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利用社區社團社會資源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
貫徹落實中組部關於利用社區資源做好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的相關文件精神(中組發〔2010〕24號)。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從加強宣傳引導、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經費、健全工作隊伍、創新服務方式、豐富服務內容等方面研究具體措施,制定相應制度,切實推進利用社區資源做好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
(一)藉助現代互聯網信息技術,豐富老幹部的精神生活。網路信息是共享的社會資源,極其豐富,應有盡有,可以讓廣大老幹部足不出戶,方知天下事,不僅能及時接受時政資訊、進入政治學習陣地,同時能有效學習新知識,加強人際交流,撰寫人生經歷,或發表建言獻策,評擊社會弊端,升華正能量,實現文化養老知識養老。建議在各級老幹部管理部門新增設一個網宣辦,並増撥一定財政經費,會同當地網宣部門,文明創建部門加強培訓丶指導和服務,讓成千上萬的老幹部成為知網懂網用網的能手,成為老有所為的網路宣傳傳播者。總之,老幹部網宣工作是新形勢下的一項創新型工作,甚至比其它已存在的老年科協丶老年體協丶老年大學等還有更深遠的意義和廣泛作用,希望從中央到地方,由上而下有這樣一種組織形態出現。與此同時, 還應廣泛聯合社會各相關協會組織豐富老幹部精神文化生活,打開老幹部參與文化活動的社會化新局面。
(二)依託社區服務平台,提升老幹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根據株洲市行業辦公室離退老幹部的親身體驗,當前最好的形式是,以「老幹部門為主導、單位負主責、社區為主線、家庭為主力」的「四位一體」老幹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體系。就大多數老幹部而言,一般都是留守老人,迫切希望有高水平高服務職能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為老幹部就近參加政治學習、看病就醫、參與文化活動、或家政服務。但目前社區勢單力薄,無能為力,也沒有辦法整合和創建這種環境條件和提供服務。需要從中央到地方認真硏究,出台政策,切實讓基層社區有條件有能力滿足老幹部這種需求。
在這里我想表明自己的觀點,在國家政策不明朗,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決不能過早提出將老幹部的管理社會化。而應該明確還沒有時間表。還應看到,觀念難統一。社區成員素質參差、群體構成復雜;社區內各單位間的人、財、物及場所設施存在差異,當政府(社區)沒有一定的物質或經濟給予時,資源充足的單位參與的積極性不高,而積極參與的單位又缺少人、財、物等資源。同時協調難。「單位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社區資源的有效協調。街道雖是政府機構,但其強制要求轄區單位的資源面向社區全面開放的法理依據不足;社區居委會雖是社區的核心組織,但僅僅是群體性的自治組織,沒有行政級別,更無權支配社區內單位;單位有其中心工作,也不會主動協調。
(三)鼓勵興辦民營老乾醫療養護中心,使之成為服務老幹部的新隊伍。特別是隨著時代發展由民營組織運行的醫療養護院將在老幹部養老事業中發揮重要作用。建議國家注重加以引導、發展,並給予重點扶助。
(四)充分利用社會醫療資源,保障和方便老幹部老有所醫。在實施"兩型"社會建設試驗的長株潭,建議實施長株潭同城離休幹部丶老幹部醫療統籌制度或一卡通;各衛生醫療機構普遍特設窗口和老幹部病床,優先方便老幹部就診,讓老幹部充分享受優質的健康養老服務。
(五)在大專職業技術院校開辦老幹部護理保健專業,加大老幹部護理專業人才培養。無論是現在還是未來,這方面的實用人才缺口和需求很大。建議國家很有必要加以硏究和重視,並著眼於長遠。
(六)藉助社會力量深化老幹部服務管理是一個新的命題,需要建立強有力的協調機構。由於藉助社會力量為老幹部服務的經驗還不夠豐富,還沒有形成社會共識和慣例機制,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服務力量並不均衡,社團組織尤其是民間服務較為薄弱;服務對象有所泛化,在聯合社會資源組織的活動中老幹部與社會老人合流共同成為服務對象,服務需求還需區別;服務機構有待甄選,各單位服務能力參差,需市場進一輪篩選和實踐的考驗等,必須建立強有力的協調機抅。由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出任領導小組組長,由有關人丶財丶物和社會資源丶社會力量主管領導參加,組成領導小組,並下設辦公室,均設在各級老幹部局。首要的是營造一種氛圍。形成尊重老幹部、愛護老幹部的社會共識和集體認知,凝社會之力,充分調動社會各方資源為老幹部服務的積極性。
❷ 對離退休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有何規定
領導幹部不可以兼任社會團體法人代表。 一般來說,法人代表是由內社會團體負責人(例如會長、容主席)來擔任。而負責人屬於社會團體的領導職務,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在1998年聯合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文件中已經明確規定,領導幹部要以本職工作為重,不能兼任社會團體的領導職務。這里的領導職務包括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主任委員)等
❸ 對離退休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有何規定
最新中組部規定:
1、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2、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3、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
4、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兼職人每年年底書面報告所在單位黨委(黨組)。
