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濟南市退休一次性獨生子女費
法律分析:濟南市退休一次性獨生子女費:
1、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時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
2、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3、對農村年滿六十周歲,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4、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獎勵或者扶助: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時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對農村年滿六十周歲,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特別扶助。
(五)對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第三十二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㈡ 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可以領獨生子女費嗎
法律分析:退休的時候獨生子女費就結算在工資裡面了,獨生子女費按照5%加進去了。有單位的,由單位領取,沒有單位的,到社區去領取。一、財政補貼
財政補貼政策即在結構失衡或出現供給「瓶頸」時,提供各種形式的財政補貼,以保護特定的產業及地區經濟。它是國家協調經濟運行和社會各方面利益分配關系的經濟杠桿,也是發揮財政分配機製作用的特定手段。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政府運用的一項重要經濟政策。
1、作用
財政補貼作為一種宏觀調控手段,可被政府用來實現多種政策目標
如對促進生產和流通的發展穩
定市場價格、保障人民生活,以及擴大國際貿易等都有積極作用。但是
如果運用不當,補貼范圍過
寬,數額過大,就會超出財政的承受能力;如果補貼造成了某些產品的價格扭曲和企業的經營機制混亂,就會使之從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杠桿變為抑制經濟發展的包袱。
2、政策
中國自50年代起實行的財政補貼政策,重點體現了國家保持社會政治、經濟和人民生活穩定的要求。
二、政府資助
補貼必須與政府或公共機構相關。即便不是國家權力機構,只要行使政府職能,即屬於政府范疇。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次一級的政府。公共機構包括類似國有公司的.公共機構。財政資助的形式多種多樣:資金的直接轉讓;放棄收入或到期沒有收取應收取的收入;
提供一般基礎設施之外的產品
或服務,或購買產品;政府向基金機構支付、委託或指示私有機構履行前述一種或多種政府職能,且這種做法與政府通常採取的做法實質上並無不同。政府資助不以政府產生支出為條件。政府資助可以是政府直接出錢資助,或者政府通過其他機構資助,也可以是通過政府確立的法律框架,由其他機構資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