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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離崗老幹部到非公企業

發布時間:2024-04-13 17:10:51

A. 銀行員工退休後可以經商辦企業嗎

退休後是可以的。一般情況下,退休人員在退休之前如果不是國家管控范圍內的行業或者相應的級別是沒有限制的。
一、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局《關於工會興辦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於「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可以興辦為職工生活服務的第三產業,也可興辦國家政策允許、社會需要的其他企業」、「工會興辦企業,應經縣級以上工會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的規定,銀行工會、非銀行金融機構工會經批准可以作為企業的投資主體,銀行在與所辦企業脫鉤中可以將其出資轉讓給本行工會。
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行員管理暫行辦法》第29條第12項關於「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在其它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或參與經商、辦企業以及其它盈利性的經營和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銀行在職員工不得作為其它企業的投資主體。銀行與所辦企業脫鉤中,不得將其出資轉讓給本行職工。
拓展資料:
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方針。機關退休(含離休,下同)幹部從事經商活動,容易助長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來的工作關系和影響參與倒賣活動,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滋生腐敗現象,必須堅決制止。為了保持黨政機關的清正廉潔,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更好地發揮老幹部的表率作用,遵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中央有關部門對縣以上機關的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1)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不得在商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
(2)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
(3)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到這些企業任職的,要經所在機關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批准,並與聘用單位簽訂合同。

B. 事業單位處級幹部退休可以在企業兼職嗎

如果是事業單位處級幹部,退休以後在企業兼職是沒問題的,但是如果現在做的太多了,也不是特別合適

C. 國家處級幹部退休之後多少年不能從商

三年,具抄體規定如下: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離職",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等情形。「原任職務」,是指離職或者退休前最後擔(兼)任的職務。

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3)退休離崗老幹部到非公企業擴展閱讀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退休規定: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參考資料:網路-《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

D. 建國前參加工作是幹部身份後到企業退休後安全什麼身份退休

建國前參加工作是幹部身份後到企業退休後安全什麼身份退休?這個是以企業為准了

E. 退出幹部身份按工人退休有什麼規定

相關退休規定如下:

1.45歲至50歲的幹部(指定幹部)從解僱到生產崗位連續工作三年以上,未恢復管理職位的,按照職工的退休年齡退休;

2.45歲以下變更為管理崗位(聘任制幹部),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和滿5年以上,按幹部退休年齡掌握;

3.50歲以上的幹部被解僱的,其退休年齡原則上應當相同,仍按幹部退休年齡,但被解僱的工人超過三年的,本人申請可以辦理退休。

(5)退休離崗老幹部到非公企業擴展閱讀: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F. 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以後感覺怎麼樣

企業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推向社區負責實施,對退休人員來說,只有弊病,沒有益處,也是對退休人員極不負責任的管理模式。首先公務員退休為什麼不需要推向 社會 管理,難到退休公務員思想境界,高於退休的工人階級?千萬不要把退休的企業工人,作為「試驗品」,應先由公務員做起。其次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每月由勞動社保公司發放外,沒給企業增加額外經濟負擔。反而公務員退休,除機關社保公司,每月給予高額退休金外,每年不定期的給退休公務員,發放精神文明獎、文明單位獎、文明城市獎、單位績效獎等等,似乎這些「獎」都是退休公務員的「貢獻」,與企業退休人員,沒任何的關系,更沒有額外收入。其三企業退休人員推向 社會 管理,社區部門不了解退休人員具體的經濟、 健康 等情況,也不利於管理,遇到問題,社區不好處理,最終還是推還原企業處理。眾多退休人員來自各個企業,他們之間相互不了解,不好溝通,除「抱怨」,還是抱怨,不利於 社會 和諧,只會增加 社會 的矛盾和負面影響。其四把企業退休人員推向 社會 管理,實際上,沒有管理,或是無負責任的管理。社區由於人力,物力,財力以及管理能力的局限,只能粗放式或放任自由的管理,退休人員遇到原有的工傷等問題,會出現社區與原企業相互推諉的現象,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只能激化矛盾。其五現在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已經由社保領取,企業負擔不重,個別由於工傷等遺留問題,應由企業解決,社區也無能力解決。其六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理應退休公務員當先,公務員有豐富的 社會 工作經驗,文化素質較高,有能力協助社區的管理,活躍社區文化,增加社區活力。其七,如果政府部門認為退休人員推向 社會 化管理,有好處,那就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公務員與企業退休人員,同步推向 社會 化管理,不能任何改革讓企業員工當先鋒隊,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不知道將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的意義何在?因為現在的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已經是社保領取,不存在給單位增加負擔的問題,而且原來的單位都是工作了若干年的單位,一般而言,大家都會有點親近感,一個單位的同事之間也比較容易交流。有什麼問題比較容易溝通,而實行 社會 化管理後,一個社區里,五湖四海的人都有,彼此之間難以做到很好的交流。這就會給社區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不如由原單位管理。除非原單位已經不再存在,那麼可以把原來的退休人員交給所在居住地實行社區管理。

