。

3、指導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全面推行村帳鄉(鎮)代管制度,村級所有帳目由鄉鎮經管站代為管理、分村設帳、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4、負責宣傳貫徹減輕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農業稅附加和農業特產稅附加的管理,加強對村內興辦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審批和管理,加強改革過渡時期「兩工」、農村水利工程和水費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稅外社會負擔的監控。

5、會同法制部門審核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指導編制、審批農民負擔預決算方案,會同財政、計劃物價部門審批涉及農民的集資、收費項目,監測農民負擔情況,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受理涉負信訪,配合紀檢、監察部門查處涉負案件。

6、負責農村經濟收支、農民收入等農村有關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指標體系的統計工作。

7、指導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

8、參與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9、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6)農村經管人員退休補助擴展閱讀: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1)負責經管局日常事務管理、公共財產管理及使用。

(2)協調好機關內部和外部的工作關系,當好局領導的參謀。

(3)負責上報下達,准確掌握局各科站室工作情況,及時編發信息,搞好宣傳。

(4)負責機關考勤以及學習和會議籌備工作。

(5)起草印發局有關文件和材料,對起草的文件材料負責把關。

(6)負責上級來文、材料、報刊雜志的收發,立卷歸檔。

2、政工科

(1)負責本局職工的工資晉升,人事調轉,幹部職工退休辦理等工作。

(2)負責經管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晉升、聘用等工作。

(3)負責組織、人事統計報表。

3、減負辦公室

(1)落實上級減負政策。

(2)監管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

(3)負責農民負擔監測。

(4)開展涉農「三亂」專項治理。

(5)查處增加農民負擔違法違紀行為。

4、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辦公室

(1)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山東省實施辦法》等有關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政策。

