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務員辭職後,退休時視同繳費年限有效嗎我是公務員,自1990年起參加工作就在基層政府工作,我們當
只要沒有間斷繳費工齡都是連續的,但退休養老金的計算要看實際繳納的基數和年數版。視同跟實際繳權納是有區別的。比如,別人跟你同工齡,但人家是單位一直繳納的,你是視同繳納的,同時退休的養老金計算出來就不一樣。但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都是有效的基數。
公務員不參加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但是他們有公費醫療。即公務員正常退休後是拿工資的,不是我們平常所說的養老保險金,當然這個工資可能比正常上班的時候拿的要少一點,但是絕對比養老金多。
❸ 公務員辭職後有退休金嗎
公務員辭職後,符合退休金領取條件可以領取退休金。
退休金領取條回件:
參答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所謂法定退休年齡,就是指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並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❹ 公務員辭退、和辭職、退休有何區別在公務員的管理過程中,三者分別有什麼作用
辭職是主動提出,或者在領導職務上有過錯時被責令提出;辭退是被動的,一定是犯有過錯的情況被辭退;退休是達到年齡或者不再適合當前職務下才會退休。
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條 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第八十七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❺ 公務員主動辭職社會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養老保險手冊》及其《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繳納增減人員登記表》一並提交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中心將你的個人賬戶做減員,單位會將你的《養老保險手冊》、當你辦理轉移手續時,即從該公司的社保賬戶里將你減去,此期間所欠繳費用,原單位從其公司賬戶內做減員處理、銀行帳號等相關手續給以自謀職業者繳費的服務中心。以下為如何辦理社保轉移手續公務員辭職後。如果新公司在外地的:
你可以撥打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咨詢電話進一步咨詢、《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減員表》等相關手續交還於你,讓新公司繼續繳納社會保險、單位名稱,這樣他們就能准確地把你的養老保險個人悵戶金額及期間利息一並轉入到所需地社保中心續接,還需要先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與解除勞動合同期間肯定有一段間隔、開戶行名稱。提供《養老保險手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減員表》等相關手續以自謀職業者的名義辦理續保手續、各地手續有所差異、辦理轉移手續前必須提供。
減員後、原單位將《個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樣你才能辦理轉移手續,繳納社保的方法,也可以轉到新公司賬戶內,必須到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轄的社保中心窗口繳費,然後你可以自己按自由職業者的身份自己繼續繳納社會保險:離職後。這樣你的保險關系就續接清楚了,所需轉移到的新地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詳細地址;
❻ 公務員離職到企業工作後,是否還享受已經積累的退休金待遇
企業的養老金和公務員的養老金的資金渠道不同,因此,如果公務員離職後,不版能再享受公務員養老金權的資金渠道,只能享受企業的養老保險。
至於你工作20年的養老金可以在離職時與現在單位計算清楚,單位應按規定給你一定的補償。
❼ 你好請問工作員工作幾年以後辭職會有退休金嗎
1. 根據國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職工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男職工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二是累計繳費年限最少須滿15年。在這里明確了是需要滿足累計繳費年限15年,並不是工作15年。
2.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3.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指繳費達到法定期限且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年老者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標是實現「老有所養」。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三部分組成,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4. 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相關規定,覆蓋范圍主要有四種人:(1)企業職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和個乏績催啃詘救挫尋旦默人共同負擔籌集資金,採取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這類人需要完成社保繳費15年而達到退休年齡,方可領取退休金。(2)靈活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的人員,包括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律師、會計師、自由撰稿人、演員等自由職業者等等。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願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險費也由個人全部承擔。這類人同樣需要完成社保繳費15年而達到退休年齡,方可領取退休金。(3)事業單位職工,事業單位有管理類、公益類、經營類等類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退休養老制度,費用由國家或者單位負擔,個人不繳費,養老金標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照工齡長短計發。不過目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已經在全國許多地區推行。(4)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這一類人同樣實行退休養老,費用由國家負擔,個人不繳費,養老金標准以個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計發。所以,假如 正式工工作滿15周年以後辭職,是屬於後面兩種人的,工作15年即已經滿足繳費15年的要求,在達到退休年齡以後,同樣是可以領取退休金的。
❽ 正式工工作滿15周年辭職,以後能不能領退休金
按照現在的規定養老保險要最低交滿15年,退休年齡達到後才可以領取退休金,所以說不是工作滿15周年就可以領退休,而是要社保交滿15年。
根據國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職工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男職工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二是累計繳費年限最少須滿15年。在這里明確了是需要滿足累計繳費年限15年,並不是工作15年。
(8)女公務員辭職後企業工作退休年擴展閱讀
養老待遇多交多得,長交多得。
繳費年限滿15年只是判斷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是否具備養老金領取資格的一個條件。
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城鎮單位就業取得勞動收入的,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和職工未繳納的,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遵循「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原則,退休時計算的養老金水平,與其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水平的高低直接相關,因此,參保人員盡可能地長繳、多繳,退休待遇才更有保障
❾ 公務員離職或退休後是否能經商
可以的。但是有一定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七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
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9)女公務員辭職後企業工作退休年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三十九條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