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務員退休組織部審批的工資中含獨生子女費嗎
公務員退休組織部審批的工資中一般應該不含獨生子女費。
B. 退休沒領到獨生子女費怎麼辦
有人問,退休時單位沒有發給獨生子女費,告知超過時效期了,該怎麼辦?關於獨生子女補助費的發放問題,現結合當地實際和個人經歷的情況(夫妻教師,機關事業單位,獨生子女家庭,均已退休),作個分析解答,僅供參考。
按照過去的計劃生育政策,雙職工父母的獨生子女補助費,分為兩部鎮慶消分:
一是在職時的獨生子女補助費。
結婚後先申請辦理「批准生育證」,孩子出生後再申請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然後從嬰兒出生O歲開始,按月發給獨生子女補助費,一直發到孩子滿14周歲為止。發放標準是父母二人每人每月5元,隨工資一起發放,小孩超過14周歲之後便不再享受。
如果當時未發或個人未領(一般不存在這種情況),那麼小孩15歲之後是不好再補發的。提問中說的是不是這種情況不得而知,如果是(超過時效),那麼到父母退休時,也就不存在補發的問題。
如果父母有超生行為,那麼已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應當追回。但事實上,因超生後有其他處罰措施,這種情況追回的難度較大,也就不了了之。
二是退休後的獨生子女補助費(或一次性獎勵)。
按照當時政策,獨生子女父母是公職人員的,退休時享受基本工資5%的獨生子女補助費待遇。在具體執行上,有以下幾點需要說明。
1、獨生子女費屬於地方差掘補貼。過去不管是在職工資還是
退休金,都是地方財政統一撥付發放,因此獨生子女費也就隨工資或退休金一並計算發放。實行
養老金制度之後,退休養老金是從社會保險繳費基金中支出、由社保部門發放,專款專用。而獨生子女費仍然由地方財政部門單獨審批、撥付、發放。
2、退休後的獨生子女費,是按月發放還是一次性發放,各地可能不一致。筆者當地是一次性發給180個月(15年)的,而且目前的退休「中人」,是按照2014年9月份個人基本工資計提計算發放的。御知
3、教師退休過去有個特殊政策,即教齡滿30年以上的發100%基本工資的養老金。而無論是過去的退休金,還是現在的基本養老金,按規定最高發基本工資的90%或85%。那麼缺的10%或15%則由地方財政補足。
這里就出現一個問題:一個滿30年教齡的教師,同時又是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既享受100%基本工資,又享受5%的獨生子女費,豈不成了105%、超過了在職基本工資?顯然這是政策不允許的,設定的限制是退休費最高不超過100%的在職基本工資。
如本人妻子35年教齡,2010年退休時按100%基本工資計算退休費,獨生子女費就沒有享受。本人工齡42年,教齡不足30年(中間有黨政機關經歷),2018年退休時,只發基本工資90%的基本養老金,並享受5%的獨生子女費,實際僅是95%。
4、退休後的獨生子女費,既然是地方補助,那麼地方上就有自主權,發多發少、怎麼發法,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特別是財政狀況決定,全國不可能做到統一。提問中說的獨生子女補助「超時效期」,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具體還要咨詢原單位或主管部門。
C. 公務員退休後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法律分析:規定如下:夫妻雙方均為城鎮居民的獨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時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計1萬元的補助,雙方均為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家庭在年滿60歲後,雙方均可領到每年720元的補助,但是一方為農村戶口一方為城鎮戶口的家庭,則只能領到5000元補助。
以上條件必須為父母雙方年滿60歲,不過各地的標准不一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D. 公務員退休後是否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法律分析:1.市屬國有、集體企業破產或改制後又破產的企業中退休獨生子女父母職工,尚未兌現獎勵的;
2.與原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辦理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職工,尚未兌現獎勵的。
符合條件的退休獨生子女父母職工每人發放三千元的一次性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