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達到退休年齡後和用人單位是什麼關系
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聘用的是勞務關系。
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應當退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已退休人員的,按勞務關系處理。
國務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貳』 退休職工能否享受原單位發放的福利有何依據
從理論上來說,單位職工或者是工作人員,只要辦理了退休就和原來的單位沒有關系了,所以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原單位發放的福利。但各個企業不同處理方式也不相同,只有一些少數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後是可以享受原有福利的,對於不發放的單位,也沒有任何政策或統一的規定要求發放。
總而言之,法律上並沒有對原單位給退休職工發放福利這一點做任何規定,對退休職工而言發放福利是錦上添花,不發放福利也是情有可原。
『叄』 企業的職工,退休了是不是就和原來單位沒有關系了
企業職工退休,就意味著和原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法律意義上而言,沒有任何關系。退休金由社保中心轉到特定金融機構,變為借記卡。由退休工作人員在每月的特定日過後持銀行卡取錢。靠譜國企退休工作人員有些當地政府有要求,國企要給公司退休員工每一年費用報銷固定不動級別取暖費。按退休工作人員在原單位的職別,取暖費分成多個級別按年費用報銷。
針對這些行業壟斷的退休工作人員,比如發電廠,電力網,鐵路線,中國移動公司,中國聯通公司,金融機構,商業保險,這些,這種公司經營狀況,經營情況都可以的公司,早已退休的職工,也許還能從那邊獲得一些獎勵,這種新浪微博的褔利,也是這種公司退休職工和原單位的薄如紙的聯絡。聽聞,因為給公司節約開支,那些公司的退休工作人員,也即將劃入社區治理,和原單位掛鉤。那樣的話,那些公司的退休工作人員也即將和原單位沒有關系了。
『肆』 退休後的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是否適用勞動法
退休後再工作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4)退休職工與原單位的法律關系擴展閱讀:
《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有的地區如廈門市出台政策:已經到了退休年齡的在職人員,2012年6月1日起將強制停保。
但如果強制停保,不允許企業為已退休人員投保,又按照勞動合同關系讓企業承擔工傷損害賠償等用工責任,顯然會使用工雙方主體間權利義務失衡。若按照勞務合同關系處理,確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主要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適用勞動法律的有關規定。
按照"特殊勞動關系"處理。即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雖然不適用勞動法,但又不是完全按照民事合同關系處理,勞動法上的工作時間規定、勞動保護規定、最低工資規定仍然要得到強制執行。
除此之外的權利義務內容雙方應按照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就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協商。此規定也有其合理性,可以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只要提供勞動,單位就應當為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勞動保障,同時又不完全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伍』 老年人退休後再就業,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可能很多人認為,就業當然屬於勞動關系,其實不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合同即終止。此時,職工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並非勞動關系,二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勞務關系是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
如果職工退休後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時則按照正式的勞動關系處理。此時,退休職工和普通勞動者一樣,仍然可以簽訂而且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一切薪酬待遇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如果勞動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工傷的,用人單位要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陸』 企業退休社會化管理後是否與原單位沒有任何關系
