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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退休返聘人員協議的接觸

發布時間:2023-09-16 19:44:07

❶ 退休返聘的常見問題

退休返聘的常見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類型、勞動關系。

一、退休返聘人員類型。

退休返聘是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又與企業建立用工關系的用工模式。退休返聘人員有三種類型。

1.員工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

2.員工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

3.員工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

二、退休返聘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1.一般情況:是勞罩頌務關系,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又與企業建立用工關系的,則雙方屬於勞務關系,不再是勞動關系。

2.特殊情況:如果退休返聘人員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法律和司法解特殊情況釋尚未對這種情形的用工性質做出明確規定,全國各地的司法實踐也不盡相同。

退休返聘人員社保、帶薪年假、經濟補償金。

三、退休返聘人員需要繳納社保嗎?答:不需要。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已退休人員再在單位繼續上班的,屬於退休返聘。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關系,雙方屬勞務關系,單位都不需要再為退休返聘員工繳納社保。

四、退休返聘人員能否享受帶薪年休假?答:不享受。

法律依據:《職工帶物賀鄭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就規定,本條例是根據《勞動法》與《公務員法》制定的。退休返聘人員既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也不屬於公務員,所以退休返聘人員無法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

五、退休返聘人員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是發生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不享受止時。

答: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一般是勞務關系,所以從法律層面上,退休返聘人員在離職時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

六、退休返聘協議的注意點。

1.在合同中明確僱傭期限,寫明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

2.與已經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簽訂退休返聘合同。

3.薪酬待遇方面,可以約定「雙方約定的勞務報酬標准中已經包括了超時勞動補償」。

4.可以約定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病假、婚假等有薪假期。

5.在勞務合同中約定提前解除合同條款。

6.在簽訂勞務合同的同時購買相關商業保險。

七、退休返聘工資個稅的注意點。

1.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稅。

2.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以外的各類補貼應按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應繳個人所得稅。

4.退休人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綜合預扣預繳和匯算清繳繳納個稅。

5.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補貼等視同離退休工資免稅。

6.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工資所得拍肆計稅。

7.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8.離退休人員的其他應稅所得應依法繳個稅。

9.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10.返聘離退休人員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按規定稅前扣除。

❷ 退休人員返聘勞動協議

退休人員返聘勞動協議5篇

勞動者隨時和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你現在知道協議書是怎麼樣子了嗎?我在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退休人員返聘勞動協議,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退休人員返聘勞動協議篇1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族虧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

茲有______因________需要,聘用______的退休人員______同志,現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執行。

一、受聘後的福利待遇:

1.在聘用期間,受聘人的退休費(原工資的_____%,金額______元)由______發給。

2.聘用期間,受聘人退休「補差」工資(原工資的_______%,金額_____元)由聘用單位發給,並視其工作成績適當發給獎金。

3.受聘在多勞多得企業工作的退休人員,不享受「補差」工資和獎金。按_______執行,其費用仔睜由聘有單位支付。

4.聘用時間,受聘人應享受的勞保福利待遇由聘用單位負責解決,如因工傷殘、因工死亡,其保險待遇全部由聘用單位負擔。

二、在合同期間,受聘人應服從聘用單位的領導,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完成工作任務。

三、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滿作廢。如需繼續聘用,須提前協商,重新簽訂合同。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各執一份。經_______勞動服務公司鑒證後生效。

聘用單位:(簽章)受聘人:(簽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受聘人原工作單位:(簽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聘用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______年___月___日

審批單位意見:

______年___月___日

退休人員返聘勞動協議篇2

甲方(聘用單位):________

乙方(被聘用人):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家庭住址及電話號碼: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乙方退休返聘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聘用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協議期間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乙方的返聘工資為____________元/月,甲方應在每月10日以銀行代發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勞務報酬。如遇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則順延。

2、甲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切實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三、協議期間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從事______工作,並履行聘用崗位的的工作職責。

2、乙方保證在甲方返聘期間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教念穗歲育。

四、乙方的工作時間與福利:

1、乙方在返聘期間的工作時間按下列第_____項確定:

(1)實行標准工時制。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結算周期:按_____結算。

2、返聘期間乙方參照甲方在職職工的標准享受福利。

五、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可終止本協議。

2、協議期滿,本協議自動終止。如需續簽協議,應在協議期滿前30日內通知對方,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協議。

3、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造成甲方利益損失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協議。

4、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協議。

5、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有違約之處且無法調解,另一方可提出終止本協議。

六、下列條款為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1、甲方給乙方辦理相應的商業保險。

2、乙方非因工受傷或患病不能正常工作的,須憑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書方可請假;請假時間超出一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3、乙方因工受第三人傷害的,其待遇按國家規定向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

