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老護理一般要多錢
這個根據城市的不同價格也會有很大的差別,一般是在5000元左右。一般來說,第一筆費用是門檻費。專業上叫一次性設備使用費(俗稱贊助費),至少要上萬元。此外,第二筆費用是月費,包括床位費、護理費、食宿費、水電費。通常床位費在1000+到3000+之間,標准不同,選擇也不同;滿足不同家庭的需求,護理費至少700元,伙食費650元左右。如果護理水平較高,則應根據醫療等級進行評估和收費。
拓展資料:
1、選擇合適和滿意的養老院主要是綜合性的,比如最重要的醫療設施、生活服務設施、是否有豐富的文化活動、活動空間和綠化等。「家庭養老院」,成本減半據測算,一個中度、輕度殘疾老人住在養老院的平均月費用為3000元至5000元。通過「家庭養老院」提供的服務,每月僅需1500至2000元。通過大數據和呼叫平台,服務人員與老年人的比例也從1:5提高到1:10,企業人工成本顯著降低。對於政府來說,新建機構養老院的建設需要每床位20萬元左右。投資200萬元建設18張床位的中心輻射服務點,相當於形成150到180張「家庭養老床位」周邊,大大提高了性價比。
2、家屬應合理評估老人身體狀況,選擇合適的養老院。很多養老院對受助人都有明確的要求和規定,相應的費用也不同。因此,應事先界定,如溝通是否順暢,是否殘疾和痴呆,護理程度,然後根據老人的狀況選擇相匹配的養老院。一般養老院也會在老人入住前進行健康評估。我們應該參考退休前的職業和教育水平。經濟條件是基礎。在負擔得起的前提下,選擇設施和服務能夠滿足我們心理預期的養老院。小編個人建議,在經濟條件還可以的情況下,選擇有質量的中高端養老院,因為綜合考慮,住在這些機構的老人對生活質量和精神品質有更高的要求。
3、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
不同的養老院收費標准不同。養老院的收費一般包括床位費、護理費、餐費等,根據房型、朝向、護理水平不同,收費也不同。兒童或其他家庭成員應了解充電方式並進行綜合比較。大多數人更願意選擇地理位置好、交通便利、周邊設施齊全的養老院。離家的距離也是一個考慮,方便孩子和親戚隨時探望,滿足老人的情感需求。一些老人也考慮遠離鬧市,空氣清新,安靜宜人。人們晚年難免會患上一些疾病或面臨突發疾病的風險。醫療條件必須是選擇療養院的重要因素。目前比較高端的養老院一般包括養老院。在看醫護條件時,可以看到醫院的醫療設備,是否有專職醫生,康復治療等。其次,周邊醫院也是醫護條件的一部分。國內養老院基本以護理為主。如遇緊急情況,可及時送往醫院。
⑵ 離休幹部住院日床位費標準是多少
為了確保離休幹部的醫葯費按規定實報實銷,讓離休幹部充分享受到黨和國家的關懷,根據我市醫療消費水平不斷提高的實際情況,我們准備從2011年4月1日開始,提高離休幹部住院床位費的報銷標准,具體為:原市內住院日床位費30元,現提高為日床位費50元,原轉外地治療日床位費40元,現提高為日床位費60元。
離休人員醫保住院報銷范圍
1、在定點醫療機構急診未持卡就醫發生的費用;
2、社保卡掛失、補(換)社保卡期間就醫發生的費用;
3、未發社保卡期間就醫發生的費用;
4、異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急診除外)就醫發生的費用;
離休人員醫保住院報銷比例
1、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職工,因公傷殘人員,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級殘廢軍人因病住院,其醫療葯費報銷100%。
2.退休職工工齡30年以上,其醫療葯費報銷90%。
3、退休職工工齡21年至30年以下,其醫療葯費報銷85%。
4、退休職工工齡滿15至21年以下,其醫療葯費報銷80%。
5、退休職工工齡不滿15年的,其醫療葯費報銷75%。
6、退職職工,其醫療葯費報銷75%。
7、住院床鋪費報銷60%,無論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計收住院床鋪費,醫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⑶ 退休人員護理費標准
法律分析: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
1、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無論受害人是否實際支付給護理人員以報酬,均統一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3)受害人僱傭護工的,其計算方法與第二種情形相同。
2、護理人數
(1)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於一人,具體可以參照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的明確意見,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護理期限
(1)一般原則,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
(2)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是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實際需要的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判決的期限,甚至超過了二十年的最長期限,就超過期限的護理費,受害人有權再次請求賠償(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認定賠償權利人確實需要繼續護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實際被護理的期限,短於法院判決確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內康復已無需護理,或者在這個期限未滿時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該期限內的全部護理費,受害人基於法院的判決一次性取得該筆護理費的,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不負返還的義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