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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申領退休職工家屬救濟費條件

發布時間:2020-12-17 11:35:02

① 退休職工去世後家屬待遇應該有哪些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3、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 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1)天津市申領退休職工家屬救濟費條件擴展閱讀:

一、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② 蘇州市退休職工死亡後配偶有救濟費嗎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回退職養老後答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③ 退休工人死亡喪葬費和一次性補償費是多少

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按下列標准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根據湘勞社政字[2004]34號:

一:喪葬補助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法給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四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補助費。

二:供直系親屬救濟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根據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一次性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24-32個月。

其中: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4個月;二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8個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2個月。

每個地區的標准可能有一些小差別,但大概差不多,這里是湖南省的,供你參考。

(3)天津市申領退休職工家屬救濟費條件擴展閱讀:

喪葬補助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的,以及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導致死亡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的喪葬費用補助。

喪葬費是安葬因工死亡的職工、處理後事的必須費用,工傷事故是其直接原因,自然應予以補償。

計算公式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該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所能獲得的喪葬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

例如:姚某某為某工程承包公司勘測人員,在一次隧道勘測過程中因突發事故遭遇不幸,其所在單位地處我國中部某中小城市,該地居民比較重視喪葬婚娶的禮儀,

其家人按照當地風俗為其舉辦了聲勢浩大的喪事,各項花銷累計4000元,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00元/月。

這樣,姚某某的家人可獲得的喪葬補助金賠償額就不能以實際花銷的金額為准,而應按照法定的標准進行計算,其可獲喪葬補助金為:

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600元/月×6=3600元

法律規范

關於喪葬費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7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1款第7項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④ 2016年沈陽市離退休職工死亡其喪葬費標准

原遼寧省勞動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支付辦法的通知》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喪葬補助費,按上一年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
另可能建議進一步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咨詢,電話12333,以對方答復為准。

遼寧省勞動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支付辦法的通知》
遼勞字[1996]196號
各市勞動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近幾年,由於企業工資分配製度的改革,職工標准工資的封存,我省企業職人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的支付辦法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為此,現對企業職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的支付辦法作如下調整:
一、 職工病假工資及疾病的救濟費的計算基數
企業職工病假工資及疾病救濟費的給付,經職工休工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不含獎勵工資、各項補帖),仍按照《勞保條例》規定的連續工齡及計發比例計發。按此計發的病假工資最高不得超過同期企業平均工資的150%。疾病救濟費不得高於同期企業平均工資70%,不得低於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二、 職工因工負傷住院
職工因工負傷(含職業病)治療期間至醫療終結前或醫療終結評殘前,停發工資,改發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按本人停工治療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含獎勵工資)發給。在此期間企業新增工資的,按不低於休工前同工種同條件人員的新增平均工資額發給。不能發全額工資的企業,其職工工傷津貼不得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額。
三、 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
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喪葬補助費,按上一年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
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其喪葬補助費(不按年齡劃分)均按本市上一年1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
四、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按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按月領取的救濟費的計算,不再按遼勞險字[1988]131號文件規定的以死者配偶工資收入折算辦法執行。今後凡是符合供養條件的人員,均按照當地城鎮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發給其生活救濟費,其所有供養直系親屬領取的救濟費總額不超過上一年本市1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對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五、 職工探親假期工資待遇
職工探望父母和已婚職工探望配偶的,其假期工資按照本人休假時上個月的工資(不含獎金)計算發給;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其往返路費超過本人休假時上個月工資(不含獎金及各種生活物價補貼)30%以上的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六,婚、喪假工資待遇
職工婚、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七、 本能知未作規定的其他各項福利待遇支付辦法,仍按原規定執行。
八、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⑤ 廣西2015年退休工人喪葬費標准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廳
《廣西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有關規定》
桂政勞險字〔1995〕23號
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企業發給主辦喪事的單位或死者親屬本市、縣上一年度企業職工4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補助費,職工在火葬區域內死亡的應實行火葬,對堅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發給喪葬補助費。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從死亡的下一月起,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供養城鎮戶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縣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發給,每增加1人者增發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縣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30%發給,戶口在農村的按城鎮戶口供養人標準的80%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人數超過3人的按3人計發,每月領取救濟費的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總收入。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發至失去供養條件時止。
四、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除按上述一、二條規定給予定期救濟費外,另發給死者直系親屬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其標准:按死亡職工當月工資收入發給8個月的生活困難補助費。領取困難補助費親屬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第一順序領取。沒有第一順序領取人的由第二順序領取。困難補助費同一順序人員均等享受。如死者生前遺囑的按遺囑辦理。
五、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完善我區因病非因工死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辦法的通知》
桂勞社發〔2009〕90號
各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區直各單位:
為規范我區因病非因工死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辦法,對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發放標准實行動態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被供養人員范圍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被供養人員條件具備被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在供養者死亡當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五)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鑒定,由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一)離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企業離休人員以及符合《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貫徹桂勞社字〔2001〕87號文件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桂勞社養險字〔2001〕35號)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發給救濟費。
(二)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給救濟費。
(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隨被供養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而同步自行調整。
四、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救濟費期間,受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暫停發放救濟費,期滿後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恢復發放救濟費,停發期間的救濟費不予補發。
五、享受救濟費的供養直系親屬,到境外或出國定居的,停發救濟費。
六、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負責。
七、本通知下發前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時,其供養直系親屬符合原有規定而沒有給予定期救濟費的,現其直系親屬還符合供養條件的,可申請予以補辦供養手續,救濟費從核准之月起發放,之前不予以補發。
八、現仍在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人員,其救濟費發放標准一律改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發。原領取救濟費的標准高於本通知規定標準的,按原標准發給。喪失供養條件的人員,從喪失供養條件之下月起終止救濟費的發放。
九、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由其離退休(退職)時所在單位(已關閉破產企業由新建企業或企業留守工作處或社區)填寫《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申報表》,並提供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申報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須提供的材料包括: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登記卡、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被供養人員本人居民戶籍簿,與死者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十、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救濟費的核定、發放由死亡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對被供養人員的生存狀況、領取救濟費資格進行核查。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救濟費的核定、發放由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
十一、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除本通知第八條規定外,過去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執行,原有的規定自行失效。如今後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執行。