企業人員退休後,從法律的角度講,與原工作單位已經沒有了勞動關系,因為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實行了 社會 統籌,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發放和醫療費報銷,也都由政府專門的機構負責,這樣從表面上看,好像企業人員退休後,就與其所在的單位沒有了任何關系,所以,就出現了企業退休人員的 社會 化管理問題。
但是,這么多年的工作實踐證明,企業退休人員完全實行 社會 化管理,並不是一種最好的管理方式,其理由有四:一是大凡人都是有感情的,一個人在一個單位工作十幾年、幾十年,甚至一輩子至退休,不僅對企業有著特殊的感情,與同事、領導之間,也建立了千絲萬縷的聯系,他們的 社會 圈子大都在原單位的工友之間,是一生都難以割捨的。實行 社會 化管理後,他們基本上就脫離了原來的交往圈子,完全進入到了社區這個陌生的圈子,作為退休後的老年人,是很難完全融入一個陌生群體的;二是一個人在一個企業長期接受一種文化的熏陶,有其固有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組織上對每個人的情況也都比較了解,當個人有什麼困難和問題時,組織上能很好的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能有效地化解 社會 矛盾和問題。如果歸入社區,組織與所轄居民之間互不了解,一旦遇到特殊矛盾和問題,解決起來可能困難得多。三是我們國家經過幾十年的改革發展,體制、機制及經濟發展方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同時在發展過程中,也積累了一些矛盾和問題,特別是國有企業,經過幾輪的改革、改制,或多或少會有一些遺留問題,並且這些問題會長期存在,有許多問題關繫到員工的切身利益,這些問題是街道和居委會難以解決的,可能需要企業長期做好善後及思想政治工作。四是退休人員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養老、醫療及貧困問題,對他們面臨的這些問題,不僅政府有責任幫助他們,同時企業也有一定的 社會 責任,也應當給予適當的救助。
所以,根據我們的國情,對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不能搞一刀切,應當視不同企業的具體情況,與政府部門合理劃分責任,讓企業與政府各展所長、各盡其責,共同保障 社會 安定、經濟繁榮、人民幸福!事實上,有些企業、特別是大型國有企業也是這樣做的,它們仍然設有專門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專門為退休人員服務。所以,一些企業的退休人員並非象題主說的與原單位沒有關系,他們的組織關系仍然在企業,也會參加企業組織的各種學習及活動,對企業的經營和發展仍然充滿熱情和關注。
企業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這是國家為企業減負,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又一舉措。
什麼叫 社會 化管理? 實際上就是將退休後的企業工人跟用人單位完全脫鉤,有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當地的老年人管理服務站進行服務。老年人的待遇主要是養老金,只要有養老保險基金按時發放就可以。
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由用人單位承擔是老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雖然我們實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30多年了,其實很多國有企業還實行著企業管理退休人員。比如說這些企業專門建立了老職工活動中心,甚至老幹部黨支部,而且還為這些老職工發放一定的補貼補助。
國家推動 社會 化管理服務,一般要分兩個角度。
第一,退休老職工的活動場所將在街道、社區或者村居服務中心開展 。當然絕大多數老人不一定參加,不過村居社區也有越來越多的服務能力,為大家開展體檢、送溫暖、居家養老等服務。這樣老職工,生活還會更方便一些。
第二,原來的退休待遇要予以保留。 可能一些用人單位原先發放的住房補貼、老幹部補助等待遇,對於在職職工通過轉換為繳費基數的方式實施養老金式管理,對於退休職工仍然有用人單位繼續發放待遇。也有的地區會出台政策,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一定額度的錢數,將有關待遇改由養老保險基金承擔。
所以,總體來看對老職工實行 社會 化管理,雖然會實現用人單位和職工的關系脫離,但是不會影響職工的待遇,甚至會對職工有更多的好處。
這是個損企害民的壞道道,不符合國情。讓企業退休人員沒有了歸屬感,從長遠看對企業發展不利。企業退休人員是企業的寶貴財富,企業財富是多少代工人血汗凝聚,沒有了以企為家的動力,企業就沒有了凝聚力和主動創新活力,這是十分不利於企業發展的。工作了幾十年的企業,退休就讓你進社區,感情的傷害讓這些老人有多痛不在其中難以體會。
企業退休 社會 化管理這方式,退休職工與企業脫鉤了,肯定沒關系了。企業退休 社會 化管理,過去企業文化強調企業是工人之家,怎麼體現?「愛廠如家」精神還能存在嗎?在廠工作的職工,想到退休有被廠「跌出去」的感覺,心感寒心,對生產積極性打擊很大的。
社區工作本來就工作量很大,對退休職工管理肯定沒有企業照顧周到。如退休職工死亡,追悼會由企業退管會主持,部門工會主席讀悼詞,還送些慰問金。現在社區能辦到嗎?我是持懷疑的。
