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西安市靈活就業人員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業單位參保繳費滿10年含視同繳費,且靈活就業2年以上的女性參保人員,經本人申請,可以選擇在50—55周歲之間辦理退休手續。
靈活就業是指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方面不同於建立在工商業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基礎上的傳統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的總稱。是指下崗失業人員個人或以街道、社區等組織形式,從事社區便民服務、家政服務,上門維修服務等各種勞務人員。不包括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和建立勞動關系的私營企業就業人員(各類中小微企業和朝九晚五的全日制工作,如公司店鋪及較大的檔口和其員工僱工)。具體到社保來說,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存檔職介或人才以個體身份繳費參保。很多省份對靈活就業人員採取了社保補貼的形式,來減輕其社保負擔。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⑵ 西安市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怎麼算 2022年退休後養老金怎麼發放
西安市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怎麼算 2022年退休後養老金怎麼發放 ,下文就隨我來簡單的了解一下吧。
一、西安市退休工資怎麼算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均計發基本養老金。
2、“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賬結合”前參加工 作,本方法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
二、西安市退休後養老金怎麼發放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三、西安市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
以社保中的養老金為例,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1、企業在職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⑶ 如何公示社保退休人員
公示制度,是審批退休一個必要履行的一個程序,就是在職工申報退休之前,要進行公示,其目的,就是防止作弊,讓公眾監督,以保證公平。公正,透明,主要公示的內容,就是擬辦退休人員的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工種,退休類別,擬定退休費的數額等等,一般貼在公告欄上,公告有效期為10天,在此期間,職工可以提出不同意見,或者質疑,過了公示期之後,就可以拿到社保部門去辦理審批,公示上要加蓋本單位的社保部門的公章,或者本單位的經辦機構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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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陝西省要退休人員什麼時候辦理手續
西安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做好2017年西安市企業職工退休預報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企業主管部門,各參保企業,公共職業服務機構:
經研究決定從2016年12月1日起對全市企業2017年到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企業職工進行退休預報。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預報時間及地點
市級以上單位退休預報辦理時間: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每周一、二、四、五(國家法定假期除外)。
地點: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大廈15樓第二會議室(建工路28A號)
二、預報程序
1、企業攜帶職工個人檔案及相關資料並填寫《西安市企業職工退休(預報)審核明細表》、《西安市企業職工退休審批(預報)表》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申報。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申報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工作簡歷、退休前崗位、退休類別、提高待遇種類、特殊工種種類、從事時間、高級職稱、退休時間等)進行審核。
三、預報所需資料
1、《西安市企業職工退休預報審核明細表》一式二份;
2、《西安市企業職工退休審批(預報)表》一式二份;
3、退休職工本人檔案及勞動合同;
4、具有省級及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高級專家應提供相關證書及資料(原件);
5、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人員應提供高級職稱評審、審批的相關證書及資料(原件)。
四、工作要求
1、1993年1月後參加工作且無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到達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按照陝人社發[2014]55號文件精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履行退休審批,在職工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由參保單位或代理養老保險業務機構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審核。
2、對2017年度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職工在經人社行政部門預審過後,單位應對提前退休職工從事的特殊工種名稱及從事時間進行為期一周公示,接受全體職工及相關部門監督。公示期間,企業需將公示現場取證(拍照)留存。公示後出具公示報告,報告應由單位勞資部門、紀檢部門及工會組織共同確認。(預報審核通過後,職工在特殊工種退休年齡和正常退休年齡之間,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選定一個滿周歲的年齡申請退休。)
3、各參保單位及公共職業服務機構,對2017年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應認真整理其檔案資料,並按照退休條件嚴格進行初步審核,對符合退休條件人員如實填寫《西安市企業職工退休審批(預報)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違規申報辦理退休手續。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處理。
4、各單位應按通知要求,在預報時間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退休申報,對於因不按時申報而影響職工退休待遇的,由單位負責。
5、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按照全市統一安排開展本區、縣企業退休預報工作。
五、注意事項
1、為規范企業退休預報工作,企業填寫《西安市企業職工退休預報審核明細表》、《西安市企業職工退休審批(預報)表》內容應進行列印,特殊工種公示及公示報告等應按規定樣式書寫,相關表格(樣式)可在在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進行下載。
2、退休人數在50人以上的,單位向人力資源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預約登記(預約撥打電話:8228294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安排預審。
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11月8日
⑸ 快收藏!西安退休手續辦理流程
好的粉絲都在咨詢退休手續怎麼辦理,我匯總整理供大家參考,如有不對的地方歡迎指正,謝謝大家⑹ 陝西省勞動廳關於對西安市勞動局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陝西省人事廳 陝西省財政廳
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死亡後喪葬專費和遺屬生活屬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財政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省級各部門人事處:
為了更好的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的基本生活,現就調整喪葬費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喪葬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幹部(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退休幹部)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喪葬費發放條件、開支項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二、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經費開支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調整標准後,非農業人口遺屬原享受的物價性補貼不再執行。
以上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陝西省人事廳
陝西省財政廳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⑺ 陝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喪後撫恤金為20個月工資的有關文件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撫恤金的規定,不是陝西規定的,是人社部和財政部、民政部規定的,全國統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