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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後兼職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3-09-26 09:11:03

❶ 公務員退休後能否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公務員,但是是有時間限制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禪行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在公務員錄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情節作出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限制報考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埋掘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彎襲核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❷ 公務員退休後能否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但是有限制。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體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可以前往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可以,但是有限制。
根據《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體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
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綜上法律,公務員離職三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三年後就可以了。
(2)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後兼職的規定擴展閱讀:
公務員退休方式
(1)強迫退休,即對已達到法定最高退休年齡而不停止工作和不辦理退休手續的公務員,採取強迫命令的措施,迫使其退休的制度;
(2)自願退休,即已具備法定退休條件的公務員主動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的制度;病殘退休,即由於疾病或傷殘等原因,填成公務員喪失工作能力時准允其退休的制度;
(4)命令退休,指對未達到退休年齡但工作不稱職的公務員責令其退休的制度;
(5)延遲退休,指基於機關工作需要或照顧公務員生活等原因,對已超過法定最高退休年齡的公務員實行的遲延一段時間退休的制度。

❸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不

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到企業任職的,一般只能到民營企業或是鄉鎮企業等企業任職,是不能到國有企業兼職或是任職的。

這是一個大的前提條件,大的原則是鼓勵,並不會完全禁止或是限制。在這個大原則的前提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對於公務員兼職的情況作了具體的要求, 其中特別強調了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也就是規定了一個三年和兩年的限制期,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限制期是三年,其他公務員限制期是兩年。

❹ 退休領導幹部兼職規定

法律分析:退休領導幹部兼職主要規定如下:退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法律依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❺ 事業單位退休後兼職最新規定

關於包括事業單位人員在內的公職人員退休後在企業任職方面的文自八十年代就有,現行有效的、最權威的文件是中組部2013年印發的文件:《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大致意思是:1,退休去企業任職必審批,2,退休三年之內不得在退休前管轄范圍內任職。3,退休三年內在管轄范圍外、退休三年後在各類企業任職,須報批,須將關系轉到企業,從此與公職機關一刀兩斷,不再是公職機關的退休幹部。
從這些年從事清查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情況看,查出經商辦企業的退休幹部,沒有一個選擇把關系轉到企業的,都選擇退出企業保留公職單位退休幹部身份。
《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和有關文件規定精神,現就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任職)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 離) 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 任職) 。
二、對辭去公職或者退( 離) 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 任職) 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 任職) 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
辭去公職或者退( 離) 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 任職) ,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辭去公職或者退( 離) 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 任職) 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 報告,由擬兼職( 任職) 企業出
具兼職( 任職) 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 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 人事) 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 任職) 。
辭去公職或者退( 離) 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 任職) 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 報告,由擬兼職( 任職) 企業出具兼職( 任職) 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 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 人事) 部門備案。
三、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 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 周歲。
四、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 離) 休;在企業辦理退( 離) 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
五、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 任職) 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 。
六、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 任職) 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意見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任職) 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凡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 個月內免去或由本人辭去所兼任( 擔任) 的職務。確屬工作需要且符合有關規定精神,但未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 個月內補辦手續。兼職( 任職)期間違規領取的薪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後,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 任職) 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審批或審核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任職) 時存在違規行為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八、黨政領導幹部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 任職) ,按照本意見執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幹部,按照本意見執行;其他領導幹部,參照本意見執行。
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意見精神,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任職) 的規范管理。
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這個文件認為黨政機關包括事業單位,原文是"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把事業單位人員一網打盡了,包括事業單位在職、離休、退休人員,都不能去企業擔任職務。
盡管是1986年的文件,但是中紀委認為仍然有效,這是中紀委網站對2018版黨紀處分條例的解釋,該文件居然還在引用范圍內[捂臉][捂臉][捂臉]

❻ 公務員退休後兼職最新規定

公務員退休後兼職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退休後三年內,到本人業務范圍回外的企業答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退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❼ 黨政領導幹部退休後可否兼職取酬

法律分析:具體而言,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從業范圍限制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從業時間限制為三年,從業程序限制為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從業取酬限制為經批准兼職的人員不得取酬,經批准任職的人員,其行政、工資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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