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人員工資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2021年退休人員工資將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各省調整比例和水平,具體採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一、調整范圍。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三、調整辦法。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貳』 退休人員漲工資標准
退休人員漲工資的標准如下:
1、退休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退休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3、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8年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齡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叄』 企業退休人員的工資普遍偏低到底該怎麼解決
企業退休人員廣泛稍低是怎麼回事兒?我們首先要搞清楚這樣一個問題。由於做為企業單位退休職工而言,它的這一社保的繳費年限算得上是參差不齊的,因為有的人社保的繳費年限是比較長的,但是有些人事實上參加工作的時長或者說在這個原所在單位參與的時間是短一些,所以才導致自己的社保繳費年限短一些,那在這樣的一個必要條件下,事實上自已的退休金待遇相對而言是比較低的。
『肆』 退休人員工資
法律分析: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養老金調整水平,主要考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以及基金支撐能力等因素。按5左右調整退休人員待遇,適當放緩養老金增速,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在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基礎上,實現了廣大退休人員適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也更可持續。此外,「5左右」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全部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總體人均水平,並不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以各自人均養老金水平為基數都按照5的比例調整。一般來說,在職時繳費年限長、繳費工資水平較高的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絕對額也會相對較高。
法律依據:《退休人員2020年養老金調整方案》1.調整原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公民參加社會勞動的時間作為計算和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基礎,依據參加社會勞動的單位時間進行均等分配。
2.調整范圍:建國以來從企業、事業、機關、部隊、院校等單位到社會上的所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
3.調整目的:不以提高待遇水平和平均增加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為目標,以公平合理為要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目的。
4.調整養老金計算公式:個人養老金數額=老年養老金+勞動退休金+個人儲老金
月老年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年齡補貼率×(個人年齡-65)+勞動補貼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月勞動退休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勞動退休金百分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月個人儲老金=個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0%÷(76-個人實際退休年齡)÷12。
『伍』 如何解決退休和在職人員收入差的問題
如何解決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之間的收入差距?:
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己連續十七年連漲;可以肯定的是、退休養老金的每年上調上漲,是正常的機制、是不可否定的;不能因為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漲幅與漲速、高於在職人員工資的漲幅與漲速,就來限制退休養老金的正常增長機制;
怎樣提高企職業的經濟效益、提升企業的贏利能力,才是解決企業職工的工資、與退休職工養老金的同步問題:
一:建立建全企業職工、正常上調上漲工資的機制;特別是虧損企業、微利企業,國家財政應支助這類企業、提升職工的最低工資,保障職工的工資、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同步增長;
二:稅務部門,應加強對虧損企業、微利企業養老保險交費的監管,杜絕這類企業、不給職工交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行為,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對經濟效益好、盈利能力強的企業,必須按規定、按年度為職工增加工資;
四:對經濟效益好、盈利能力強的企業,必須按100%的比例檔次、為職工交納養老保險,去銷60%、甚至40%的比例與檔次;
五:凡是有能力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該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以增加職工的收入、提高退休職工的生活水平;
六:應抑制全撥款的單位、「年終獎」的資金額度;去銷「精神文明獎」、這是巧立名目,揮霍、私分全體納稅人錢財的行為,反腐倡廉、應從這里下手開刀;一份精神文明獎、就是一個職工一年的總收入,太囂張、太可怕啦;
這個問題不需要特別解決,自然就解決了。
現在的退休人員,當年上班時的工資並不高,還沒有現在的在職人員工資高,剛退休時養老金也不高,經過連漲才高了。
現在的在職人員干到退休,再經過連漲,收人差自就會得到解決。
在職人員攀比退休人員,是無能的表現。有出息的在職人員應向公司白領、 科技 精英看齊。公司白領的年薪幾十萬的不乏其人,華為公司的博士年薪高的高達202萬。退休人員顯然達不到這樣的高度。
在職人員實在不應該攀比退休人員的收入。
年終獎業績津貼都為了激勵在崗員工的,與員工的工作成績為依據,並不是固定的,退休了當然不再享有此利益。當然這些年,獎勵津貼佔比越來越重,這是因為總體上工作要求越來越高,而工資做為固定的職級依據,一是不能隨意增長,二是不能只增部分人。所以基本工資和職級工資增長緩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只能與在職時的基本和職級工資去此較,這樣實際差不太大。
這的確是個問題,解決起來還非常棘手。
短時間內,怕是很難找到比較好的辦法。
除非上面直接出政策。
否則,要想一勞永逸的解決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之間巨大的收入差別,只能是一廂情願。
題主提出的這個問題,應該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
最起碼應該作為議事日程加以研討。
行不行得通,暫且不說。
研究它,探討它還是很有必要的。
它的合理性在哪裡?
有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性?
等等等等。
不管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還是企業上退休的,他們都曾經是本系統、本單位的員工。
功勞有,苦勞也有。
論貢獻和奉獻,並不比現在在職的員工差。
如此這般區別對待,於心何忍?
如此這般區別對待,究竟是為哪般?
為穩定在職人員,不然他們會走人?
顯然不是。
為刺激早些年退休的幹部職工?
這顯然不符合安定團結的大政方針。
這也不是,那也不是,其合理性就值得質疑!