我認為應制訂附加條例,企業(特別是企業工會組織)對本企業退休職工,不能一退了事,應該關心的還是要關心。如職工手術住院,患大病,死亡等情況,企業應該派人去關心,送溫暖。
高山人/2021.6.2
對於這個問題,不瞞各位,我始終持有不同的看法。用一分為二的觀點說,將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實行 社會 化發放,其醫療衛生實行 社會 化保障服務;其人事檔案、組織關系,基本信息實行 社會 化管理;為其發放 社會 化管理服務聯系卡;完善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為其提供 社會 保險查詢服務;掌握企業退休人員生存和流動狀況,開展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組織其開展文體 娛樂 活動及政治學習和黨員活動;為亡故退休人員的家屬申領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津貼等具體事宜全都移交到其所在的街道社區進行 社會 化管理。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斷開退休人員與原先企業之間的聯系,讓企業輕裝上陣,專心搞好生產經營,創造出更多更高的經濟效益和 社會 效益。而且不會影響企業退休職工的任何待遇,還會給其帶來有更多的好處。主觀上這個本意是無可厚非的,也應當要給予充分肯定。
但客觀而言,若一味地將企業退休人員的上述諸多養老事宜統一劃歸由街道社區進行屬地管理,以辟清企退人員從法律上已與原企業再無關系,而給其留下道義上的缺陷和 情感 遺憾的做法是不現實也不可取的。因為:
第一、這樣做的直接後果將是得不償失,盡管這樣做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表象暫緩企業負擔壓力,達到一時的增效願景。但現實卻帶給企退員工更多的則是人走茶涼的內心無奈無助和無情,從而更加助推形成了人情冷漠,世態炎涼,傷害的是企退職工對企業的一片深情厚義。淡化的是階級情份和同志及同事情義,喪失的是日後企業職工集體意識,單位理念和奉獻思想。扭曲的是價值取向和敬業精神!長此以往,必定會影響到企業發展,也不利於企業文化建設!這是任何一個企業都不想要的結局;
第二、實行企業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本是為了弱化企業辦 社會 功能,減輕企業負擔,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項國家改革舉措。實行企業退休工人跟用人單位完全分離脫鉤,由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當地的老年人管理服務站對其進行 社會 化管理服務。盡管是件好事,但也要區分情況,切不可一分或一脫(分離脫鉤)了之,更不能以將企退職工移交社區管理了就萬事大吉。在我看來,該企業承擔的道義仍不可推卸,該企業維系的道德 情感 還得持續維系。比如說每年的老齡節和春節慰問不可將企退人員遺忘,住院探視也不可省掉,企退人員去世時也應蒞臨悼念等等。而這些往往又是企退職工移交社區管理後而難以周到的,即使有的偶爾也能,但完全不是那種滋味。故而,這不是一句簡單的已移交社區管理而與原單位無關就能了事的;
第三、畢竟作為企退職工,就目前情況而言,大多都在這個企業工作了幾十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不管其退休後如何到了社區管理,但他曾經是這個企業的老一輩職工,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也必須得認可。不然,一則勢必讓企退職工感覺心寒而失去對企業的 情感 依託;二則也會讓在崗的職工無所眷念和效仿而變得更加世故冷漠,這樣就必定會影響到企業凝聚力,不利於企業後續發展。否則,在削減企業辦 社會 的功能同時,同樣也會削弱企業的 社會 作用,這是很不應該的。要不然就跟資本主義 社會 沒什麼兩樣;
第四、由於目前多軌社保機制的存在,在我國退休職工主要有自由從業退休人員、私企退休人員、國企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等四種之分。而且,其退休後的待遇也有著天壤之別,國企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都要明顯好於前者,尤其是「私企退休人員」,不僅如此,另外其國企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除了享有優厚的規定退休待遇外,還持續享有其原單位的多項福利,故而,無形中加大了企退人員的心裡落差,增加了諸多不滿情緒,長此以往不利於和諧 社會 建設。同時,這也是對企退職工最大不公;
第五、對於自由從業退休人員而言,因其本來就沒有工作單位。故而其退休後將其劃歸社區進行 社會 化管理倒也沒有什麼較大差異。但私企退休人員就不一樣了,如果單純是私企人員還好說一點,因為其本來和單位就是合同關系,當到達退休年齡後,合同自然終止,兩者互不相聯,所以 社會 化管理對他們也無多大影響。但問題是私企退休人員劃歸社區化管理是於2010年左右才進行了 社會 化管理改革,故現在這類情況不多或基本還未出現。而目前極大多數所謂的私企退休人員,其實大都是之前的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經企業改制改革置換而來的企業職工,且其原本都在這個企業里幹了幾十年,有的甚至是大半輩子,企業至今的發展無不凝聚著他們的心血和汗水……所以,這就不能一概而論地簡單視其為私企退休人員了,這在情理上是無論如何也說不過去的。大家是否認同上述觀點,如若認同,就請關注加評,您們的支持,就是我堅持創作的最大動力!