(2)負責全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

(3)指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

(4)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序規范流轉。

(5)查處農村土地承包違法行為。

5、農村財務與資產管理辦公室

(1)負責全區農村財務與集體資產管理。

(2)負責全區農村財務公開。

(3)負責全區農村財務的審計。

(4)負責全區農村集體會計培訓。

G. 退休教師醫療保險的政策。

一.參保單位如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個人帳戶由醫保經辦機構統一建立和管理的機關、事業、市屬企業單位按在職職工和退休(職)人員之和以市本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按月申報、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個人帳戶暫由用人單位建立和管理的,按本單位參保人數以市本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5%按月申報。繳納統籌基金部分。
二.退休(職)人員是否需要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按我市《暫行規定》,退休(職)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參加並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有何規定?
2001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職工,在退休時累計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作年限)男不低於25周年,女不低於20周年可繼續參加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滿的應予補足。補繳費用以補足時的繳費標准為基數,屬用人單位應繳未繳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補繳,其餘由職工個人負責補繳。
四.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怎樣組成?
退休人員:1.75周歲(含)以下按上年度市本級職工平均工資的4.5%劃入;75周歲以上按上年度市本級職工平均工資的5%劃入。2.存儲額利息。
五.個人帳戶的使用范圍是哪些?
個人帳戶主要用於參保人員本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購葯費、住院和規定病種醫療費中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個人自費部分除外),年度通用,年末如有餘額,可結轉下一年繼續使用。
六.哪些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1.不按規定就醫和購葯或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非定點葯店就醫和購葯的。
2.因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斗毆、吸毒、酗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3.出國、出境期間的醫療費用。
4.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大面積食物中毒及他人賠付責任應予支付的。
5.納入工傷、女工生育保險參保范圍的職工工傷和工傷舊病復發以及女工生育、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七.什麼是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
我市現行政策的起付標准為1200元,結算年度內第二次住院為960元,第三次以後各次住院均為720元。
八.什麼是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我市的最高支付限額為40000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不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解決。由補充醫療保險按比例支付。
九.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比例如何確定?
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我市在職職工、「雙繳雙保」、退職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
1200(不含)-10000元,一級醫院84%,二級醫院81%,三級醫院78%;
10000(不含)-20000元,一級醫院87%,二級醫院84%,三級醫院81%;
20000(不含)-30000元,一級醫院90%,二級醫院87%,三級醫院84%;
30000(不含)-40000元,一級醫院93%,二級醫院90%,三級醫院87%。
退休和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退職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職職工對應檔次上增加五個百分點;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個人負擔比例為退休人員的50%。
規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的結算以公歷上、下半年分別為二個結算時間段,認定起始時至上半年或下半年末不滿半年者,按一個結算時間段計算,起付標准為1200元。公歷年度內第二個結算時間段起付標准為960元。起付標准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統籌基金按三級醫院同檔次比例支付。門診與住院治療的起付標准分別計算。規定病種專家鑒定費用由個人承擔。
十.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怎樣計算?
實例1:參保人員某人患病在市二級定點醫院住院,本次住院費用共12137元,其中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空調費等)37元,計算如下:
1.屬於支付范圍的醫療費;12137-37=12100元。
2.起付標准以下自負的醫療費:1200元。
3.起付標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個人自負部分:8800*(100%-81%)=1672元。
4.10000-20000元,個人自負部分:2100*(100%-84%)=336元。
5.某人本次住院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12137-37-1672-336=10092-1200=8892元。
6.某人本次住院由個人自負37元,自負3208元。
實例2:參保人員某某患病在市三級定點醫院住院,本次住院費用共35150元,其中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2150元,計算如下:
1.屬支付范圍的醫療費:35150-2150=33000元。
2.起付標准以下自負的醫療費:1200元。
3.起付標准以上10000以下,個人自負部分:8800*(100%-78%)=1936元。
4.10000-20000元,個人自負部分:10000*(100%-81%)=1900元。
5.20000-30000元,個人自負部分:10000*(100%-84%)=1600元。
6.30000-40000元,個人自負部分:3000*(100%-87%)=390元。
7.某某職工本次住院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35150-2150-1200-1936-1900-1600-390=25974元。
8.某某職工本次住院個人自費2150元,自負7026元。
十一.什麼是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是否必須參加職工補充醫療保險?
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是指對參保因病醫治,在結算年度內住院(含規定病種門診)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限額後的經濟補助。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和延伸,必須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時參保。
十二.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費是如何組成及籌集的?
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費按每人(含退休、退職)每月4元的標准籌集,其中政府資助每人每月2元,單位和參保個人每人每月各繳納1元所組成,按月籌集。
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補助條件是:
1.首次參保人員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及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滿一年的參保人員。
2.必須是參保人員在結算年度內住院(含規定病種門診治療)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准且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
十三.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補助標準是什麼?
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或規定病種門診費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補助85%,個人負擔15%。
十四.參保人員轉外地就醫有何規定?
參保人員因病情和醫治需要轉外地就醫必須先由定點醫院病區(科)主任提出意見,填報《嘉興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院就診申報表》,經醫院經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部門核准,簽署意見蓋章後報送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同意,由醫保經辦機構開具轉院介紹信,即可轉往外地定向醫院住院診治。急診、搶救病人可先住院,三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
十五.參保人員可否在葯店購葯?
參保人員因病需要可持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外配處方並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專用章,可到定點葯店購葯。非處方葯可直接到定點葯店購買。
十六.參保人員就醫時應隨帶哪些卡、證?
參保人員患病就醫,賃醫保經辦機構發放的《職工醫療卡》、《基本醫療保險證》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自由選擇門診、住院就醫。
十七.異地安置的退休(職)人員如何看病和結報醫療費用?
異地安置的退休(職)人員不辦理本地基本醫療保險的就醫卡、證。其用人單位須將人員名單報市醫保經辦機構備案,經醫保經辦機構同意,填寫《嘉興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安置人員就醫申請表》後,可在居住地選擇3-4家鄉衛生院以上不同等級的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院。如有特殊原因,需臨時回工作地暫住,須辦理安置地停止就醫的手續,報醫保經辦機構審批同意後,在工作地發生住院醫療費用可賃個人與醫院的全額結算發票清單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報支,而不能安置地、原工作地兩處同時就醫。在安置地就醫所發生的治療費用,視同在本市治療,均按《暫行規定》待遇辦理,個人自負部分不作提高。住院費用先由個人墊支,賃發票、病歷、處方、醫療費用清單,由參保單位定期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報支屬統籌基金應付部分的醫療費用。
十八.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怎樣?
離休人員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按原資金渠道解決,不足支付時由同級人民政府解決。

