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派遣員工和正式員工退休區別
法律分析:1,簽訂的合同不同:正式員工是與用工企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員工的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且,普通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簽訂三個月及以上,但是勞務派遣合同必須要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這是為了避免由於勞務派遣期限的不確定性造成就業者的不穩定。
2,享有的勞動待遇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 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正式員工是用工單位來申報工傷的,勞務派遣員工是由勞務派遣公司申報工傷,用工單位協助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也就是說,不能隨意地以退回為由變相降低勞務派遣工地工資待遇。
㈡ 勞務合同退休待遇
法律分析:勞務工與合同工退休前都繳納養老保險滿15年的,都享有基本養老金,而兩都的主要區別是領取基本養老金數額不同,造成數額不同的原因是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㈢ 勞務派遣員工退休後,可以享受和正式員工一樣的待遇嗎
同工同酬,這個也包括退休金的。
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構成雖然與一般員工一樣,但發放工資的對象有兩個。一個是勞務派遣公司(用人單位),支付的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另一個是用工單位,支付的是加班工資、績效獎金、福利待遇。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3)勞務工和職工退休區別擴展閱讀:
勞務派遣注意事項:
1、勞務派遣單位要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規定也就是再次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外,還要明確約定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2、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全部義務。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形成本法規定的正式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要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義務在本法已經有明確的規定。
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至少要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本應當是由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雙方約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強制規定,即不得少於二年,可以多於二年。
㈣ 勞務派遣退休和正式員工退休的區別
法律分析:同工同酬,勞務派遣公司是勞動者法定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因此勞務派遣性質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15年時,應由勞務派遣公司協助辦理退休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