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職公務員被判刑有沒有退休待遇
在職公職人員判刑後,沒有退休金。具體如下:
(1)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凱蠢兆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
(2)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的過渡期內,繳費的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目前,我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的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的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盯租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檔枯,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2. 事業單位人員在職時被判刑,刑滿後達到退休年齡能否辦理退休以前35年工齡還算不算
35年工齡還算的,事業單位職工被判處刑罰,刑滿後從新就業的,根據原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第一條規定;
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判刑前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作年限不再計算,曾經繳費的年限可以和刑滿後重新就業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辦理退休。
連續工齡的計算
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能計算工齡。沒有被開除公職的,其勞動教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開除公職的,就應該從其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如果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其緩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如果 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他的合並工齡應該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