非常贊成「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但應該這樣來推進:一,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先行一步,劃轉社區,毫不例外;二、各級退休的領導幹部不搞特殊化,也先走一步,帶頭劃轉到社區;三、接下來是各類企業當然包括國企退休人員以及其它退休人員,都劃轉社區;四、以後退休的人員,直接去社區報到。 社會 主義價值觀講得是民主、公平、法制 ,只要前兩部分人員劃轉到社區了,企業退休人員絕不會像現在這樣都在疑惑、質詢和反對這件事情。只要政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及領導幹部退休都劃轉社區了,社區為此服務的各種條件肯定會盡快改善改進並不容質疑地能滿足需要。但是不贊成先全面劃轉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作法,涉及人太多,負作用太大。即是試點,也應該同步增加對政府、事業和領導幹部劃轉社區的試點。之所以非常贊成「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是因為中國漢字在這個問題里表達的是泛指,即:「全部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

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是大勢所趨 ,但是具體的管理和服務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2019年,國家制定了《關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在2020年底之前將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街道和社區實行 社會 化管理,主要包括檔案管理、組織關系管理和 社會 保障管理。

從1991年國家實施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始,退休人員就逐漸需要進行 社會 化供養。但是,由於 歷史 原因,退休人員的管理任務還有仍然落在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身上。像一些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都有相應的老幹部管理部門、科室或者支部。這實際上,還是過去職工入職後就有單位統管統包一樣,是過去單位支付養老待遇制度的一種延伸。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往往福利條件較好,還會經常對老幹部以走訪慰問,比如說發點過節福利等等。有的單位還會組織老幹部、老職工進行外出 旅遊 。這些福利性的待遇,也是退休職工們不願意實行 社會 化管理的原因。可是這樣的福利體系,也一定程度上成為阻止人才流動的一系列阻礙。

對於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用人單位的退休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這些人員一直實行 社會 化管理,也沒有出現問題。而且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非在當地退休生活的人員,其實很多福利都享受不到。而且,對於各種退休認證和組織生活也會產生不便。比如說現在各地人社部門對於普通企業退休人員都實施刷臉認證,但是對於一些國有企業並沒有這樣的精力和財力進行APP的研究和開發,組織實施人工驗證的話,花費的行政成本又太高。

本身退休人員的管理就屬於 社會 化的職能。企業就應該是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就應該側重於公益服務,行政機關應該側重於行政管理。 如果有國有企業或者單位承擔相應的管理工作,不僅會大大增加相應的管理成本,而且效率非常低下。全國幾十萬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如果取消了退休老人管理,將會節約大量的資金和人工成本。因此,為了全面深化國企改革,增強國有企業的競爭力,國家將推動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工作也是大勢所趨了。

當然,目前由於社區服務工作力量還不充足,制度不完善,一些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和養老服務跟不上,有關工作真的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不過,如果能夠給移交 社會 化管理的退休老人以相應的福利補償,建立合理的管理費用負擔機制,這樣理順起來就會簡單的多了。

