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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未簽勞務合同的後果

發布時間:2023-09-19 10:10:53

㈠ 返聘人員沒有簽協議會怎樣

退休人員返聘不簽協議的話是要緊的,此時應該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因為勞動者已經是退休人員了,所以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應該簽勞務合同。如果不簽勞務合同的話,工傷這些用人單位有權不賠償。
一、退休人員返聘不簽協議要緊嗎?
退休人員返聘不簽勞務協議的話情況是要緊的。
退休人員已經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需要與退休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二、退休人員返聘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退休人員返聘工資,是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范圍,是需要按我國稅法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退休人員返聘工資屬於僱傭性質的所得,需要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
三、退休人員可以貸款嗎?
原則上退休人員不能貸款,銀行有規定,但可以抵押貸款,比如房產、不動產、存單等,可以找可靠的小貸公司貸款,但貸款漏中盯利率比銀行高,風險也比較大;如果是創業貸款,只有項目好,找到投資人,錢自然不是問題;如果退休金很高,具備還款能力,可以去商業銀行、私人銀行協商貸款事宜。
四、退休人員犯罪判刑還能領養老金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培遲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退休人員犯罪判刑之後還是可以領養老金的,只是在服刑期間是不發放的。而且退休人員一般是不能夠進行貸款的,如果退休人員返聘的,工資還是要交個返和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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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退休人員返聘後沒簽勞動合同,現因公司經營不好要解聘是否能補償

退休人員返聘後沒簽勞動合同,現因公司經營不好要解聘是否能補償

退休人員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適用一般的合同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如未簽訂勞務合同,且雙方就勞務期限無明確約定。此時公司解聘退休人員沒有補償金。但如其他形式約定了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勞務合同,屬於單位違約情形,可以主張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或違約金。

退休人員返聘中途解聘是否有補償

退休人員的返聘,是屬於勞務關系的存在,不在勞動合同法的范圍之內,所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務關系的情況下,單位無需賠償,因為已經可以享受國家的養老保險待遇。

退休工人返聘簽定的是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能有補償

退休返聘解除勞動合同原單位不需要補償。如果返聘合同規定要補償,則按合同執行。
勞動者屬於退休返聘,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賠償需要按照雙方的勞務合同或者勞務協議內容進行確定,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存在爭議的,可以到用工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退休人員返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退休職工返聘應當訂立僱傭合同,不需要繳納社保。
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不能訂立勞動合同,不能繳納社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屬於勞務關系,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約定。

退休人員返聘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1.退休人員是指已經合法解除勞動關系和終止勞動義務,已經開始享受養老金和退休金的原勞動關系人員,
2.公司因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職工繼續為公司進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屬於勞務關系,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約定。
4.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不能訂立勞動合同,不需要繳納社保。
5.用人單位聘用退休職工,因為其年齡偏高,容易發生人身傷害意外,可以購買商業保險規避風險。

勞務合同
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終止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退休人員返聘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

您好,一般來說,退休人員返聘與用人單位應為「聘用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
由此可見,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

退休返聘解除勞動合同需補償嗎

退休返聘解除勞動合同原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退休返聘人員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是否需支付補償金?

單方面終止或解除退休返聘人員的勞動合同,企業均不需支付補償金。在職人員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因沒有了收入,國家規定企業要支付補償金,退休返聘人員終止勞動合同,其本來就有退休金,因此不需要。

㈢ 退休人員不簽勞務協議違法嗎

退休人員不簽勞務協議不違法。
退休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再是勞動關系,不受法律的保護,所以簽不簽勞務合同涉及不上違法。既然雙方已經構成了勞務關系,退休返聘人員可以要求單位簽訂合同,以對雙方有個基本保障。
退休返聘的優點具體如下: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其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㈣ 超過退休年齡沒簽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這種情況肯定是有賠償的,因為勞動者如果是超過了退休年齡,都還沒有和勞動單位簽訂合同,說明是已經在退休年齡之前,就和用人單位建立起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那麼這個關系只要超過一個月還沒有簽訂合同,用人單位就要承擔責任。
一、超過退休年齡沒簽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1、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於勞動者訂立勞物沒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風險有哪些?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除了要支付上述賠償,還需要承擔其他風險: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內部模纖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
3、未簽勞動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所以雙方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給勞旦螞仿動者進行賠償,就算有的情況是勞動者拒絕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遇到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也必須要及時把勞動者辭退,否則就應該給勞動者進行賠償。

㈤ 企業沒有與退休人員簽勞務協議,現辭退,企業需賠償嗎

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不屬於《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其退休後被返聘而與用人單位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只是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2008年9月18日生效的國務院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察行條例對《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修正,把後者所規定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修改為達到退休年齡即為終止,即不論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稿晌險待遇,一到退休年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敗敬嘩系即為終止。終止之後,如勞動者繼續在單位上班,那麼所形成的關系自然也就不是勞動關系。
如果退休工人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是可以隨時解除勞務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

㈥ 退休返聘沒有簽訂合同違法嗎

法律主觀:

退休 返聘是不吵頃宴需要 簽訂勞動合同 的,但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依照相關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其 勞動合同 就會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乎笑同終止 :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升銀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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