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山東省工傷超過一年怎麼辦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規定,工傷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根據職工傷情出具的休假證明,有用人單位按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或者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第三條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1),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限,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附件2)。
第四條對於多部位或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損傷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九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准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從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按照《條例》和《試行辦法》的規定享受因工傷殘待遇。需要繼續治療的,必須有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其工傷醫療費予以報銷,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准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貳』 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公務員適用嗎
停工留薪期工資屬於工傷賠償賠償中的一項。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版,從當事人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工傷賠償待遇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叄』 山東省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規定
山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工傷職工被鑒定為5至6級的,經職工內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容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20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7至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工傷職工有傷殘等級的除上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當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傷職工沒達傷殘等級,本人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經濟補償。
『肆』 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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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山東臨沂工傷轉養老保險條例
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二十三條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生活護理費調整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及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制定。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在按月領取傷殘津貼期間,如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其傷殘津貼應隨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時間予以調整,具體標准分別按統籌地區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的90%、80%相應增加。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本人22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6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為: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為:七級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8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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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山東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多少,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1]25號)的規定,可以參考以下內容:
關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5條規定:
1、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本人22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6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為: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為:七級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8個月。
3、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加發50%。
4、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此外,《實施辦法》明確了補助資金來源,第25條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柒』 山東省工傷賠償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