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還有住房公積金嗎
退休後,公積金未領取的,其賬戶中還有公積金余額,但退休後,無工作單位的將不再購買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有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不含在以下單位工作的外籍員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退休住房公積金提取材料: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份,單位簽署意見並蓋章。
2.個人身份證正面復印件(按規定粘貼至申請表指定位置)。
3.離休證、退休證或退休審批文件復印件。
退休後個人公積金怎麼提取
1.申請人向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對相關證明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並加蓋預留印鑒。
2.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資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住房公積金完成審批後,錄入業務,在單位填寫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上加蓋公積金審批專用章。
3.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中心已審批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以及單位填寫並簽章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賬憑證」,到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賬業務,公積金中心將職工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賬至其單位基本結算賬戶,由單位取出支付給職工。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⑵ 退休後住房公積金還有嗎
退休後住房公積金沒有了。因為公積金是在職人員和單位按一定基數分別繳納的,一旦職員退休,原單位是不再為職員繳納的。但退休職工可帶上相關材料到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之前繳納的公積金提取出來。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只有城鎮在職職工才建立的,而沒有工作的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以及離退休職工是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也就是說,當職工退休之後,就不再需要繳納住房公積金了。
住房公積金的用處其實是很大的。它作為職工的長期住房儲金,很多人都會在購房的時候使用;或者在辦理了房貸之後,用公積金來沖還貸款。而它還可以用來付房租,家庭經濟困難的人也可以去申請公積金來用於平常的生活開支。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⑶ 退休人員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退休人員不能繳納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不含在以下單位工作的外籍員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能力繳存住房公積金但不建不繳或少繳的單位,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⑷ 退休人員可以購買住房公積金嗎
退休人員不可以購買住房公積金,原因如下:
住房公積金是在職職工由個人和單位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如下:
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總結,住房公積金不能由本人辦理,只能由單位為在職員工辦理。
⑸ 退休後還有住房公積金嗎
無法再繼續享有,因為公積金是在職人員和單位按一定基數分別繳納的,一旦職員退休,原單位是不再為職員繳納的。但退休職工可帶上相關材料到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之前繳納的公積金提取出來。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照規定把自己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取出來,從而實現住房公積金的價值,發揮其作用的行為。
建立住房公積金定向用於住房消費,職工有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是通過提取和使用來具體體現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的目的主要是:第一,保障職工權益、提高住房消費能力。第二,保證合理使用、安全運作,減小資金風險。第三,促進住房金融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取和使用有多種形式。
一方面,職工可以提取自己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按規定償還住房貸款本息和部分房租;另一方面,職工可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用於規定的住房消費,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互通和融通的作用。
此外,住房公積金作為政策性資金,其增值收益還可以作為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發揮社會保障的作用。在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過程中,需要有規范的管理和監督體制,確保住房公積金合理、安全、有效的使用,保證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運作安全。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