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浙江省最高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提出工傷認定的,應不於受理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該答復明確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是可以認定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②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
關於超過退休年齡工傷認定解答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在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漏老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附:山東高院意見山東高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後認為,法律並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作為農民也無所謂何時退休。超過六十周歲繼續在城市務工的農民比較多,有些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依法應當保護這些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平等對待。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看,也沒有將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實際用工,職工在工作時間受傷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精神,應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12)蘇行他字第0902號《關於楊通訴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終止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相同問題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中已經明確。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附:江蘇高院的兩種返迅升不同意見江蘇高院審委會多數意見認為:原告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符合受理條件,本案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理由如下:1.應當認定當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工傷保障的本意是保護因工受傷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鑒於我國目前工傷保障范圍在逐步擴大,職工退休年齡有延長的呼聲,且農民工進城務工有老齡化的趨勢,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務工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的合法權益,應當認昌嘩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事實勞動關系。2.與民事賠償方式相比,工傷保障更有利於維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如果要求申請人走民事賠償途徑,採用的是過錯責任,保障范圍相對較窄,且申請人舉證相當困難,這不利於充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工傷認定採用的是原因責任,在保障范圍、舉證責任等方面更有利於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從保護因工遭受傷害的勞動者,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勞動保護的角度出發,也應當將其納入保障范圍。3.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符合受理條件。受傷職工除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外,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與其他職工並無任何差異,僅僅一句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予工傷認定缺乏法律依據。從平等保護角度看,也應當認定符合申請條件。江蘇高院審委會少數意見認為:原告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本案不應進行工傷認定。理由如下:1.因為當事人與用工單位沒有書面勞務合同工;2.超過法定年齡的農民工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如果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認定工傷,則突破了法律的界限,應當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③ 退休後工作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一、退休後工作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1、退休後工作發生工傷,視其是否領了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分別是:
(1)對於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發生工傷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二、退休後再到其他公司上班受傷,不能算工傷
1、退休後與新單位形成了勞務關系,勞務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簽訂的合同屬於民事僱用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民事法律進行調整,而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並享受工傷待遇。從多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來看,行政主管部門對離退休人員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申請工傷保險的不予受理或者規定不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④ 最高院關於超過60歲認定工傷
不能的,因為勞動法規定男職工60退休,女職工50歲退休,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將不在享受勞動法保護,也就不能購買工傷保險,也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者與用人單位存在的是僱傭關系,勞動者應當通過協商或者發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