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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退休人員葬費

發布時間:2020-12-15 12:32:30

A. 退休離退休人員死亡傷葬費是多少怎麼算的

一、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喪葬回補助費和直系親答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二、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其喪葬補助費,不分年齡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發給。

當然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可以打12333進行咨詢,或者去第三方保險平台進行咨詢。

B. 我父親是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安葬費應該給多少

按規定,退休人員死亡後,到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帶著死亡證明,帶著直系親屬的有效證件,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服務中心登記,會給於當地當年10個月的社平工資喪亡補助。

C.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傷葬費怎麼申領

樓主說的離退休人員是什麼身份呢?這個身份不同,喪葬費差額可大著哩!
如果你指的是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即離退休公務員或指以前稱呼為國家機關幹部的離退休人員),而且是在2011年8月1日之後病故的,那我來幫你算一下喪葬費和撫恤金!
從2011年8月1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病故後喪葬撫恤金有新標准了。這個新政策新標準是民政部頒布執行的。
裡面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或者退休人員病故的,由財政撥發給死者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的43倍(其中的3倍是作為火化喪葬費發放的)。據查,2011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萬多元,假設死者生前基本離退休費是2000元,則總共可拿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12.4萬多。
如果是在職公務員死亡,則死亡形式有因公犧牲和病故兩種。
病故的撫恤標准和上面的標准一樣,但如果死因是「因公犧牲」,則一次性撫恤金是: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的基本工資的43倍(其中的3倍是作為火化喪葬費發放的)。如果死者生前基本工資是2000元,則總的撫恤費為46.6萬多元。
不過有的地方為了推行殯改,規定亡者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
如果是2011年8月以前就病故的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則按舊標准執行,標準是:總共23個月基本離退休費。
舊標准比新標准會少很多錢。
不過,這個新標准雖然是在2011年8月1日頒布施行,但直到現在仍有很多地方因財政拮據未實施這個新標准。話又說回來,即使現在未實施,仍按舊標准發放,將來總有實施新標準的時候,到那時,會補齊這個差額給死者遺屬的。
希望能幫到您.

D. 退休老人去世後怎麼領取喪葬費

1、企業退休職工在家死亡的親屬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

(4)西安市退休人員葬費擴展閱讀:

喪葬費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

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准按照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

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E. 退休工人死亡後安葬費是怎麼補助的

關於你所咨詢問題,各省市規定各不相同,同一個省市的不同地區標准也有區別,所以建議你咨詢當地勞動局。

F. 退休職工傷葬費的計算

退休人員死後享有喪葬費,這個喪葬費的標准在各地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所以要根據不同的地區的政策為准。如無特殊規定,喪葬費計算公式如下: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6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6)西安市退休人員葬費擴展閱讀:

退休教師去世後其配偶待遇(以孟州市為例):

退休教師死亡後,配偶有固定收入的,不能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配偶無固定收入的,孟州市目前執行的標準是每人每月補助192元。

辦理退休教師死亡後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所提供的材料包括:退休證、火化證、享受遺補人員身份證、戶口簿、遺補申領有關證明。

辦理程序為:辦理減員手續,填寫犧牲病故工作人員登記表,填寫遺屬補助審批表,人社、財政部門審批,到社保部門申領。具體由退休教師原所在單位人事幹部負責辦理。

G. 退休職工的傷葬費標准

1、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回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答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若有餘額可以繼承。具體結算方式和金額同當地社保經辦部門來確定。

H. 陝西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退休人員葬費是多少個月

1、退休工人死亡後可百以領取的待遇按各省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規定執行的。
2、如:《專廣東省屬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十、度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知。
喪葬補助費的標准: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應直道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回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答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I. 企業退休人員的安葬費如何算

一、基本養老金

(一)享受條件

1、退休年齡

2、繳費年限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

限,下同)滿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

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

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

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計發辦法

1、按月領取

(1)基本養老金

A.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

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B.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C.按規定建立視同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

