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職工法定退休年齡規定(2022最新版)
很多小夥伴提出了一些疑問:
現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齡到底是多少歲?
退休時怎麼區分工人與幹部身份?
已到退休年齡,但是社保未繳夠15年,勞動關系應該怎麼認定?
不要著急,今天給你帶來詳細解答。
2022最新版
各類人員法定退休年齡
一、幹部的法定退休年齡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帆敬察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定退休年齡的重申態茄:
上面提到的都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原版規定。後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重申: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再後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 又作了一次解釋: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請求對「法定退休年齡」概念予以解釋的請示》(京勞社辦文〔2001〕2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發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 「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請你們按此精神解釋執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三、國有破產企業提前退休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
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 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
但此項規定與稿侍前款規定不能同時適用於同一名職工。
對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20號)第三條規定:
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
上述人員 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
注意:這個只是個可「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是「退休」年齡。
退休時如何區分工人與幹部身份
關於這個問題,國家先後出台過多個規定:
1、1974年《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2、1995年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通知第75條: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 其退休年齡的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3、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均規定: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 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4、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 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5、2001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規定:二、取消企業行政級別。企業不再套用國家機關的行政級別,管理人員不再享有國家機關幹部的行政級別待遇。
打破傳統的「幹部」和「工人」之間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崗位發生變動後,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所以:女職工退休年齡不再按女工人、女幹部身份進行區分, 而是按崗位區分,管理崗按55歲退休,非管理崗50歲退休!
達到退休年齡後社保未繳滿15年
怎麼認定勞動關系?
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員工是否按勞動關系處理?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
最高法院出版物《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等撰寫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幾個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一文,對該問題進行了闡述,特選登如下,供HR們參考:
一般情況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一定能夠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用人單位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用工關系定性,實踐中存在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當符合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時,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非常復雜,可能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是由於該勞動者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還有的地方沒有把農民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這些勞動者可能根本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如果在這些情況下,一律禁止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對其不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我們認為,可以將該條規定視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必然自動終止。
人民法院應當對該條規定適用情形作實質審查,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但是非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種意見中出現的情況, 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 因為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
劃重點:
結合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一文,我們可以知道,對於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還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判定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的關鍵點在於:
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是否是因為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如果是,那麼用人單位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
如果不是因為用人單位造成的,則可以按照《勞動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B. 職工辦理退休手續須知有哪些
下崗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如下:
1、企業職工本人檔案;
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解除合同證明一份;
4、職工戶口本首頁、索引頁、本人頁及身份證正反面,復印在同一張A4紙上;
5、職工個人退休申請一份;
6、單位關於職工退休及公示報告一份。
辦理退休程序:
1、個人申請(限於辦理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提前退休(職)、特殊工種、企業破產提前退休及其它提前退休);
2、單位公示,按原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建立職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晉勞社養[2003]219號文規定執行);
3、對公示期滿後無疑異或經調查核實後無誤的人員,由職工所在單位填定《職工退休(職)審批(核)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政策規定審批(核)後,單位將審批(核)結果通知職工本人後,送參保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發退休待遇。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第一款 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區要嚴格按《通知》規定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許可權,規范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要建立審批工作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加強對審批工作的監督。
C. 關於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文件
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以下簡稱「國辦1999年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以下簡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為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企業違反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依照勞動鑒定程序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或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曾從事過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工作的人員,其從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達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將從事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相加,並按從事提前退休工種要求工作年限長的年限執行。
對於國家規定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和條件,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降低,不得弄虛作假,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並追回已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這部分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明確審批許可權,規范審批程序,統一審批標准,認真做好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工作。
(一)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工作,按照養老保險費的繳撥渠道實行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制度。未實行養老保險費繳撥屬地管理的企業和中央在京11個行業、16個系統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已實行養老保險費按區、縣屬地繳撥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其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二)對於職工出生的時間難以確定的,以居民身份證與檔案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認定,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三)企業在申報職工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退職時,須持有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出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職工勞動鑒定表》),否則不得批准其辦理退休、退職。
(四)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要嚴格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規定的「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執行」要求進行認定。經批準的行業提前退休工種和適用范圍,只適用於本行業所屬企業,其他行業和企業不得參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
企業應根據原勞動部或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提前退休工種標准,將適用於本企業的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名稱列出明細,經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局、總公司勞動處匯總確認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審核。經確認後,按養老保險繳撥關系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對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人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統一填寫《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表樣附後),嚴格記載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時間及變動情況。
企業在申報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審批時,要按照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加強對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89號)的要求,填寫《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一式三份並提供職工的檔案。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時,要對照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名稱和檔案記載的從事該工種的工作時間,經審核完全符合條件的方可批准其辦理提前退休;在職工檔案中沒有《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或表中記載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五)對於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的職工,企業要嚴格把關,必須履行民主、公開、監督的程序,接受職工監督。對於在申報、辦理提前退休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一經發現除將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退回原單位,還要追回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養老金。
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認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辦1999年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對於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員適當減發養老金的有關規定,按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和按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年限(計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數),每提前一年減發基本養老金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全額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當基本養老金低於本市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時,按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發給。
企業核定職工退休條件和基本養老金待遇時,要嚴格按有關政策及標准執行。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據政策嚴格把關審批。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退休職工待遇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時要進行復核,對於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辦理退休的,要有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鑒定表》,對於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的,要有經批準的《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方可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月起執行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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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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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種名稱|列為提前退休工種依據|從事的時間|單位負責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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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至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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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和職工退休的審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程序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規定的「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進行確認。經批準的行業的提前退休工種,只適用於本行業所屬企業,其它行業和企業不得參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具體認定程序是:
(一)各企業局、總公司勞動部門要提供上級對本行業提前退休工種的有關文件,並確定本行業企業的適用范圍。
(二)企業根據上級主管勞動部門認定的提前退休工種的適用范圍,將本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名稱,報上級主管勞動部門審核。
(三)各企業局、總公司勞動部門,將所屬企業上報並經審核的崗位匯總後,按屬地原則分別列出企業名單和適用范圍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確認。經確認後,分別送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四)企業隸屬關系發生變更的,由企業現在的上級勞動主管部門與企業原上級勞動主管部門聯系,企業原上級勞動主管部門應提供該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件並對其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給予認定,由現企業上級勞動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確認並送企業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五)企業對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人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依據檔案記載和職工實際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及變動情況如實填寫《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對於以前職工檔案記載不全的,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查找原始依據,不得弄虛作假,要民主、公開、接受職工的監督,企業填報《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時,要由單位負責人和企業勞動部門簽名並加蓋公章後報局、總公司勞動部門確認。
對於曾經在原企業從事過提前退休工種工作後調離到其它企業的職工,其從事提前退休工種檔案記載不全的,由現企業勞動部門和原企業勞動部門按上述辦法給予認定。
二、職工退休的審批程序
(一)企業申報職工退休時,需帶職工檔案、個人繳費結算單,並由企業填報《職工退休審批表》,女職工還應帶勞動合同書。
(二)申報職工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的,除帶全上述材料外,須帶有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鑒定表》。
(三)申報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的,其所從事的工種必須經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審批退休時需帶職工檔案、《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並按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89號)的規定填報《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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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山東行政機關單位中級職稱工人身份退休年齡
根據您的描述,事業單位工人身份中級職稱的退休年齡為:工作年限滿10年的情況下,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希望以上解答能夠幫助您,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