⑥ 如何辦理已故退休人員一次性救濟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手續

答:(一)辦理一次性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金所需的材料 1、死亡退休人員的身份證、戶口本、《火化證明》的原件、復印件;2、供養人的個人申請;3、居(村)委會的個人收入證明;4、街道(鄉鎮)填報的《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生活困難救濟費審批表》、《企業離休(含建國前老工人)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審批表》;5、死亡退休人員檔案。 (二)一次性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金的辦理 對已移交社區管理,符合領取一次性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的,在接到供養人個人申請後,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及時填報《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生活困難救濟費審批表》,攜帶以上有關材料,到死亡退休人員檔案存放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取檔案後,到死亡退休人員參保的同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批後,將《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生活困難救濟費審批表》報死亡退休人員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份、原企業一份,將退休人員檔案返還原檔案存放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 對由企業管理的退休人員死亡後,以上手續的辦理由原企業負責;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管理的退休人員死亡後,以上手續的辦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⑦ 單位給已死亡的退休職工喪葬費、撫恤金應該由誰領取

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2、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公司、企業的職工退休後,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國家的規定,帶上相關的證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後事。

領取喪葬費所需證件

企業退休職工在家死亡的,其親屬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直系親屬帶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

⑧ 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問題

離退休(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撥付流程
⒈離退休(職)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後,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①離退休(職)人員的《死亡證明》材料;②供養直系親屬的身份證、戶口簿;③街辦或鄉鎮政府出具的供養直系親屬有無工作、有無固定收入證明;④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勞動保險登記卡(或人事檔案);⑤領取供養待遇人員工商銀行活期存摺;⑥死亡離退休人員系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需持離退休審批表;⑦離退休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系孤寡一人的,需持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證明;⑧供養直系親屬系傷殘人員,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為一至四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須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書》。
⒉企業有關人員持以上證明材料,到區保險經辦機構業務二科確認供養直系親屬條件及待遇,並列印《離退休(職)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待遇審批表》。
⒊企業有關人員持以上材料及《審批表》到市保險辦生育福利處進行復核。
⒋企業有關人員持市保險辦審批通過的《審批表》到區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撥付業務。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每月打入供養直系親屬領取待遇銀行存摺。
(3)企業離退休(職)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及一次性救濟費撥付流程
①離退休(職)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後,企業有關人員持《死亡證明》及《青島市企業離退休(職)人員及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待遇明細表》到區保險經辦機構業務二科辦理人員減少業務。
②由業務二科列印《支付單位離退休(職)費用憑證(代收據)》,加蓋企業財務章,區保險辦審核無誤後,企業有關人員到財務科領取支票,此費用由企業按規定發放給死亡離退休(職)職工的家屬繼承。

⑨ 爺爺是鞍鋼退休職工,亡故後喪葬費什麼標准還有無工資補貼

鞍鋼退休職工因病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鞍山市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支付3個月喪葬補助費和10個月一次性救濟金(撫恤金),符合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月支付生活救濟費。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遼寧省勞動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支付辦法的通知》
遼勞字[1996]196號
三、 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
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喪葬補助費,按上一年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 》
遼勞社發[2008]85號
一、企業離休人員及符合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後,其符合規定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按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遼寧省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遼人發[2007]22號)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相同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執行。
二、企業職工、退休(職)人員死亡後,其符合規定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企業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並隨其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變動進行調整。
三、企業職工、退休(職)人員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系農村居民的,按其農村所在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低於原各市確定標準的,仍按原標准發給。

⑩ 退休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申請書怎麼寫

不要寫什抄么申請書吧!可襲憑死亡證明,身份證,戶口本,到社保局去辦理撫恤金,安葬費領取手續。行政事業單位到財政辦理,是否還有繳了的住房公積金退回,一般退了休的家屬沒有生活費補助,在職的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就有遺屬(夫妻)生活補貼。
給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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