依據:中組部《關於規范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當前,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在各類社會團體兼職,或參與成立新的社會團體的情況有所增多。大多數退(離)休領導幹部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發揮個人業務專長和經驗優勢,不求回報,無私奉獻,為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和諧社會建設作出了貢獻。但也有一些退(離)休領導幹部以兼職為名,利用個人影響找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錢要車要辦公場所,甚至領取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幹部群眾對此多有反映。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從嚴管理幹部的精神,對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行為要進一步從嚴規范,引導和發揮好他們的作用。經中央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確因工作需要,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與原工作業務或特長相關的,經批准可兼任1個社會團體的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必須重新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兼職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
二、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兼職期間要發揮好政治把關、經驗指導、業務傳授等方面的作用,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團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三、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准和實際支出。
四、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幹部本人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領取報酬,或履行職責不當的,幹部所在單位應責令其辭去社會團體職務。兼職期間違規領取的報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五、中央管理的幹部退(離)休後兼任社會團體職務,須由幹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審批並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同意後方可兼職。確需由中央管理的幹部兼任職務的社會團體,必須在國家、地區、行業和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
備案報告應在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驚醒選舉或決定任命前30日報中央組織部,需說明以下情況:(1)社會團體的基本情況,包括登記事項、宗旨、業務范圍和成立時間等內容。(2)領導幹部原任職務,兼職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會團體中兼職;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選舉或決定任命的時間。兼職須由社會團體出具邀請函;所兼職的社會團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書面意見。(3)如領導幹部已兼任社會團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需說明幹部本人已兼職的時間和任期;如領導幹部屬新兼任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職務,需說明原任會長(理事長)不再擔任的原因。(4)附擬兼職幹部的《幹部任免審批表》和社會團體現任領導幹部名單一式三份,社會團體章程和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相應的管理和審批辦法,並對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情況進行摸底和清理規范。凡未經批准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符合規定的,須在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應由本人在半年內辭去所兼任的職務。經批准已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應對兼職任期、年齡、履職情況以及是否取酬等情況進行審核並予以規范。
七、本通知適用於各級各類黨政機關退(離)休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退(離)休領導人員,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❹ 離退休幹部能否擔任社會團體法人代表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離退休幹部符合規定,可以擔任社會團體法人代表。
❺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界定
有明確界定。
根據《建設部社會團體機構管理細則》第三條規定:
社團工作人員范圍包括:
1、行政、工資關系均在社團的工作人員。
2、企業派駐社團的工作人員。
3、社團返聘的離退休人員。
未經部社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部社團辦」)批准聘用和借用的人員不適用本細則。
(5)社團離退休人員任職擴展閱讀:
根據《建設部社會團體機構管理細則》第六條規定:
社團對工作人員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辦理:
1、社團對擬聘人員進行考察,向部社團辦提出聘任報告,並附上《職務聘任呈報表》和考察材料。
2、部社團辦對擬聘人員進行審核。
3、經部社團辦批准後,由社團辦理聘任手續。慧御
經批准具有中層及其以下幹部人事管理權的社團,可自行聘任,報部社團辦備案。
社團一般工作人員的聘任,由社團根據崗位工作的需要,按照社團崗位聘任工作的有關規定自主聘任。
社團工作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社團應參照部前胡岩機關和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的有關規定,制訂社團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辦法,並報做掘送部社團辦備案。
考核等次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考核等次作為社團工作人員崗位職務聘任、工資晉升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