H. 農村底保能給別人帶領嗎

具體的辦理和申請建議到村上了解,資料如下:

一、 關於農村低保標准 .
(一)農村低保標准,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二)農村低保標准由區縣民政局會同財政、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研究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對本地農村低保標准作適時調整。
二、關於農村低保范圍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
(二)下列人員也可納入農村低保范圍: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2. 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三)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范圍。
(四)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因特殊情況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不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三 關於農村低保資金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由區縣財政負擔,列入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區縣民政部門在核定農村低保對象所需資金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於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二)區縣財政部門按審核後的用款計劃,提前做出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農村低保資金足額支付到位。同時,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挪用、擠占、保證合理、有效使用。鄉鎮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也應建立農村低保資金往來專賬,嚴格財務管理制度。
(三)市財政將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因素納入市對區縣的轉移支付辦法中,保證財政困難地區的基本需求。 區縣和鄉鎮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農村低保標准,將應保對象排斥在外。同時,應廣泛動員社會和民間組織以及個人為農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贈、資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增強保障實力。鄉鎮和村委可通過各種幫扶措施,增加對農村低保對象的生活補貼。
四 關於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書(見附件三);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等)。 4 相關證明材料: (1) 夫妻一方為外省或者外區縣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2)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3)優撫對象需提供能夠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材料。 (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員,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證明。 (6)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 (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 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要向家庭主要成員所在地(家庭長期生活地)村委會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登記備案。
(三) 村委會受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承擔受理本轄區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日常管理及服務等工作。 1. 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登記表》(見附件四),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並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必要時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 2. 對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五),並提出具體意見,將申請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3. 對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申請人做出解釋。
(四)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另行印製);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上報區縣民政局。
(五)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由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核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另行印製)並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停發)登記表》(見附件六)備案。
(六)在鄉鎮敬老院或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供養的五保戶和優撫對象等特殊人員,由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辦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
(七)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村委會應當在正式受理申請(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齊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於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區縣民政部門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區縣民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申請後3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對因特殊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可視情況隨時受理申請和審批。
(八)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實行公示告誡。對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應採取適當形式,在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村民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議的,可以向秀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民政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民政局應當在接到民議之日起進行核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五 關於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 家庭成員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4. 與父母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 6. 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磁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通過農副業生產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全年所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1. 家庭年月成員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縣長業生產勞動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 2. 臟亂異口同聲就業及在外務工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退休金和各種勞動收入等; 3. 家庭成員的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孳息; 4. 參加各類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 5. 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撫養費; 6. 繼承的遺產,遺贈等; 7. 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 8. 其好應當計入和家庭收入。
(三) 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1, 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及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先烈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2, 在校學生(非擇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汛貼,困難補助等; 3, 社會各界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捐助款物; 4, 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生活補貼; 5, 發生自然災害時,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救災款物 6, 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據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請前功盡棄2個月家庭收入總和及家庭人口確定。計算公式為: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人口 1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因特殊原因(如婦女哺乳期,照顧重病親屬等)而確系無法勞動或就業的,按實際收計算。 2.長期在外務工的家庭成員,如提供不出相關的收入證明,按本村勞動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3已婚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種原因(離婚或喪偶 等)而與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戶原則與父母分開計算。 4.原系本市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學生及超過16周歲的在校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五)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混合家庭,計算年人均收入時,首先應確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100% 非農業人口×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准×12+農業人口×本地當年農村保標准 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於1的家庭,非農業戶口成員享受城市低保等遇;農業戶口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其中,農業戶口家庭成員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 農業人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當年本地農村低保標准