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20;

b.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20

2006年7月1日後開始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D. 2006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 後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再計發地方養老金: 地方養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省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
平均工資) ÷2×本人 2006年6月30日前 繳費年限×1%

註:①關於a的取值:

當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大於等於0.6時,a=1

當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小於0.6時,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

其中: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月數+實際月繳費指數之和)÷(視同繳費月數+實際繳費月數);

②視同繳費指數計發方法:

A、普通人員按1.201;

B、特殊群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

業的復員轉業軍人、流動到企業的原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改制前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

位工作人員。

視同繳費指數=退伍時全國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或轉業前、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或單位改制

前12個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資

退伍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或單位改制時對應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計算結果大於3.0的取3.0;

③視同繳費月數為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月數與1993年12月31日前的實
際繳費月數之和;

④實際月繳費月數為1994年1月起的實際繳費月數之和;

⑤實際月繳費指數計算辦法:

A、 一般情況的計算辦法

實際月繳費指數=1994年1月起本人月繳費基數÷對應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若是補繳(包括差額補繳)所欠養老保險費的月份

補繳月份的實際月繳費指數=補繳時段的月繳費基數÷補繳時(辦理補
繳時間)對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
資;

B、 早期離開國企一次性繳費的人員

一次性繳費的實際月繳費指數=一次性繳費的月繳費基數÷200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

繳費指數;

⑦視同繳費賬戶及個人賬戶的計發方法詳見《視同繳費賬戶簡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簡

介》。

(2)過渡期計發辦法

設置5年過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過渡期內實行將粵府〔2006〕96號文計發辦法

(下稱新辦法)與省原養老金計發辦法(下稱省原辦法)對比按差額計發

基本養老金。

A、如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省原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差額部分作為補差計

發;

補差=省原辦法基本養老金-新辦法基本養老金(含地方養老金);

B、如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省原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差額部分按下列方式處理:

應發基本養老金=省原辦法基本養老金+(新辦法基本養老金(含地方養老金)-省原辦法基本養

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後不再對比,按新辦法計發。

(3)省原養老金計發辦法

註:

① a01、a02……a05為2001年至2005年社保年度本市過渡性養老金調整比例,分

別為:17.1%、6%、5.4%、5.3%、2.93%;

② 計發系數:首次領取待遇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為1.2%,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為1%;

③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9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臨界指數1×(93
年12月前視同繳費月數+93年12月前實際繳費月數)+1994年1月至2001年6
月的實際繳費月指數之和] ÷(1993年12月前視同繳費月數+1993年12月前
實際繳費月數+1994年1月至2001 年6月實際繳費月數)

④ 實際月繳費指數=參保人的月繳費基數÷對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4)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2、一次性領取養老金

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

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養老保險

費全部由個人繳交的參保人,還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貼。一次性老年津貼標准為:繳費每滿一年,

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二、退休人員亡待遇

(一)喪葬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二)撫恤金=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三)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6個月;

(四)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亡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者者的法定繼承人;

(二)同時退還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個人繳費本息。

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須知

用人單位應在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為職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退休手續。

辦理時請提供以下資料:

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一式兩份;

2、《退休人員申請表》或《職工提前退休(職)審批表》及復印件;

3、如有《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的一並提供;

4、《廣州市職工連續工齡審批表》及復印件;

5、軍轉幹部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軍隊幹部轉業審批報告表》及復印件。

二、一次性領取基本養老金

1、如有《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或《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的一並提供;

2、本人申領的: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戶口簿及復印件、本市開戶的工、農、建行結算帳戶活期存摺及印有帳戶的頁面復印件或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及開卡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

3、《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一式兩份。

三、退休後亡待遇

1、殯殮證明(或注銷戶口)的原件及《報告書》(或《亡殯葬證》)的復印件;

2、《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一式兩份;

3、需要供養直系親屬的,按不同的供養對象提供如下資料:

(1)供養配偶

A、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及市勞能力鑒定部門的證明。

B、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生活來源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及社區居委
會證明。
(2)供養子女

