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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違法人員如何進行行政處分

發布時間:2020-12-17 18:27:37

1. 省人事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復函的通知

各設區的市人事局,省直各單位,中央駐閩單位: 一、對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查處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其退休待遇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應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及其以上黨紀、政紀處分的,停止享受一次每兩年增加退休費的待遇。 (二)應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擔任的職務為基礎,撤銷一職以上職務,工資處理辦法是: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降低級別工資一級,職務工資一檔,無級別可降的,可降低職務工資二檔(在最低檔的,按倒級差降低,下同);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或工勤人員等級工資制度的,降低職務(等級)工資二檔,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確認職級的職務工資檔次,並以此為基數重新確定基本退休費。 (三)對於因違紀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給予撤銷三職以上職務的撤職處分,工資處理辦法是: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降低級別工資一級,職務工資三檔,無級別可降的,可降低職務工資四檔;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或工勤人員等級工資的,降低職務(等級)工資四檔,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確認職級的職務工資檔次,以此為基數重新確定基本退休費。 二、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費,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以本人基本退休費(不含生活補助費、生活補貼費)為基數,按照人事部人函[1999]177號文規定的比例計發。 三、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查處以及退休後犯錯誤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及其以上處分的,在黨內、行政處分期間,其生活補助費、生活補貼費停發,地區補貼按辦事員標准執行,處分期滿後按新明確的職級標准執行。 四、退休人員只受到黨內處分的,應比照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人員行政處分的有關規定確定其退休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人函[2001]27號 人事部對《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 一、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查處且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給予行政處分。但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公務員隊伍,不是在職國家公務員,因此,可不作處分決定,而按照其所犯錯誤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1、應給予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2、應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3、應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撤銷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4、對於因違紀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應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給予撤銷三職以上職務的撤職處分,其中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公務員,給予撤銷二職以下職務的處分,撤到最低職務,即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密、貪污、受賄等嚴重問題,但尚不夠給予行政、刑事處罰的,按照其錯誤程度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給予行政處理。1、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2、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以上處分的,均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不同比例減發基本退休金。 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撤職行政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 ,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 ,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二)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

2. 已經退休的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如何處理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抄員在退休前或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規定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上述處理。

3. 退休人員不是黨員的 違紀的能不能處分他

公務員退休後就已退出了公務員隊伍,故不宜對其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但是但監察部於2001年9月13日頒發了《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
(1)、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2)、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4. 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如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 理及待遇的問題 (一)對於國家公務員在任期間違紀,退休後被立案調查且應 當追究其行政紀律責任的,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國家 公務員隊伍,可不作處分決定。根據其所犯錯誤,按照《國 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按以下辦法作 出行政處理決定: 1、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 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 個級別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處分前已經發放的退休金不 再退回。 3、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 降低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從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 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 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 回。 4、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 職處分。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三職以上職務,其中 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降低辦事員職務,按照規 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 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 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在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 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 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 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 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 標准, 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 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 發其基本退休金的 5%;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 退休金的 10%, 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 遇;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 15%,並按 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 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 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 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 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 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 號)辦理。 (二)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 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 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因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務應 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的規定處理。

5. 退休人員在任期間違反黨紀政紀怎麼處理

已經退休的人員,如果發生違法黨紀政紀的,也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比如黨內警告,記過,或者開除黨紀,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至於政紀,因為已經退休,不涉及政紀處理。

6. 公務員現已退休,但因在職期間違法被判刑的應如何處理

1、公務員已退休,但因在職期間違法被判刑的,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則停發退休金,但發給生活費;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停發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2、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3、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的相關規定,國家公務員如果因為犯罪而被羈押(如最終被證明無罪,可事後補發所停發退休金)、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但是應發放生活費。
4、綜上,如果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因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應發給生活費,而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

7. 退休人員受黨紀處分退休待遇有影響嗎

有影響。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並、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7)退休違法人員如何進行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黨紀處分、政紀處分都是影響公職人員工資待遇的重要因素。這種影響的大小也因處分輕重有所不同,歸納起來,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黨紀處分對工資待遇影響的原則性規定。公職人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時,必須降低一級以上的職務;受留黨察看時,其職級和工資的降幅一般應大於相同職級撤職處分者;受開除黨籍處分但未給予行政開除時,其職級和工資待遇的降幅一般大於相同職級受留黨察看處分者。

第二,政紀處分對工資待遇影響的原則性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三,降低工資待遇的不同情形及規則。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和撤銷職級待遇,下同)和行政降級以上(含降級)處分的人員,辦理降低職務級別、降低工資手續。

第四,各種處分對工資待遇的具體影響。受降級處分的人員,降低一級以上(含一級)級別工資,從處分的下月起按新級別發放工資;如果其級別工資在本職務已經是最低級別的,那麼可以降低一檔以上(含一檔)職務工資檔次。

受撤職處分,應同時降低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從受處分的下月起,其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同等條件大多數人員的工資水平重新確定,新確定的職務工資額應低於原任職務工資額。

級別工資應降低一級(含一級)以上,若降低級別工資後其級別工資仍高於新任職務最高級別工資的,須按新任職務最高級別工資執行。

受開除處分的人員,自處分之日起,解除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從受處分的下月起停發工資。

受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工作人員,解除處分後,其正常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從解除處分的下年起重新計算。

8. 能否對離職人員進行行政處分

不能再對一個離職的人進行行政處分,理由很簡單,因為離職人員已經不屬於這回個單位答或者組織。行政處分的依據是組織紀律,也就是單位的規章制度,它的約束力只有單位內部人員。如果單位對你做出行政處理,只能在你離職前做出決定。但是單位可以因為某種理由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法院對你提出訴訟要求。

9. 退休人員能否給予行政處分

公務員退休後就已退出了公務員隊伍,故不宜對其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但監察部於2001年9月13日頒發了《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可根據其所犯錯誤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下列辦法作出處理決定:1.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2.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級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減發基本退休金: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基本退休金的5%;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照撤職處分級別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標准;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的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辦理。

10.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什麼給予政務處分但是什麼對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回給予政務處分,但答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

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

(10)退休違法人員如何進行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作出主體

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適用對象

行政處分只限於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適用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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