(六)家庭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確定 1. 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應盡義務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見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見附件二)的有關條款執行。 2. 有贍養能力的子女應當向生活困難的父母提供贍養費,具體數額由村委會評議小組徵求村民的意見後確定。 3. 夫妻離異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養費或者撫養費按照離婚判決(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的規定執行。
(七)區縣人民政府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計算方法。
六、關於農村低保待遇及發放 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況享受低保待遇。
( 一)有一定收入的農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二)下列人員批准其全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 農村五保對象; 2. 孤老烈軍屬等特殊優撫對象困難戶; 3. 原民政部門管理並負責發放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職老職工,國民黨起義投誠、寬釋及特赦人員等特殊救濟對象; 4. 無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 5. 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 以上人員享受民政部門發給的定期定量救濟金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待遇;高於農村低保標準的,按原標准執行。農村五保對象除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為生活補助費,並按照北京市《關於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京政辦發[1995]22號) 的有關規定,確保其供養標准不低於當地鄉鎮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區縣和鄉鎮財政予以補足。
(三)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村委會,以貨幣形式每月發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區也可每季度發放一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人員可持有關證件按期到指定地點領取。行動不便的可由村委會代領,並負責發放到位。農村低保金發放和領取手續應當齊備,嚴禁冒領,確保發放到位。
七、關於農村低保待遇的復審、變更及遷移
(一) 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村委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狀況等,應當每年復審一次,必要事可隨時進行復審,做好記錄。
(二)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村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待遇的手續。終止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 農村次保對象戶口遷移時,應隨時辦理遷移手續。市內遷移的,由遷出地區縣民政局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出具遷移證明(見附件七),將遷移對象的檔案材料和有關情況介紹等封裝在檔案袋內,交其本人到遷入地的區縣民政局辦理注銷手續,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八、關於政府部門職責 農村低保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實施農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財政、農委、勞動、衛生、統計、物價、審計、經管等部門應當分工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一)區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的領導,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證,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建立健全農村基層低保管理服務網路,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同時,要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低保對想給予勞動生產扶持,鼓勵其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積極開展鄰里互助、社會幫扶、領導幹部聯系貧困戶、送溫暖等社會互助活動。對五保戶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難人員,提倡實行集中供養;本人不願意集中供養的,由村委會確定幫扶對象,實行包戶服務。
(二)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落實。 1. 加強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准三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2. 加強動態管理,按家庭建立農村低保對象檔案,並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發放及保障標准調整等相關工作; 3.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聯系,制定和落實幫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確保農村低收入群眾的基本生活。 4. 加強農村低保政策指導和調查研究,隨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抓好業務培訓和總結交流經驗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執行政策的准確性。 6. 及時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咨詢等事宜,向社會宣傳解釋有關政策。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落實農村低保資金,制定農村低保資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檢查區縣農村低保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為民政部門落實農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財政和審計部門要依法監督農村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
(四)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農村低保標準的測算、調整和農村家庭收入計算等工作。
(五)衛生部門要保證勞動能力鑒定及有關證明材料的科學性、真實性。
(六)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農村低保工作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關於依法行政和行政處罰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過程中,基層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應認為履行職責,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的開展工作。
(一) 從事農村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 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 2.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又親厚友,擅自改變農村低保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3. 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農村低保金的; 4. 玩忽職守,影響農村低保制度正常進行的。
(二)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2. 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戶口所在地村委揮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變更手續,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三) 農村居民對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復,或者對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對降低、終止保障待遇的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訴訟。
十、關於解釋和其他
(一) 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 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區縣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I. 誰知道農村老年人80歲以上的每月補助金多少

各地政策規定不一,要看當地財政收入情況。以天津市舉例:百歲老人高齡津貼500元/人/月;90-99周歲老人高齡津貼200元/人/月;80-89周歲老人高齡津貼100元/人/月。您可以此為參考,全國范圍的資助金額一般都是差不多數額。

