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南京事業單位癌症病人怎麼報銷
這個問題我聽治療過的癌症病人說要申辦個大病醫保,這樣報銷起來就有據可依了。
B. 在職工人得了癌症後,國家事業單位有何規定
沒有什麼具體規定。
有病看病,在職都有醫保;
沒錢看病可以申請民政部門的大病救助;
因病無法上崗工作可以申請提前退職、退休。
C. 事業單位編制內員工,工齡21年,患癌病休期間工資是怎麼發放
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是幹部身份,
但事業單位按財政區分有三種,即全額財政撥款,差額財政撥款,自收自支撥款。
D. 事業單位的職工患癌症可以申請提前退休和 優厚待遇優厚
事業幹部(非工勤)因病提前退休、退職是不同的概念。
因病提前退休:男年滿50周歲女滿版45周歲,工齡十年以上,權經醫院確診是惡性癌症且經過治療不見好轉,可以申請提前退休,基本工資比例較高80%左右,另外享受正常的生活性補貼2000元左右根據級別。
因病退職:50周歲以下,基本上是40%左右的基本工資。
四川環峰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回復
E. 事業單位職工患大病後,應享受國家什麼福利待遇
企業職工醫復療保險對於制癌症病人有什麼特殊待遇么?可以享受醫療費用的報銷,另外還可以申請得到一些補貼。你也不用太擔心了,現在癌症是可以得到治癒的,而且也是早期,沒有什麼的。最後希望你的父親早日康復,我們期待你的好消息。
F. 事業單位職工患癌症病逝後應享受哪些待遇
雖然是事業單位,復但都制是在社保拿錢,而且平時所得工資中相當一部分都是所謂的生活補貼,只管生前不管生後的。所以實際享受待遇就是喪葬費和撫恤金=基本工資(很多人實際都不滿1000)*30個月(成都市的哈)。單位效益好的會額外以單位的名義給家屬一部分慰問金,其他的就沒有了。
G. 事業單位人員得癌症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若有病假,可以享受一定的醫療期,若是重大疾病,應有相應的醫療期待遇。深圳的相關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規定,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鑒定參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七條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H. 事業單位職工患癌症會扣工資嗎國家勞動法有無規定
扣工資是不會扣你的,但是上峰會不會要下屬流血又流汗那又是一回事啦!保重!
I. 事業單位 長期病假可以最多請多少時間的
24個月,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根據職工在公司的在職時間,可以享有三到二十四個月的病假醫療期,所以職工病假最長可以請24個月,但是必須由醫院出具病假條。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試用期需提前3天跟公司提出,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9)患有癌症的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待遇擴展閱讀
具體內容有: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
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