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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死亡冒領

發布時間:2023-09-10 21:01:53

⑴ 冒領養老金處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
退休人員死亡後隱瞞不報,其親屬或他人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冒領者退還冒領養老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拒不退還冒領金額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⑵ 關於冒領養老待遇的情況說明

法律分析:對於冒領養老金的表現形式,包含了下述幾類不同的情況:

第一,當離退休人員已經死亡,亦或失去了享受養老金待遇資格以後,依然能夠持續領取養老金。部分離退休人員死亡,亦或受到判刑、勞改、失蹤之後,其家屬沒有上報,導致相關社保經辦機構難以及時暫停發放養老金。

第二,依靠相關政策與管理工作方面的缺陷,出現冒領養老金的現象。並且處於不同的地區可能出現重復參保領取雙重養老金的情況。

第三,提供假照片的現象比比皆是。針對那些異地居住與由於疾病無法自理的離退休人員,進行認證的時候提供了虛假的照片,亦或為死者兄弟的照片,達到矇混過關的目的。《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當中的第十二條規定可知,有關社保經辦機構需要針對廣大參保個人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情況實施仔細地檢查與核實,當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者喪失了相應的領取資格之後,本人或者他人依然繼續領取待遇,亦或者採用其他的方式騙取了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要馬上暫停待遇的支付,同時責令其進行退還於拒不退還的,則依靠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一般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針對構成犯罪的,則依靠相關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冒領人需要針對其冒領行為承擔一切相關的行政,亦或者刑事責任。對於冒領養老金的行為來說,不但違法了誠實守信的道德規范要求,同時也屬於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十二條 有關社保經辦機構需要針對廣大參保個人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情況實施仔細地檢查與核實,當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者喪失了相應的領取資格之後,本人或者他人依然繼續領取待遇,亦或者採用其他的方式騙取了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要馬上暫停待遇的支付,同時責令其進行退還於拒不退還的,則依靠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一般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針對構成犯罪的,則依靠相關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冒領人需要針對其冒領行為承擔一切相關的行政,亦或者刑事責任。

⑶ 能否取消退休人員的認證死亡者家屬冒領退休金能否重判

堅決支持取消退休人員的認證,不能因為少數死亡者家屬冒領退休金而把全體退休人員都列入不信任名單而要求每一個退休人員到有關部門驗明正身自證自已還活著,這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感情上都難以接受但又不得不接受,有點討嗟來之食的卑微。少數家屬冒領死亡者退休金有法律法規約束懲戒,按律入刑追責即可,這是有法可依的,不能讓全體退休人員陪斬,應還全體退休人員應有的權益和足夠的尊嚴。望有關管理部門,按律懲處冒領死亡者退休金違法行為,取消每年一度的退休人員認證。

完全可以。現在每年三四月份讓七老八十老人顫巍巍跑到社保單位去就是讓社保局認清一下還沒死。這夠令人難堪。更為嚴重的是,有長期卧病老人幾個人抬到社保局樓上,讓人認證一下還活著,想想也夠冷血的!

在現在 科技 大數據條件下,完全可以不認證還活著也知道詳情,因為火葬場與社保局公安局大數據聯網,誰也瞞不起來。有一個老幹部8月31日逝世,家屬說9月1日逝世,但社保局予以否認,9月份養老金就無法拿到。由此可知,社保局完全知道退休人員何時逝世。但仍然要求老人每年認證一次,實在是官本位,表現社保局的存在與尊嚴。其實這認證在現在條件下完全是多此一舉。除非特發戰爭地震造成死亡無名字,正常情況下火化均需死者身份證,瞞是瞞不住的!

既然如此,乾脆取消退休人員每年認證,這是關愛老人的表現,完全可以做到!至於極個別家屬多取,可以盜竊罪處理就行,犯不著因極個別冒領而讓千千萬萬老人年年去認證!

對於退休人員認證根本沒有必要!

退休人員一旦去世了,退休人員家屬如果冒領養老金,那麼是家屬領得撫恤金多還是領養老金多?更何況老人住院後,和單位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單位不可能不知道!而且冒領養老金算犯法,哪個家屬誰敢行冒領之事呢?

所以,要求退休老同志定期進行人臉認證,完全是對老同志的一種歧視,是新時期對老同志的一種不尊重的舉動,完全應該取消!

退休人員每年認證,且不說是對退休人員不信任不尊重外,也對退休人員增加了不應有的負擔,大家都知道這一群體各人情況不一,有的年老體弱行走不便,有的大字不識,更不要說玩弄智能手機了,所以每到認證這個時候,就成了這部分弱體群體的心病。說句實心話,有沒有人死了還想冒領退休金的,可能會發生在極少數人身上,但絕大多數或者說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都是遵紀守法的好公民,絕不能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湯。衷心希望有關部門深入到基層中來,聽一聽他們們的心聲,多考慮一下他們的實際情況,拿出一個切實可行的辦法,簡化不必要的麻煩,不要把認證成為退休老人的額外負擔。

實行退休人員認證是杜絕冒領養老金現象,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目前唯一不可替代的辦法。為什麼要取消呢?

