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用殘疾人用工是名退休職工,可以免交殘保金嗎
不可以。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
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1)退休職工不繳殘保金的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相關法條:
第七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收取「保障金」,必須使用財政部統一制定,省級財政部門印製發放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並加蓋本地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印章。
第九條 「保障金」暫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劃管理,嚴格審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保障金」。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收取的「保障金」。
Ⅱ 退休職工是否需要交殘保金(不是殘疾人,只是退休人員)返聘又應該有哪程序
一、退休職工不需要交殘保金,不允許返聘。
二、退休人員屬於已經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他們是屬於國家規定的失去勞動能力的人員。所以,原則上是不允許返聘的,退休人員返聘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也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也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三、返聘人員只能和用人單位協商用工待遇問題,也不繳納什麼殘保金,沒有殘保金這個說法和規定,返聘國家沒有規定什麼程序。因為是不受國家用工制度制約和保護的人員,本身退休人員就應該休息。
(2)退休職工不繳殘保金的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對於退休返聘行為的法律定性,我國勞動立法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各地對此的具體規定也各有差異,理論界更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綜合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勞動關系說和勞務關系說兩種。筆者暫從二者的比較來做說明。
第一、主體方面
勞動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法定性。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即勞務關系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對主體並沒有特殊要求。
第二、主體的地位方面
第三、確定報酬的原則方面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並須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來給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福利等,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得淋漓盡致。而在勞務關系中,主要是根據等價有償的原則,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體現出市場經濟的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