拓展資料:

國家對農村80歲以上老人除了有補助金還有其他補助。

1:老人享有政策性的優惠,如乘車免費、掛號費免費、參觀等免費、部分社區活動免費,如注射流感疫苗等。

2:失地補貼,現在農村建設步伐加快,部分農民的土地被徵用,用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國家會給予補償補貼。針對60歲以上的老人,土地被徵用,可以領取補貼。該補貼是在基本養老金基礎上的,根據被徵用土地多少,給予相應的補貼。

3 :申請方式,具有當地戶籍,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2張以及近期免冠兩寸照片2張,向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提出申請,並填寫高齡老人補貼申請登記表。申請之後,經審核合格,便可以領取老年人高齡生活保障補貼

J. 河南省民政局:開封縣70歲以上的老人有政府補貼嗎農村申請低保的標準是什麼

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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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農村低保標准 .

(一)農村低保標准,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二)農村低保標准由區縣民政局會同財政、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研究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對本地農村低保標准作適時調整。

二、關於農村低保范圍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

(二)下列人員也可納入農村低保范圍: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2. 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三)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范圍。

(四)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因特殊情況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不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三 關於農村低保資金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由區縣財政負擔,列入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區縣民政部門在核定農村低保對象所需資金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於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二)區縣財政部門按審核後的用款計劃,提前做出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農村低保資金足額支付到位。同時,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挪用、擠占、保證合理、有效使用。鄉鎮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也應建立農村低保資金往來專賬,嚴格財務管理制度。

(三)市財政將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因素納入市對區縣的轉移支付辦法中,保證財政困難地區的基本需求。 區縣和鄉鎮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農村低保標准,將應保對象排斥在外。同時,應廣泛動員社會和民間組織以及個人為農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贈、資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增強保障實力。鄉鎮和村委可通過各種幫扶措施,增加對農村低保對象的生活補貼。

四 關於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書(見附件三);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等)。 4 相關證明材料: (1) 夫妻一方為外省或者外區縣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2)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3)優撫對象需提供能夠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材料。 (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員,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證明。 (6)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 (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 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要向家庭主要成員所在地(家庭長期生活地)村委會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登記備案。

(三) 村委會受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承擔受理本轄區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日常管理及服務等工作。 1. 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登記表》(見附件四),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並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必要時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 2. 對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五),並提出具體意見,將申請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3. 對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申請人做出解釋。

(四)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另行印製);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上報區縣民政局。

(五)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由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核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另行印製)並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停發)登記表》(見附件六)備案。

(六)在鄉鎮敬老院或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供養的五保戶和優撫對象等特殊人員,由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辦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

(七)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村委會應當在正式受理申請(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齊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於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區縣民政部門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區縣民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申請後3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對因特殊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可視情況隨時受理申請和審批。

(八)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實行公示告誡。對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應採取適當形式,在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村民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議的,可以向秀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民政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民政局應當在接到民議之日起進行核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五 關於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 家庭成員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4. 與父母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 6. 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磁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通過農副業生產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全年所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1. 家庭年月成員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縣長業生產勞動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 2. 臟亂異口同聲就業及在外務工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退休金和各種勞動收入等; 3. 家庭成員的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孳息; 4. 參加各類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 5. 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撫養費; 6. 繼承的遺產,遺贈等; 7. 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 8. 其好應當計入和家庭收入。

(三) 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1, 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及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先烈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2, 在校學生(非擇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汛貼,困難補助等; 3, 社會各界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捐助款物; 4, 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生活補貼; 5, 發生自然災害時,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救災款物 6, 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據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請前功盡棄2個月家庭收入總和及家庭人口確定。計算公式為: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人口 1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因特殊原因(如婦女哺乳期,照顧重病親屬等)而確系無法勞動或就業的,按實際收計算。 2.長期在外務工的家庭成員,如提供不出相關的收入證明,按本村勞動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3已婚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種原因(離婚或喪偶 等)而與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戶原則與父母分開計算。 4.原系本市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學生及超過16周歲的在校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五)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混合家庭,計算年人均收入時,首先應確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 ×100% 非農業人口×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准×12+農業人口×本地當年農村保標准 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於1的家庭,非農業戶口成員享受城市低保等遇;農業戶口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其中,農業戶口家庭成員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 農業人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當年本地農村低保標准