4、乙方提供給甲方的證件及資料必須真實、合格、有效。若存在偽造或誇大等現象,甲方可解除本協議,且不作任何經濟補償。若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尚須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5、甲方或乙方解除本協議,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並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乙方須在甲方安排人員接崗並完成交接工作後方可離崗,乙方在交接完成前擅自離崗的,須按本協議約定的報酬的二倍支付甲方違約金。

6、在簽定本協議時,乙方確認已熟知甲方之規章制度,並承諾自覺遵守。協議期間,如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按該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協議。此種情形之處理或解除,乙方除須按協議約定支付甲方違約金外,尚須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7、甲方所訂立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8、《保密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9、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實際人員配置,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10、在日常工作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損失或影響甲方形象的,乙方同意按約定承擔違約金及賠償金(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因素除外)。

七、若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退休人員返聘勞動協議篇3

茲有______因________需要,聘用______的'退休人員______同志,現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執行。

一、受聘後的福利待遇:

1.在聘用期間,受聘人的退休費(原工資的_____%,金額______元)由______發給。

2.聘用期間,受聘人退休「補差」工資(原工資的_______%,金額_____元)由聘用單位發給,並視其工作成績適當發給獎金。

3.受聘在多勞多得企業工作的退休人員,不享受「補差」工資和獎金。按_______執行,其費用由聘有單位支付。

4.聘用時間,受聘人應享受的勞保福利待遇由聘用單位負責解決,如因工傷殘、因工死亡,其保險待遇全部由聘用單位負擔。

二、在合同期間,受聘人應服從聘用單位的領導,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完成工作任務。

三、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滿作廢。如需繼續聘用,須提前協商,重新簽訂合同。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各執一份。經_______勞動服務公司鑒證後生效。

聘用單位:(簽章)受聘人:(簽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受聘人原工作單位:(簽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聘用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______年___月___日

審批單位意見:

______年___月___日

退休人員返聘勞動協議篇4

甲方:

授權代表: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緊急聯系人及電話:

乙方已達退休年齡/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為明確雙方退休返聘關系及相關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後,共同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乙方退休/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間為 年 月 日,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終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

甲方自願受聘在甲方 部門 崗位工作。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條 工作報酬、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報酬,乙方的工作報酬為每月人民幣 元,乙方工作報酬應繳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代為扣繳。

2、乙方不享受甲方在職員工的福利待遇,但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休假的權利、以及甲方規定的寒暑假休假的權利。

第四條 工作時間、地點

1、乙方每周工作 天,每天工作 小時。

2、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須簽發《加班通知書》,另行支付報酬。

3、乙方工作地點為 。

第五條 工作紀律

1、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2、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

3、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完成甲方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4、合同解除/終止前與甲方相關員辦理好工作交接。

第六條 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及北京市規定的工作條件,提供保障乙方安全的、健康的工作環境。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並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2、返聘期滿,或者乙方患病或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本合同。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不能勝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或經考核不合格的;

(2)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工作報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第八條 經濟補償、賠償

1、合同按照約定終止或解除,甲方均無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相當於乙方一個月工作報酬的賠償金。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對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九條 其它約定

第十條 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並另行約定。

2、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退休人員返聘勞動協議篇5

僱傭單位:

雇員姓名:

簽署日期:

甲方(僱傭單位)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乙方(雇員)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證編號:

或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編號: )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 省(市) 區 街道辦(社區)

或 省(市) 縣 鄉(鎮) 村

家庭住址:

郵編:

通訊方式:

鑒於:

1、乙方系已退休人員,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

2、甲方擬僱用乙方在甲方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提供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僱用,在甲方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鑒於上述事實,各方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本協議鑒於條款提及的僱傭事宜達成一致,並簽署本協議,以茲共同信守。

第一條 勞務合同的期限

1、本勞務合同的期限為 年,於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勞務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雙方可以繼續簽訂勞務合同。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工作地點位於 。

第三條 勞務報酬

甲方於每月 日向乙方支付勞務費,支付標准為 。

第四條 勞務條件

甲方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務條件,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勞務條件,完成甲方指定的勞務活動。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在合法的范圍內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提供勞務活動。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其指定的工作內容完成工作內容。

3、甲方應當根據本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

4、甲方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及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提供相應的勞務條件。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向其支付勞務報酬,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內盡快支付。

2、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果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提供勞務活動並完成工作任務。

第七條 社會保險

1、乙方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甲方無需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

2、鑒於乙方作為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在勞務合同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