A、未滿16周歲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B、滿16周歲後仍在讀高中或職中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和學生證原件、復印件,以及在讀學

校證明。
C、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和市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的證明。

(3)供養父母

A、者為獨生子女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和街、鎮以上計生部門的證明。

B、者為非獨生子女的:提供供養人勞保卡(需加蓋公章)或醫療費報銷憑證。

(4)供養其他直系親屬的:提供供養人勞保卡(需加蓋公章)或醫療費報銷憑證。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亡

1、如有《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或《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的一並提供;

2、《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一式兩份;

3、出境定居需提供:

(1)公安機關確認的出境定居證明;派出所注銷的戶口、護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職工本人的書面申請);

(註:提供上述資料之一及復印件)

(2)本人申領時,還需提供本市開戶的工、農、建行結算帳戶活期存摺及印有帳戶的頁面復印件或

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及開卡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 ;他人代辦的:除了提供上述資料外,還

要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及公證機關確認的 委託書(非中文版的,需公證機關翻譯確認);

4 、亡需提供:

(1)亡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殯殮證明或《亡報告書》等);

(2)由繼承人申領時,還需提供戶口簿原件(戶口簿無法證明申辦人享有法定繼承權的,需提供經

公證機關確認的公證書);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繼承人經公證機關確認的委託書。

五、非本市城鎮戶口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前離開本市時,一次性申領個人帳戶儲存額或個人

繳費部分

1、《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或經社保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參保人員繳費情況明細表》;

2、職工本人在本市開戶的工、農、建行結算帳戶活期存摺及印有帳號那一頁的復印件或銀行卡(原

件及復印件)及開卡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

3、職工本人簽名確認的《農民合同制職工退保申請書》;

4、單位經辦人身份證、《非本市城鎮戶口人員一次性待遇表》一式兩份。

5、職工本人辦理申領手續的,除提供 1、2、3點資料外,還需提供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非本市戶口離退休(職)人員申請郵政發放養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國內市外退休人員郵政儲蓄發放退休養老金錶》;

2、郵政儲蓄存摺印有帳戶的頁面復印件;

3、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

七、參保單位辦理一切社會保險業務須攜帶《社會保險登記證》。

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辦法

廣州市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年定期對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進行資格

核查,對沒有提供有效生存證明的,從當年7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

一、廣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區)

對本市定居的離退休人員每年由參保單位(或區退管辦)對本單位離退休人員進行資格核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採取抽查核實。

二、異地定居

每年3月至6月20日,由參保單位(或區退管辦)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本單位離退休人

員居住地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1、國內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機關證明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確認意見;

2、國外定居的:出具我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使館證明;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出具居住國所在

地公證機關證明;

3、香港地區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總署」或「香港工會聯合會」的證明;

4、澳門地區定居的:出具「澳門民政總署」或「澳門工會聯合會」的證明;

5、台灣地區定居的:出具當地公證機關證明;

6、從國外或港、澳、台等地區回國探親的離退休人員,可提供相應的定居證明與入境證明。

以上第 2、3、4項境外定居人員所出示的定居證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時間和當年的年齡。

三、已納入社會化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亡之後,其親屬應在7日內向所在街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報

告,並由街退休人員服務機構同時報所屬的區退管機構,區退管機構接到報告後20日內向所屬的社

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尚未納入社會化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亡後,其親屬應在7日內向者原單位報

告,原單位獲得者親屬報告20日內向社會經辦機構報告。

四、離退休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或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1、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員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3、未達到退休年齡前出境定居但未辦理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在達到退休年齡又辦理了退休手續的;

4、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發生以上第1、2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停發基本養老金後提供有效證明或經確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

金資格的,從停發之月起補發並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發生以上第3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經發現後

即停發基本養老金,退還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後社保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建賬前個人繳

費本息退回本人,終結養老保險關系。發生以上第4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按

服刑前或勞動教養前最後一次領取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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