可以說,每年冒領養老金事件多如牛毛,屢禁不止。尤其是現在人員流動性大,退休人員死亡後不注銷戶口也是常事,給養老保險基金安全帶來重大隱患,所以我們應把主要的精力放在防範上,而不是放在事後處理上。既使對冒領養老金者實行重判,雖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震懾作用,但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冒領現象。因為冒領養老金屬眼前剩益,一般來說人都有僥幸心理,而且涉及群體龐大,冒領現象也就在所難免了。所以說靠重判是解決不了問題的,還得注重防範。防範就得需要認證。

目前,各地的資格認證工作越來越便利化,大都是通過網路來認證的,也並沒有什麼不便,所以我們要全力支持退休人員認證工作,認證工作不僅不能取消,而且還應進一步加強。

其實這事一點不復雜,人去世時必須經過的民政局殯葬管理所,他們就能解決這種事情。都在行使大雲數據,退休人員死亡可以用身份證核實,在民政局殯儀館直接注銷身份證,社保局跟民政局殯儀館網路連接,自動生成,發放工資也是根據身份證辦理的,不開工資了,也就沒有套現了,由民政局殯儀館明示退休人員家屬拿著死亡人員的火花證明去社保辦理撫恤金。另外,如有遺漏,家屬未辦理死亡撫恤金,一經發現冒領工資,法律懲治家屬超百倍工資,罰他她們個傾家盪產,以儆效尤。

堅決支持取消退休人員的認證,或者三年認證一次,雖然現在網上認真,實際認證很困難,一時工作人員不在崗位,二,什麼伺服器有問題,三,要你從新下載,有一些老人在外地,沒辦法又搭車回老家認證,無非因為退休人員死亡,個別家屬冒領養老金?就把所有退休人員都列入不信任名單,對個別家屬冒領養老金,進行法律追責,望取消每年一年一度的退休人員認證。

應該取消退休人員認證工作。個別人冒領退休金是詐騙行為,已經觸犯刑律,應該對犯罪分子法律制裁!冒領退休金是個別人的病態,不能因為個別人有病,讓全體退休人員吃葯。法律健全,相信真的膽敢以身試法的人會因為懼怕法律制裁,從而收手。比如說,對冒領退休金人員除了法律制裁,再處以罰款,讓他們得不償失。對正常退休人員認證取消,可以節約人力物力損耗。

退休身體認證,是對企業退休人的一種人格不信認。為什麼事業退休,公務員退休不認證?

應該取消。要求退休人員每年進行認證,是一種很不人性的做法,特別是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甚至活的比較屈辱的退休老人,是一種不人道的行為,是對人的尊嚴的一種褻瀆。退休老人故去後,子女繼續領取其退休金的情況肯定存在,但絕不多,如何監管實際上有很辦法可行:一是在網路如此發達的今天,完全可以通過聯網 醫院 火葬場 居委會(村) 原單位 子女單位等等渠道獲取個人生存信息;二是可以按年齡劃段管理,比如:75歲以上的老人可以上門探訪,75以下身體 健康 的可以採取論證方式;三是把退休老人的管理直接劃定為政府職能行為,負責老人信息的傳輸掌控;四可以立法來約束制裁其子女違規領取退休金的行為等等。當然,還有許多切實可行又具人性的管理手段就不在此處妄述了,總之,對退休老人的人文關懷是一項重要的工作,既彰顯黨和政府對退休人員的關心關愛,也關乎 社會 和諧穩定,更體現中華民族敬老美德的傳承與發揚,讓更多的退休老人發揮余熱,回饋 社會 ,安享晚年的幸福生活,是民生之大計,老人之宏福。

⑷ 冒領退休金如何處罰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隱瞞不報,其親屬或他人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冒領者退還冒領養老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拒不退還冒領金額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養老金和退休金的區別在於:概念不同,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社保退休後的養老金領取方式為:
1、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特殊工種、因病提前退休需提前三個月申請審核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參保人或所在單位社保專管員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退休申請有關資料。
2、經社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且符合按月領取待遇條件的,發放《職工退休證》,從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
3、參保人在領取《職工退休證》的次月15日後,攜帶身份證、社保卡、退休證到指定銀行辦理養老金代發借記卡,將賬戶提供給社保機構,社保部門按照規定每月支付養老金到您指定的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⑸ 冒領退休金如何處罰

冒領退休金的處罰:
1、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隱瞞不報,其親屬或他人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神耐答辦機構責令冒領者退還冒領養老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對拒不退還冒領金額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社保退休後的養老金領取方式:
1、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特殊工種、因病提前退休需提前三個月申請審核或進行勞動畝芹能力鑒定),由參保人或所在單位社保專管員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退休申請有關資料;
2、經社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且符合按月領取待遇條件的,發放《職工退休證》,從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
3、參保人在領取《職工退休證》的次月15日後,攜帶身份證、社保卡、退休證到指定銀行辦理養老金代發借游慧記卡,將賬戶提供給社保機構,社保部門按照規定每月支付養老金到您指定的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⑹ 老人去世了戶口沒有注銷,一直領著退休金違法嗎

人死之後戶口不注銷領退休金當然是不可以的,這是屬於冒領同樣也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同樣一般活著的人在領退休金的時候都需要每年進行認證,如果沒有進行合法的認證都不能得到國家的待遇。
一、人死之後戶口不注銷領退休金可以嗎?
不可以的;退休人死後就不見每年參加認證,活著每年不參加認證,被停發退休金,不注銷戶口也領不到保險待遇。
退休人死後由家屬及時持火化證明和戶口注銷證明到所在社區、鎮(街)勞動保障事務所填相關手續,然後到社保中心辦理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申領手續,否則被按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二、冒領退休金是屬於詐騙的行為嗎?
冒領退休金就是屬於詐騙的行為;嚴重屬於犯罪,可以追究刑責。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
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採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才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
臘茄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因此,只要達到2000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責。
《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詐騙罪的客觀條件有哪些內容?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售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但不成立詐騙罪(詳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輪做察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胡敏。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人死之後就代表著不有享受到國家的任何待遇,一般辦理了死亡證之後就必須要到社保局進行注銷相關的手續,從而不再發放任何的金額,如果出現了冒領的現象那麼就會按冒領金額的大小來進行處罰,所以,只有合法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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