第八條 保密和競業禁止

1、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活動,不得違反乙方退休前與原單位簽署的保密協議等仍在有效期的競業禁止協議。

2、乙方在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後,未能與甲方續簽勞務合同,應當對在勞務合同履行期間所知曉甲方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人員信息等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如果因上述事宜對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當予以賠償,甲方有權就乙方造成的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乙方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為終止:

1、本勞務合同履行期限屆滿;

2、甲方解散,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甲方已注銷或吊銷的;

3、乙方由於健康原因不能完成本勞務合同中的工作任務或無法繼續履行本勞務合同約定的義務;

4、甲方因經營性停產;

5、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6、其他法定終止情形。

第十一條 合同的解除

1、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本勞務合同,應當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

2、本勞務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規定進行工作交接,將與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和賠償

1、甲方和乙方應當嚴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項約定,簽約各方應當積極履行有關義務,任何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均構成違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支付的違約金應相當於守約方的損失。

2、乙方在勞務合同履行期間,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當予以賠償。

3、因甲方或乙方違約造成的違約金的支付不影響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本合同。

4、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履行義務的,甲方無需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5、根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合同,甲乙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 侵權責任

1、乙方在從事勞務合同期間因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勞務活動,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由甲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甲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乙方追償;乙方在從事勞務合同期間,非因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勞務活動致人損害的,應當由乙方自行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2、乙方在從事勞務合同期間因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勞務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乙方在從事勞務合同期間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損害的,乙方可以先行要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第三人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甲方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甲方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任何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加以解決。如協商未果,甲方和乙方均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通訊地址

本勞務合同中乙方的家庭住址為甲方與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的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期間甲乙雙方產生任何爭議,該地址為乙方指定的送達地址,甲方向乙方指定地址送達任何通知以送達至該地址即為送達的完成。乙方的上述地址如發生變化,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否則,視為甲方已經履行送達義務,由乙方自行承擔未能接收的全部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協議的生效和其他

1、本勞務合同自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

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須經各方共同簽署書面文件;未經其他各方同意,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3、本勞務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❸ 退休返聘可以隨時解聘嗎

退休返聘人員不可以隨時辭退。如果簽訂了聘用合同,應該按照合同規虧余鎮定予以辭退。
對於是否賠償,如果聘用單位與被聘用退休人員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約定了解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符合該支付情形,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毀改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銷粗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❹ 簽訂退休返聘勞動合同合法嗎

退休人員簽訂的退休返聘勞動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退休人員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領取退休金的員工,被公司返聘之後,只能跟公司簽訂勞務合同,而不能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一、簽訂退休返聘勞動合同合法嗎?
埋州不合法,退休返聘簽訂的是勞務合同。
1、退休人員是指已經合法解除勞動關系和終止勞動義務,已經開始享受養老金和退休金的原勞動關系人員,
2、公司因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職工繼續為公司進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
3、退休返聘屬於勞務關系,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約定。
4、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不能訂立勞動合同,不需要繳納社保。
二、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已經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由於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身份,不能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待遇。具體理由如下:
1、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2、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3、人退休後,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睜豎門批准後,方能聘用。
退休返聘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如果退休人悉液大員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可以說是沒有退休,所以簽訂勞務合同可以理解為是僱傭合同。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再次被聘用時只能簽訂勞務合同。

❺ 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怎麼解決?我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和我一起看看吧。
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是指離退休人員在離退休後,離開工作崗位又被原單位返聘或者到其他單位工作簽訂的合同。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是指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因履行返聘合同發生爭議引起的糾紛。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1996)354號)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猜穗消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5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族緩,因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第18條、第119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1條、第21條的規定。
離退休人員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被原單位返聘的,雙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應當屬於勞務合同關系,受民法的調整。離退休人員不同於一般勞動者,與一般勞動者相比,離退休人員有相應的社會生活保障,而一般勞動者沒有,換句話說,沒有工作,一般勞動者等於無生活的保障。從理論上說,勞動法律沒必要對已有保障的離退休人員再提供額外的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已過退休年齡的人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法律關系不應當屬於勞動法律關系,而屬於勞務合同關系。從現行法律法規來看,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法律關系也應屬於勞務合同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條也有類似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兩條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當勞動者達到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合同終止,與用人單位間勞動法律關系終止。這不同於其他勞動關系終止的情形。在勞動者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勞動合同出現其他法定終止的情形,在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依然可以與用人單位再次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也是法定終止的情況,勞動者在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新穗知的勞動合同。但是,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則不能再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從上述規定及其解釋上應當理解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返聘或至其他單位工作繼續提供勞務的,不應再適用勞動法律調整,雙方建立的是勞務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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