企業與退休職工的關系,主要體現在人事檔案、組織關系、工會活動、遺留問題。
退休職工移交社區後,人事檔案移交當地退休職工檔案管理中心,組織關系移交夲人所在社區,工會關系自行脫離。
因為工會的關系,退休職工移交前,效益好的企業在過年過節時,會給退休人員發一點物品。
企業效益差的,雖然沒有過年過節物品可領,但存在黨組織關系。
十幾年前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下崗,靈活就業,自辦退休,與原單位不同程度地存在改制遺留問題關系。
2020年企業退休人員實行退休 社會 化管理,與原企業是否還有關系?處決於遺留問題,如果企業按政策辦事,不留下任何遺留問題,退休人員與原企業亳無關系。
如果企業沒有按政策處理好遺留問題,退休職工與原企業仍然有關系,原企業不在了的,主管部門有責任處理和解決遺留問題。
未來,職工不再是企業的主人,企業只是你打工的地方,你所在的社區,才是自己有歸屬感的家園。
有黨員身份的,可以到社區參加組織生活;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可以到社區投訴;出國或特殊需要,可以到社區開證明。
企業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這一步走得太快,步子太大,寒了企業在職員工的心。原單位已經不存在的不說了,如果仍然還在經濟效益還可以呢?
雖然說 社會 化養老是必然趨勢,但是,企業對那些幹了一輩子的員工也應該有的人情味;企業員工對企業的貢獻不應該忘卻。
過渡時期的許多政策不應該一刀切;退休人員仍然還是企業的財富;他們見證了企業的發展,在工作中積累了寶貴經驗;如果退休立馬棄用,對企業本身也是一種損失。
另外,企業的效益千差萬別,虧損的不說了;那些效益不錯的企業也要想到自己退休的員工,逢年過節去慰問一下;或者請老師傅回廠里看看,聚一聚!
這些人經歷的時代不一樣;他們那時候都是「以廠為家」,講的是無私奉獻;突然發現企業與他們沒關系了,感情上確實不能接受。
社會 化管理其實是「全盤西化」的一種表現;不符合現實的國情——企業有「甩包袱」的嫌疑; 社會 化管理究竟怎麼管?退休員工有困難或者生病,誰來管理?
在現在 社會 化管理仍然不夠完善之際,將所有退休人員推向 社會 其實不是負責任的做法;有條件的企業還必須繼續與他們保持聯系,經常走訪慰問。
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的目的,就是為了將退休人員與原先企業之間的聯系斷開。
在我國,退休職工主要分為四種, 自由從業退休人員、私企退休人員、國企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
對於自由從業退休人員 ,他們本來就沒有工作單位,養老保險都是自己付費繳納的,所以退休後自然跟單位是一點關系也沒有。
而對於私企退休人員 ,在2010年左右也進行了 社會 化管理,養老金的發放、醫保的報銷,還有文體 娛樂 等服務都將從單位轉至街道社保機構。為此,一些地方還專門出台了《非公有制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的操作辦法》。
但是,其實私企人員本來和單位就是合同關系,當到達退休年齡後,合同自然終止,兩者間本來就沒有什麼聯系,也基本沒有私企會組織退休人員進行文體 娛樂 ,所以 社會 化管理對他們的影響不大。
而國企退休人員 ,國家已經明確在2020年之前,要將尚未 社會 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街道和社區進行 社會 化管理,主要是轉移 社會 保障、黨員組織關系、人事檔案等。
對於國企退休人員, 他們和企業之間的關系還是不錯的 ,一些待遇好的國企,職工在退休後也還是能享受到企業的一些福利,比如逢年過節的慰問、組織開展一些活動等,而 社會 化管理就意味著這些福利都沒有了,所以他們對於 社會 化管理是會有排斥心理的。
至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目前國家還沒有要求對他們進行 社會 化管理。
而他們在退休後,還能享受到許多的單位福利。比如很多單位的精神文明獎的發放對象都是包括離退休人員的,一些單位每年會安排退休人員體檢,生日的時候會發放蛋糕券等等。
其實退休職工 社會 化管理根本就是無人管理,所在街道在那都不清楚,具體事都不知去那問,找誰問。包括退休金的漲降不知去那打聽。好一群被 社會 遺忘的群體!
我就是做工會離退休人員工作的,現在搞的企業退休 社會 化管理初衷是為了減輕企業負擔,有些強推給社區,社區肯定不願意接,最後接過去,很多事不管,掛了空擋,社區的借口是沒人,顧不過來!
社會 化管理後確實是和企業一點關系都沒有了!
退休以後的老人有幾個事需要辦的,一是最重要的的退休金,這個沒問題,都是社保局發,和社區沒關系。二是退休黨員的管理,還是有些問題的,社區里收黨費很及時,但沒有什麼活動,有活動又不捨得掏錢,退休黨員很有意見!三是文體 娛樂 活動,社區里基本上是什麼也不搞,也沒有人搞!四是老人去世後的後事,原來企業里有工會或離退辦的人專門負責,基本上是全程服務,企業專門給派兩輛車,一個車拉人、一個車拉物,現在社區里這項工作基本上是放空了,沒人管,連去喪主家看看都沒人,更別說出車了!沒車沒人,你自己看著辦吧!