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對於退休的人來說,總的感覺是被拋棄似的失落感和無奈感。

實行 社會 化管理之前,大型企業的退休職工都由企業退休站管理。退休站好象退休職工和企業之間的紐帶,連結著退休職工與單位,使退休職工有著對單位的歸屬感、依賴感,時時感受著與單位之間的聯系和單位的溫暖。

現在的大部分退休人員,退休前基本上都是長期工作在一個單位,與單位之間有著血肉般的聯系和深厚的感情,單位同事之間如同家人。在退休站管理時,退休職工和單位之間的這種聯系依舊存在,退休站退休職工的另一個家。退休職工到退休站彷彿回家一般,並成為一種行為習慣。職工通過退休站,隨時了解單位的動態,關心著單位的生產和經營狀況,好象還是單位的主人一樣。

得知退休人員要實行 社會 化管理的信息後,退休職工的第一感覺就是被單位拋棄了,一種掉入冰窟中一般的、冷冰冰的感覺。甚至對原有的三觀都產生了懷疑和沖擊,單位與人、 社會 與人、人與人之間,似乎就是一種利用與被利用的關系,用過之後,便可棄之一旁。昨日還是單位的人,今日退休手續一辦,便被扔入 社會 ,與單位再無瓜葛。

然而,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已成為大趨勢,退休人員願意也罷、不願意也罷,無奈也罷、失落也罷,也只能隨波逐流,任由擺布。

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就是交由社區管理,但怎麼管,管些什麼,退休人員無從得知。希望有關部門制定明確的標准和規范,讓退休人員看到希望,看到光明,看到晚年的幸福。千萬不要把 社會 化管理變成一種形式主義,管而不理。

如果有好處,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早就移交 社會 化管理了,退休人員管理也要實行雙軌制,好不好你應該明白吧。

讓人誰以理解和接受!與奮斗幾十年的單位徹底切割,與相處多年的人和事斷流,慘忍!遇到事情單位知根知底處理起來雙方便利。各項政策制度有它的連續性在原單位大家熟悉接受起來較容易!交到 社會 只能一刀切!出這種主意義的人目的是什麼?

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感覺不好。一曰,只是工資歸 社會 勞資部門管理了;二曰,退休人員成了無人管的人了;三曰,退休人員是有組織情節的那幾代人,突然生老病死無單位過問,好凄涼。

我們學校退休人員有困難找學校,學校的理由很簡單,我們歸 社會 管理,他們無義務。真正體味到了,何為人走茶涼!

歸根結底一句話,退休人員 社會 化的結果,就是工資發放的地方變了,個人徹徹底底的「自由」了,處於無人管的狀態。

我也才退休,目前是單位的離退休處在管理和服務全校的退休教職工。其實,退休了,單位上還專門有個部門為離退休幹部職工提供服務,也是很好的事情。其實,離退休處每年組織大家春遊和秋遊各兩次,也是這種時候,退休後的同事可以見面聊天。還有就是組織黨員同志繳納黨費,組織學習等等。

我個人覺得:退休後如果實行 社會 化管理也是一種很好的嘗試,那就得加強社區建設和服務,組織社區居民參加有意義的活動,還有就是退休人員有任何訴求,也找得到相關部門解決,不能將退休人員放在 社會 上,一點不管不問。

這提問就有問題,是企退人員 社會 化管理,前提錯誤結論不可正確,退休了都成了平頭公民,讓企退人員回歸,機關事業退休人員不 社會 化管理,不是一般人?

G. 黨員幹部退休後可否經商辦企業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的規定是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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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黨員領導幹部退休後 能去企業任職取酬嗎

一些經驗豐富、有專業特長的黨員領導幹部退(離) 休後,以適當方式發揮余熱,對社會是有積極作用的,但為了避免原有的職權對正常市場秩序的干擾,因此必須遵守相應的規定。
為此,中組部在2013年10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意見》同時規定了報批、報備程序,即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此外,針對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兼職(任職)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有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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