(六)家庭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確定 1. 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應盡義務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見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見附件二)的有關條款執行。 2. 有贍養能力的子女應當向生活困難的父母提供贍養費,具體數額由村委會評議小組徵求村民的意見後確定。 3. 夫妻離異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養費或者撫養費按照離婚判決(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的規定執行。

(七)區縣人民政府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計算方法。

六、關於農村低保待遇及發放 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況享受低保待遇。

( 一)有一定收入的農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二)下列人員批准其全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 農村五保對象; 2. 孤老烈軍屬等特殊優撫對象困難戶; 3. 原民政部門管理並負責發放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職老職工,國民黨起義投誠、寬釋及特赦人員等特殊救濟對象; 4. 無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 5. 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 以上人員享受民政部門發給的定期定量救濟金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待遇;高於農村低保標準的,按原標准執行。農村五保對象除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為生活補助費,並按照北京市《關於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京政辦發[1995]22號) 的有關規定,確保其供養標准不低於當地鄉鎮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區縣和鄉鎮財政予以補足。

(三)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村委會,以貨幣形式每月發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區也可每季度發放一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人員可持有關證件按期到指定地點領取。行動不便的可由村委會代領,並負責發放到位。農村低保金發放和領取手續應當齊備,嚴禁冒領,確保發放到位。

七、關於農村低保待遇的復審、變更及遷移

(一) 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村委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狀況等,應當每年復審一次,必要事可隨時進行復審,做好記錄。

(二)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村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待遇的手續。終止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 農村次保對象戶口遷移時,應隨時辦理遷移手續。市內遷移的,由遷出地區縣民政局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出具遷移證明(見附件七),將遷移對象的檔案材料和有關情況介紹等封裝在檔案袋內,交其本人到遷入地的區縣民政局辦理注銷手續,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八、關於政府部門職責 農村低保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實施農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財政、農委、勞動、衛生、統計、物價、審計、經管等部門應當分工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一)區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的領導,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證,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建立健全農村基層低保管理服務網路,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同時,要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低保對想給予勞動生產扶持,鼓勵其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積極開展鄰里互助、社會幫扶、領導幹部聯系貧困戶、送溫暖等社會互助活動。對五保戶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難人員,提倡實行集中供養;本人不願意集中供養的,由村委會確定幫扶對象,實行包戶服務。

(二)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落實。 1. 加強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准三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2. 加強動態管理,按家庭建立農村低保對象檔案,並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發放及保障標准調整等相關工作; 3.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聯系,制定和落實幫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確保農村低收入群眾的基本生活。 4. 加強農村低保政策指導和調查研究,隨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抓好業務培訓和總結交流經驗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執行政策的准確性。 6. 及時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咨詢等事宜,向社會宣傳解釋有關政策。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落實農村低保資金,制定農村低保資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檢查區縣農村低保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為民政部門落實農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財政和審計部門要依法監督農村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

(四)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農村低保標準的測算、調整和農村家庭收入計算等工作。

(五)衛生部門要保證勞動能力鑒定及有關證明材料的科學性、真實性。

(六)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農村低保工作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關於依法行政和行政處罰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過程中,基層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應認為履行職責,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的開展工作。

(一) 從事農村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 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 2.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又親厚友,擅自改變農村低保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3. 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農村低保金的; 4. 玩忽職守,影響農村低保制度正常進行的。

(二)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2. 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戶口所在地村委揮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變更手續,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三) 農村居民對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復,或者對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對降低、終止保障待遇的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訴訟。

十、關於解釋和其他

(一) 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 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區縣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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