合理性都沒有了,還有存在下去的必要嗎?
比較難,退休工資一般是你當年交的多,相對退休就領的多,你總不能當你按100的比例交, 如今要求和1000的比例領一樣的工資吧,那人家交1000比例的一定會有意見
廢除「本人平均繳費指數」,以「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重新核算基本養老金。
幹了一輩子,也辛苦了一輩子,為這個 社會 豐獻了一輩子。臨退休後多拿點錢是應該的,
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不具有可比性,收入差是正常存在,不可能解決,退休人員也沒這種奢望,退休人員只希望每人能在自己養老金的基數上,逐年按物價上漲指數上漲,而不是像媒體所說的今年上漲4.5%,這個數字不是對每個人的,只有部分人能達到。
退休人員收入替代率一般只有百分之六十多點,且有下降趨勢,這對退休人員有失公正與公平。這也成為相當部分人員從內心不願意退休或退休後另謀工作的重要原因。如何解決呢,我認為應以下著手。
從長遠來看,造成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基本工資以外的各種津補貼與獎勵績效的佔比較大,而這部分報酬福利只享受了少部分。建議,逐步將這部分報酬福利納入基本工資范圍,減少各地方及單位人為影響。
從當前看,應該由權威部門統一退休人員報酬福利政策,提高計發比例。當前退休人員享受這部分報酬福利比例一般只有百分之五十五左右。建議,提高到百分之七十左右。
這個問題首先是退休人員的收入並不高,尤其是企業退休人員的收入更低。以河北省為例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數為3075元,還不到省平均工資的一半。再者現在的退休人員年輕時候的工資很低,尤其是國有企業的退休人員,年輕時工資低,講奮獻,很多人是獻了青春獻子孫,對國家的貢獻遠遠大於自己的工資收入。
『陸』 退休人員漲工資最新消息2023年
馬上即將迎來2023年,養老保耐空險會有四項待遇會提高。參加養老保險,實際上就參加了整個社會的保障,只要社會經濟不斷發展,養老保險的待遇也會一起提高。這一次能夠提高的四項待遇,主要是2023年的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養老金計發基數的提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
一,2023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按照社會保險法,第18條明確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會根據職工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從2005年到2022年,我們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經歷了18年連續調整,相信今年也不會例外。2023年養老金調整受益的老人,主要是2022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金待遇的老人。1~3季度,我國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資性收入增長了5.1%,消費者價格指數增長了2.0%。剛剛過去的10月份,我們的廣義貨幣(M2)增長了11.8%。從以上客觀因素來講,2023年養老金會繼續增長的。不過,2015年以來,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調整總體水平是呈下降趨勢的。養老金調整幅度由2015年的10%下降至2022年的4%,近三年來的調整幅度分別是5%、4.5%和4%。根據物價和工資增長情況,預計2023年的養老金總體調整幅度會在3%~4%之間。
二,2023年的養老金計發基數。養老金計發基數,最終的目標是要過渡到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1~3季度我國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為15678元,佔全部可支配收入的56.7%,同比增長了5.1%。預計明年全國各地的社會平均工資會在4%~8%的速度增長。不過,相應的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基數要綜合考慮到養老金的增長速度和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長速度。2021年我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增長9.7%,城鎮私營單位工資增長8.9%。但是我們的養老金計發基數,2022年的平均增長速度只有4%~6%,不過上海達到了10.2%。總體來說,明年各地的養老昌前瞎金計發基數增長速度預計會在3%~6%左右。養老金計發基數提高受益的老人,是2023年1月1日以後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員,正好跟養老金調整的受益人員實現無縫銜接。
三,喪葬補助金。從2021年9月份開始,人社部公布的《企業職工悔敬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在全國統一了有關的遺屬待遇標准。有關喪葬補助金標准,是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計算。根據國家統計局數字,2022年1~3季度,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7482元,同比增長4.3%。按照這一趨勢,明年的有關待遇情況肯定會繼續增長。受益的人群實際上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去世人員的遺屬,這項待遇能夠用於減輕他們安葬老人時的家庭負擔。第四,撫恤金待遇。撫恤金待遇也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規定的,同樣也是跟去世上年度所在省份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掛鉤,會跟喪葬補助金同比例增長。這一部分待遇主要是幫助參保人的遺屬,盡快適應參保人去世後的生活。退休職工能夠領取到的最高待遇是9~24個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地方能達到十五六萬元呢。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及其遺屬的合法權益,依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合稱遺屬待遇)。第三條遺屬待遇為一次性待遇,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第四條喪葬補助金的標准,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第五條撫恤金標准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發放月數。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二)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本條所述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計算到月。第六條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其遺屬待遇標准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之和(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記入個人賬戶部分計算)。第七條在職參保人員死亡的遺屬待遇領取地為其最後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含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由最後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並支付遺屬待遇。退休人員死亡的遺屬待遇領取地為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第八條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時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條件的,由其遺屬選擇其中一種領取。已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並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死亡的,其遺屬不再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第九條參保人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為其死亡時間,其遺屬可以領取遺屬待遇。被宣告死亡參保人員再次出現的,已領取的遺屬待遇應予退還。第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對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死亡參保人員的遺屬尚未享受遺屬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