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前5年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若是員工距離法定退休年齡還有5年,同時也連續在單位工作了有15年的,則此時不能無過失性辭退該員工,同時也不能在經濟性裁員中,將該員工辭退。但要是基於過失性辭退的話,其實還是可以的,那麼這個時候就能解除合同。離退休還有5年的,也能解除勞動合同。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即使離退休不足5年,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