這和原來的企業沒有關系,是上級要求這么搞的。企業當然也樂意,可以撤掉退休辦了!減少了部門和人員!
『柒』 到達退休年齡仍在原單位工作 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職工工作11年,因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保致使無法享受退休待遇。職工到達退休年齡後仍在原單位工作,直至用人單位因政策原因關停。該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能否因其已到達退休年齡而無法認定?
基本案情
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無法享受退休待遇 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2009年6月,賈某進入某化工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直至2016年4月1日,雙方簽訂了一份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09年7月4日的勞動合同。2019年7月3日,賈某年滿60周歲,達到退休年齡。此次勞動合同到伍大期後,賈某一直在某化工公司工作。在此期間,某化工公司一直沒有為賈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1月至2020年5月,某化工公司為賈某繳納了工傷保險。
2020年12月,某化工公司按照當地政府要求關停4.3米焦爐的通知,按時關停焦爐,並將賈某辭退。賈某的工資發放至2021年1月。
被辭退後,賈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由某化工公司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以賈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此後,賈某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自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某化工公司為賈某補繳自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支付該期間的經濟補償金30000元。賈某同時提出,如因某化工公司不能為其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造成的損失,應由該公司承擔。
此案經歷了一審、二審程序後,法院判決:確認賈某與某化工公司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某化工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賈某支付經濟補償金30000元。
用人單位
員工已達退休年齡雙方為勞務關系 員工訴求超過法定時效
訴訟中,某化工公司辯稱,賈某於2019年7月3日年滿6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自此之後,雙方勞動合同自行終止,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2019年7月4日起,雙方已由勞動關系變為勞務關系。賈某如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應數山在2020年7月3日前申請仲裁,但其直到2021年才主張權利,已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同時,賈某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也因此超過訴訟時效。
一審
勞動合同期滿職工仍繼續工作 用人單位無異議可視為合同繼續履行薯橘中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關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賈某於2009年6月入職某化工公司,並於2016年4月1日簽訂期限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4日的勞動合同書,且某化工公司給賈某繳納有2011年1月至2020年5月的工傷保險,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並未終止勞動關系,賈某工作至2020年12月31日,某化工公司因政策原因停產,雙方才終止勞動關系。賈某請求主張確認(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法院認為存在3個爭議焦點,即賈某申請仲裁是否超過仲裁時效;某化工公司是否應當向賈某支付勞動關系解除的經濟補償金;賈某主張的補繳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如不能補繳造成的損失由某化工公司承擔的請求是否成立。
關於賈某申請仲裁是否超過仲裁時效的問題。賈某於2020年12月31日與某化工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因相關權利爭議,於2021年3月1日申請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賈某的仲裁申請未超過仲裁時效,對某化工公司抗辯原告超過仲裁時效的意見,不予採信。
某化工公司是否應當向賈某支付勞動關系解除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某化工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即賈某年滿60歲時),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應當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但未及時終止勞動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本案中,賈某與某化工公司的勞動關系,實際履行至某化工公司關停,即2020年12月31日終止。賈某在某化工公司實際工作11年零7個月。因某化工公司未給賈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使賈某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賈某提交的銀行賬戶交易顯示勞動合同終止前5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409.2元。某化工公司未提交賈某月工資標準的相關證據,現賈某主張按月平均工資2500元計算補償金,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為30000元(2500元/月×12個月),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關於第三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賈某的該項請求,屬於行政部門管理范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不予處理。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賈某與某化工公司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某化工公司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賈某支付經濟補償金30000元。
二審
未為職工繳納社保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判決後,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但雙方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賈某與某化工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起止時間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而本案中,某化工公司未給賈某繳納養老保險,賈某達到退休年齡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在2019年7月4日勞動合同期滿後,賈某仍在某化工公司工作,直至2020年12月31日某化工公司因政策關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一審判決認定賈某與某化工公司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並無不當。
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賈某與某化工公司2020年12月31日終止勞動關系,而賈某於2021年3月1日申請勞動仲裁,並不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
關於某化工公司是否應支付賈某經濟補償金及數額的問題。因某化工公司未給賈某繳納養老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某化工公司應支付賈某經濟補償金。
此外,賈某請求某化工公司賠償因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損失的問題。由於繳納社會保險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而賈某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證據,故該項請求本院不予處理。
二審法院駁回了雙方上訴,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